绿拚反渗透法草案周五付委 称无关共谍案
中评社台北11月26日电(记者 黄筱筠)民进党“立法院”党团25日公布《反渗透法草案》,并且加速要在28日举行公听会,在29日“立法院”院会提出径付二读,但本会期是否通过,目前仍是未知数。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李俊俋上午受访说,周四进行公听会,要听听学界各种不同意见,这是立法过程。而国民党一再说要慢慢讨论,但他提醒大家,在“立法院”的相关“中共代理人”修法有8个版本,国民党都反对交付审查,因此,他们希望这个会期尽快通过。
民进党“立委”刘世芳指出,“中共代理人法”相关修法是针对人,但《反渗透法》草案,则是针对行为本身。
李俊俋也强调,民进党团推出《反渗透法》草案共12条,重点在于如何限制反渗透的行为,“而不是对象”。此法案与日前爆发的疑似“共谍”王立强案完全无关,党团早拟定好作战策略了,这个草案他在3个月前就开始拟定。
民进党“立委”日前提出“中共代理人法”相关法案时,民进党内部不讳言说,有台商持反对意见。现在民进党修法改提出《反渗透法》草案,不针对“人”进行讨论,似乎是怕引起台商的反弹。
李俊俋也说,我们为什么现在才提出《反渗透法》草案,因为有关F16V战机特别预算已三读,以及明年总预算日前都送出审查报告,他们必须要衡量整个状况,才能进入《反渗透法》的提出,希望这个会期尽快通过。
草案第四条提到,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定义是否不清?李俊俋说,条文都可以协商讨论。指示、委托、资助是整个草案重点,“是管制行为,不是管制对象”,这些相关的规定在原来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民投票法》等都有相关规定,我们是整合起来做出明确规范,如果有接受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我们会加重其刑。
刘世芳也解释,过去三、四个月中共代理人相关修法提出,是针对人本身,是规范、仿效美国游说团体法公开透明的资讯,但是现在《反渗透法》草案是针对行为本身。指示、游说资金的不当引用,机构、团体等都在《反渗透法》相关范围内,也引用选罢法、“国安法”、相关刑法等加重刑责二分之一。
她也说,《反渗透法》草案第三条、第六条,都有告诉民众中共代理人法转到《反渗透法》,规范的是行为本身比较重要。至于“境外敌对势力”,“敌对”修掉,变成境外势力,因为很多种种迹象显示,中国资金从第三地进来,不能用敌对势力要用境外势力。
民进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 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 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 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 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评社台北11月26日电(记者 黄筱筠)民进党“立法院”党团25日公布《反渗透法草案》,并且加速要在28日举行公听会,在29日“立法院”院会提出径付二读,但本会期是否通过,目前仍是未知数。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李俊俋上午受访说,周四进行公听会,要听听学界各种不同意见,这是立法过程。而国民党一再说要慢慢讨论,但他提醒大家,在“立法院”的相关“中共代理人”修法有8个版本,国民党都反对交付审查,因此,他们希望这个会期尽快通过。
民进党“立委”刘世芳指出,“中共代理人法”相关修法是针对人,但《反渗透法》草案,则是针对行为本身。
李俊俋也强调,民进党团推出《反渗透法》草案共12条,重点在于如何限制反渗透的行为,“而不是对象”。此法案与日前爆发的疑似“共谍”王立强案完全无关,党团早拟定好作战策略了,这个草案他在3个月前就开始拟定。
民进党“立委”日前提出“中共代理人法”相关法案时,民进党内部不讳言说,有台商持反对意见。现在民进党修法改提出《反渗透法》草案,不针对“人”进行讨论,似乎是怕引起台商的反弹。
李俊俋也说,我们为什么现在才提出《反渗透法》草案,因为有关F16V战机特别预算已三读,以及明年总预算日前都送出审查报告,他们必须要衡量整个状况,才能进入《反渗透法》的提出,希望这个会期尽快通过。
草案第四条提到,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定义是否不清?李俊俋说,条文都可以协商讨论。指示、委托、资助是整个草案重点,“是管制行为,不是管制对象”,这些相关的规定在原来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民投票法》等都有相关规定,我们是整合起来做出明确规范,如果有接受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我们会加重其刑。
刘世芳也解释,过去三、四个月中共代理人相关修法提出,是针对人本身,是规范、仿效美国游说团体法公开透明的资讯,但是现在《反渗透法》草案是针对行为本身。指示、游说资金的不当引用,机构、团体等都在《反渗透法》相关范围内,也引用选罢法、“国安法”、相关刑法等加重刑责二分之一。
她也说,《反渗透法》草案第三条、第六条,都有告诉民众中共代理人法转到《反渗透法》,规范的是行为本身比较重要。至于“境外敌对势力”,“敌对”修掉,变成境外势力,因为很多种种迹象显示,中国资金从第三地进来,不能用敌对势力要用境外势力。
民进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 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