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民进党提“反渗透法”醉翁之意不在酒

  中评社香港11月26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蔡英文依靠贩卖“芒果乾”,咸鱼翻生,死里逃生,从因“九合一”选举大败而辞去民进党主席职,就连为民进党自己都认为二零二零年将再次丢失政权,到今日民调高于曾经掀起强大“韩流”的韩国瑜十多个百分点,正在以篮球赛“垃圾时间”的推延战术,静待一月十一日成功连任的战果。但仍嫌不足够,还要加大保险系数。因而在“九合一”大败一周年之际,由民进党团推出《反渗透法》草案,加码销售“芒果乾”,以保证一定能够胜选。

  据报道,《反渗透法》草案的主要条文共有十二条。其重点内容是:
  一、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捐赠政治献金及影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之行为。(草案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
  二、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以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集会、游行。(草案第五条及第六条)
  三、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本法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机构科以罚金。(草案第八条)
  四、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草案第九条)
  五、犯本法之罪者而自首或自白,减轻或免除其刑。(草案第十条)
  六、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本法规定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或司法警察机关。(草案第十一条)

  草案明订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捐赠政治献金及影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之行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以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集会、游行,处罚当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的负责人并课以罚金。

  草案中也设有自白、自首条款,明定犯《反渗透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本来,民进党当局是以提出俗称为“中共代理人法”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来规范上述行为,并计划在“立法院”本会期内完成立法程序的。但据党团所言,因为国际情势瞬息万变,在六月到九月这段期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台湾的军售案,售予台湾新型的F-16V战机,因而“立法院”必须在这个会期通过相关的预算。而另外一方面,由于这个会期是本来就是预算会期,有明年度的“中央政府”总预算要处理,加上施政总质询的既定议程,因而这个会期的时间,可说相当的有限,亦即可能无法完成审议及表决。

  但既然如此,为何又要另行研拟并提出《反渗透法》草案?实际上,按照民进党党团的说法,其实《反渗透法》草案就是“中共代理人法”的翻版。那么,就连只是修订《两岸关系条例》中若干条文的较为简单的立法程序,都已经担心无法在本会期内完成,另行提出一个完整的单行法律的草案,在审议过程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就将会更多,这岂非是“趋难弃易”,存心让其无法通过?

  因此只能说,民进党党团的这个动作,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并不在乎法案能否获得通过的本身,而是追求在立法过程中,所掀起的社会“反中守台”社会氛围效应,从而消弭社会上尚有的“讨厌民进党”情绪,并将之转化为“警惕戒惧大陆”的情结,攉取民进党在“立委”选战中,包括“不分区“立委”在内的当选议席最大化,争取再次实现“总统”和“立法院”“完全执政”,以利于民进党抢用未来四年时间,集中政治资源,透过行政、立法、司法等领域,将国民党等泛蓝在野势力赶尽杀绝,最终实现民进党长期执政,最后完成“国家正常化”,完全实现“中华民国台湾”式的实质“台独”。

  文章说,民进党当局即使是要大搞“绿色恐怖”,也不用另行为《反渗透法》立法,因为《反渗透法》草案所规范的各种行为,已经分散存在于现行《“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政治献金法》、《公民投票法》、《政党法》及《游说法》等法律法律之中,这些法律均有禁止境外势力从事相关活动的条文规定。现在只是将分散在上述法律的相关条文,集中在一个专门法律中而已。因而即使是没有《反渗透法》,上述法律同样也可以发挥相关的阻吓及惩罚作用,亦即相关法律中已有相关条文行使法律职能。

  因此,如果是以单纯的立法观点衡量,这是多此一举。但民进党党团却偏要在明知时间并不足够的情况下,仍然要提出此《反渗透法》草案,其“不求结果,只求过程”的心态及动机,以至是策略意图,亦即充分利用立法过程中营造的“反中守台”气氛,为民进党获得“立委”议席最大化服务,就显而易见了。   实际上,只是以修订《两岸关系条例》中某一条文,虽然号称“中共代理人法”,但毕竟其所能引发的社会效应并不足够大。而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就较能因人瞩目,形成社会舆论焦点。在立法的过程中,为贩卖“芒果乾”的热火增添一块燃度较高的柴火,进一步炒热气氛。也就是利用立法公器来谋取民进党选举的私利。

  然而,正如民进党党团自己也承认,“立法院”这个会期的时间相当的有限,连只是修订《两岸关系条例》若干条文的“中共代理人法”都可能无法完成,就更遑论是要完成一个完整的单行法律了。更何况,现在距离本届“立法院”的任期只剩下两个月时间,在十二月下旬到明年一月上旬,争取连任的“立委”都将投入竞选,“立法院”等于“停摆”,甚至干脆“放假”;而在明年一月底亦即本届“立法院”任期的最后几天,还有一个春节假期,根本就没有时间让《反渗透法》草案走完立法程序。更重要的是,这个会期是第九届“立法院”的最后一个会期,按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届届期内未能写成立法程序的法案,就成为废案,不能乘坐“直通车”过渡到新一届“立法院”。很显然,民进党党团在提出《反渗透法》法案时,就已经预知这将是一个废案。

  但即使如此,民进党也已经在“过程”中获得了“总统”和“立委”选举的“红利”。而且,还可营造当年“小心,匪谍就在你身边”的氛围。笔者九十年代中期到访高雄,仍然可以看到在饭店等公共场所张贴的“匪谍就在你的身边”,“莫谈国事”之类的告示,虽然当时已是解除戒严近十年,但这些印刷品仍然很新。想不到,在解除戒严已经三十多年,政党轮替也已经三茬的今日,仍有更大的“匪谍就在你身边”——《反渗透法》草案在耀武扬威,酿成“绿色恐怖”,,民进党正在重走当年国民党的老路。   中评社香港11月26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蔡英文依靠贩卖“芒果乾”,咸鱼翻生,死里逃生,从因“九合一”选举大败而辞去民进党主席职,就连为民进党自己都认为二零二零年将再次丢失政权,到今日民调高于曾经掀起强大“韩流”的韩国瑜十多个百分点,正在以篮球赛“垃圾时间”的推延战术,静待一月十一日成功连任的战果。但仍嫌不足够,还要加大保险系数。因而在“九合一”大败一周年之际,由民进党团推出《反渗透法》草案,加码销售“芒果乾”,以保证一定能够胜选。

  据报道,《反渗透法》草案的主要条文共有十二条。其重点内容是:
  一、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捐赠政治献金及影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之行为。(草案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
  二、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以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集会、游行。(草案第五条及第六条)
  三、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本法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机构科以罚金。(草案第八条)
  四、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草案第九条)
  五、犯本法之罪者而自首或自白,减轻或免除其刑。(草案第十条)
  六、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本法规定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或司法警察机关。(草案第十一条)

  草案明订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捐赠政治献金及影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之行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以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集会、游行,处罚当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犯的负责人并课以罚金。

  草案中也设有自白、自首条款,明定犯《反渗透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