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已遭渗透的反渗透法草案
在这部法律草案的总说明中,一开头便指出“近年境外敌对势力全面加强对我进行统战、渗透,意图影响选举及危害我社会秩序”,所以“亟有必要强化“我国民主防卫法制”。这里使用了我们所熟知但未必了解其真义的“统战”一词,可见“境外敌对势力”显然是指对岸的中国大陆政府或中共政权。
但吊诡的是,民进党为了“强化民主防卫法制”所制定的法律,却先和防卫对象中国大陆的法律先接了轨,而在法律名称上开始了“反”字头的使用。中国大陆有《反分裂国家法》、《反家庭暴力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而法律名称所以常使用“反”字头,或许与曾历经如“三反”、“五反”、“反右派”、“反苏修”等大规模斗争运动的经验有关。并且,在发动“反”的斗争运动背后,已预设了一个“真理”的存在,而斗争运动的结果,却往往制造了许多伤害人权的冤假错案。
也因此,当民进党提出的法律草案以“反”字头为名称时,就让人与中共曾经发动过的斗争运动,以及其结果造成人权受到压迫等情形,难免会产生联想。更让人觉得“巧合”的是,2005年新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法》的条文中,已经开始使用“敌对势力”一词,而当时是民进党陈水扁“总统”执政时代。到了2015年时的修正,虽然是在国民党马英九执政时期,但“敌对势力”又被修改成“境外敌对势力”,用意是排除境内亦有“敌对势力”的可能性,而显然要“影射”的是中国大陆或中共。
例如,《反渗透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但《游说法》的原理是透过“登记”和“公开”,让游说行为摊在阳光下即可,而过多的限制则违背民主原则,因为游说的本质只是表达竟而已。再说,台《游说法》本也限制大陆和港澳地区不得委托他人在台进行游说,就算有人实际上系受托而对该法有所违反,课以罚锾便已为足。
毕竟,政府政策和法律制定权,仍操之政府和“立法委员”,并非游说者手中。然而,《反渗透法草案》却对违反该草案第五条规定者,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此显然涉及处罚过度而有违“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更是台湾追求自由与民主的一大讽刺。
在这部法律草案的总说明中,一开头便指出“近年境外敌对势力全面加强对我进行统战、渗透,意图影响选举及危害我社会秩序”,所以“亟有必要强化“我国民主防卫法制”。这里使用了我们所熟知但未必了解其真义的“统战”一词,可见“境外敌对势力”显然是指对岸的中国大陆政府或中共政权。
但吊诡的是,民进党为了“强化民主防卫法制”所制定的法律,却先和防卫对象中国大陆的法律先接了轨,而在法律名称上开始了“反”字头的使用。中国大陆有《反分裂国家法》、《反家庭暴力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而法律名称所以常使用“反”字头,或许与曾历经如“三反”、“五反”、“反右派”、“反苏修”等大规模斗争运动的经验有关。并且,在发动“反”的斗争运动背后,已预设了一个“真理”的存在,而斗争运动的结果,却往往制造了许多伤害人权的冤假错案。
也因此,当民进党提出的法律草案以“反”字头为名称时,就让人与中共曾经发动过的斗争运动,以及其结果造成人权受到压迫等情形,难免会产生联想。更让人觉得“巧合”的是,2005年新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法》的条文中,已经开始使用“敌对势力”一词,而当时是民进党陈水扁“总统”执政时代。到了2015年时的修正,虽然是在国民党马英九执政时期,但“敌对势力”又被修改成“境外敌对势力”,用意是排除境内亦有“敌对势力”的可能性,而显然要“影射”的是中国大陆或中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