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去母留子”与“去子留母”
其一,婢女“或指配他人”而“执役依然”。
刘家谋《海音诗》有注曰:婢女赤脚,“或指配与人,始得穿履,而执役依然”。从上、下文看,其指配对象应是主家的男奴,所以婢女在主家“执役依然”。我记得有一拆字联的上联说:女卑作婢女又何不作奴。在主家,婢女同男奴都是“执役”之人,合称“奴婢”;
其二,婢女“身属君家”,“主恩一朝断”则“去母留子” 。
陶浚宣《鹭江老婢行》诗曰:“既荷主人恩,又怵主人威。此身属君家,焉能自主持”,说的是婢女被迫同主家男性(老爷或少爷)有了性关系; “主恩一朝断,弃我忽如遗” ,“儿女看成行,骨肉若路岐。小儿不解语,大儿知牵衣。问娘往何处,归买枣与梨。明知永不返,还顾儿悲啼” 句及诗注“俗谓之去母留子” ,报告的是婢女一旦遭主人嫌弃,本人当被逐出、其子女则当留于主家的恶俗 ;
其三,婢女“野合生子”与“去子留母”、“乳哺四雇”
陈盛韶《问俗录》记:“使女终其身,主人不嫁卖,不管束,听其野合,不以私胎为嫌,生女或致之死,生男或所私者抱去,不则,主人仍育为奴。于是,丫头有奶,乳哺四雇,别其名贵其价,曰奶丫头” ;刘家谋《海音诗》 有注曰:“婢皆大脚,老不遣嫁,听其野合生子。既生,则去子留母,使乳己子,或鬻他人得重偿,曰乳娴。娴,音如简” 。
上记婢女有性生活甚而有子女的情形,或婢指配与奴合称奴婢,或同主人生子后遭嫌弃而“去母留子”,或“野合生子” 则“去子留母” :婢女被迫同亲生骨肉分离、被迫乳哺主家之子、被迫当“奶丫头” 而“乳哺四雇”!
万恶的旧社会,吃人吃透透,穷困的婢女最受其虐。
(作者汪毅夫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讲座教授、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