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性仁:香港司法出问题,普法仍有其必要性

作者刘性仁系文化大学国发大陆所副教授

  中评社北京11月22日电(作者刘性仁)日前港府在今年10月曾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引发六起挑战其合宪性的司法覆核案。香港高等法院此项裁决《禁止蒙面规例》,判定该法违宪且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此举引来大陆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港澳办的严正驳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这项判决也突显出香港当地法院与大陆的认知有着极大的差距,究竟香港司法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作?恐怕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同时也说明香港和内地法律及法系的差异性,更对香港高度自治范围产生认知上的落差。

 此时此刻,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此项裁决,无异是替香港暴乱添柴火,更加速大陆必须立刻处理的动因;此项裁决,等于判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冲击与政治反效果;倘若港府提出禁止蒙面规例是违法违宪,不只冲击港府行政主导制度与权威,香港高等法院更对于一国两制中的高度自治,产生的认知及理解偏差,而与港府和北京当局显然也极大的落差。

 平心而论,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有立论的法律基础,根据基本法行事,但高院反而认为此举违反基本法,这正好说明香港法律界对于基本法的理解并不到位,也显示这些年来港府执政常遭受到法律挑战,难道香港高院期盼暴乱继续下去吗?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忽视社会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吗?一方面突显大陆对于一国两制的认知,并没有使香港法律界及民间广泛全面的理解,显然普法做的不够,一方面也显示出香港司法界活在自我的世界,与社会情况产生不小的落差。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禁止蒙面规例》部分内容,即有所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应限制蒙面的条文中,虽然与政府有权通过此类措施,寻求达致正当社会目的有合理之关连,但该法令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经批准集结,获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中蒙面,以及可让警察拦截查察蒙面市民,并要求市民脱去蒙面物以识别身分的规定,这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香港高院站在维护基本权利的角度并没有错,但当这些基本权利已经逾越法律的底线及市民可容忍的范围,这样的基本权利需不需要限缩?举凡世界上尚有其他国家,也都采取禁止示威民众在集会中蒙面的法律,例如乌克兰、法国、德国、俄罗斯、西班牙、澳洲、泰国等二十多国,甚至是美国在19世纪中期,当时纽约州为了平息由佃农发起的暴动,也决定实施禁蒙面法。2011年,美国纽约警察也利用这条法律来逮捕参与占领华尔街行动的示威民众。凡此禁止蒙面之例,多所存在。  总之,香港高院裁决显示出对于基本法认知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极大的落差,高院裁决更将助长蒙面后可以为所欲为的抗争,香港高院必须承担维护香港法治责任及社会安定,而不是助长暴乱活动,抱持蒙面后恣意妄为之侥幸心态,逼得大陆人大常委会必须出手启动释法程序,那么届时北京只能公开介入处理,对于香港只会更加紧缩;从反修例运动到禁止蒙面规例,香港司法界的角色始终受到外界的质疑,不时出现“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矛盾情况,香港司法界在维护社会秩序及确保正义伸张上,显然并没有发挥一定的正面作用。

 职是之故,香港高院的裁决并非是终审判决,港府一方面仍可寻求上诉及由终审法院处理。然而令人忧心的是,高院判决反而给抗争者继续抗争暴乱的力量,认为司法会庇护违法抗争者,不论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抗议者所五诉求中的除罪化是无法让多数港民接受的,许多示威者的暴乱罪责无法免除;终审法院必将会纠正高等法院的错误理解;面对种种逼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势将启动释法程序,以监督和指导香港法院正确理解基本法和紧急法,巩固香港止暴制乱的整体法律秩序与维护法治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无异打脸香港高院,也是我们不乐见的情况。

 香港法院轻易否决政府禁止蒙面规例的后遗症及政治与社会负面效应,将使香港法治必须进行重整,司法覆核有无许可权范围?如何调和香港法制与北京的关系都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作。或许香港高院作出判决前并没有全方面思考,但这样的裁决反而让香港陷入更动荡不安的情况,没有稳定的社会何来司法正义的伸张?但愿高院判决不要助长暴徒嚣张的气焰,港府更应尽快提出上诉。毕竟司法机关要维护的是多数公众的最大利益,司法必须为香港社会整体的安全安定、繁荣发展,扮演好称职的角色。香港法院可以轻易否决政府规例,对特区政府的挑战是公开的及严重的,对于司法覆核权也应避免滥用情况;香港高院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恐怕讨不到便宜,反而会引发更大的动荡。衷心期盼香港暴乱能早日结束,还给市民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而法院应当是力促社会和谐,而非助长暴力或给暴力撑腰,香港市民必须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陆也必须要理解香港司法的情况,相互理解的普法工作必须要加速进行才是。

 (作者刘性仁系文化大学国发大陆所副教授)

作者刘性仁系文化大学国发大陆所副教授

  中评社北京11月22日电(作者刘性仁)日前港府在今年10月曾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引发六起挑战其合宪性的司法覆核案。香港高等法院此项裁决《禁止蒙面规例》,判定该法违宪且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此举引来大陆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港澳办的严正驳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这项判决也突显出香港当地法院与大陆的认知有着极大的差距,究竟香港司法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作?恐怕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同时也说明香港和内地法律及法系的差异性,更对香港高度自治范围产生认知上的落差。

 此时此刻,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此项裁决,无异是替香港暴乱添柴火,更加速大陆必须立刻处理的动因;此项裁决,等于判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冲击与政治反效果;倘若港府提出禁止蒙面规例是违法违宪,不只冲击港府行政主导制度与权威,香港高等法院更对于一国两制中的高度自治,产生的认知及理解偏差,而与港府和北京当局显然也极大的落差。

 平心而论,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有立论的法律基础,根据基本法行事,但高院反而认为此举违反基本法,这正好说明香港法律界对于基本法的理解并不到位,也显示这些年来港府执政常遭受到法律挑战,难道香港高院期盼暴乱继续下去吗?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忽视社会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吗?一方面突显大陆对于一国两制的认知,并没有使香港法律界及民间广泛全面的理解,显然普法做的不够,一方面也显示出香港司法界活在自我的世界,与社会情况产生不小的落差。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禁止蒙面规例》部分内容,即有所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应限制蒙面的条文中,虽然与政府有权通过此类措施,寻求达致正当社会目的有合理之关连,但该法令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经批准集结,获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中蒙面,以及可让警察拦截查察蒙面市民,并要求市民脱去蒙面物以识别身分的规定,这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香港高院站在维护基本权利的角度并没有错,但当这些基本权利已经逾越法律的底线及市民可容忍的范围,这样的基本权利需不需要限缩?举凡世界上尚有其他国家,也都采取禁止示威民众在集会中蒙面的法律,例如乌克兰、法国、德国、俄罗斯、西班牙、澳洲、泰国等二十多国,甚至是美国在19世纪中期,当时纽约州为了平息由佃农发起的暴动,也决定实施禁蒙面法。2011年,美国纽约警察也利用这条法律来逮捕参与占领华尔街行动的示威民众。凡此禁止蒙面之例,多所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