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渗透法草案 “立院”通过径付二读

“立院”议场。(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1月2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处理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所提的反渗透法草案径付二读,中国国民党立委全数未出席,民进党团挟人数优势、加上时代力量支持径付二读,《反渗透法》草案二读闯关成功、并由民进党党团召集协商。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26日排定29日院会议程,反渗透法草案排入报告事项;民进党团今天提案要求全案径付二读。

  民进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院”议场。(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1月2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处理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所提的反渗透法草案径付二读,中国国民党立委全数未出席,民进党团挟人数优势、加上时代力量支持径付二读,《反渗透法》草案二读闯关成功、并由民进党党团召集协商。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26日排定29日院会议程,反渗透法草案排入报告事项;民进党团今天提案要求全案径付二读。

  民进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