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法庭判决僭越人大权力
行政会议成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批评,主审法官对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误解,主审法官只提出立法权在立法会,但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已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叶刘淑仪:法工委证明无违宪
叶刘淑仪还提到,早于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完全合法、合宪。况且,任何政府都会为遇到紧急情况,采用各种应变的行政措施。她认为今次法工委已作出权威声明,证明紧急法无违宪,法庭的判决漠视了人大于1997年2月所作出的决定,特区政府应该尽快上诉,纠正有关裁决。
梁美芬:严正声明意料中事
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指出,法工委作出严正声明,为意料中事,因为在中央的立场看,特区首长必须向中央政府负责,尤其是发生紧急情况时,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行政长官动用紧急法,是其行政权,而非立法权,但主审法官没有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这一点,只以一般情况看待,而这一点是中央相当重视及坚守的。同时,中央政府亦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对基本法拥有最终的释法权力,不能有半点动摇。梁美芬认为,事到如今,特区政府应该提出上诉,以厘清宪制权力。
姚思荣:法庭未考虑实况
立法会旅游界议员姚思荣指出,是次特区政府按目前社会形势,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但法庭未有考虑紧急的实际情况、甚至认为有关做法“违宪”。今次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清楚解释,中央与特区宪制关系,并清楚说明早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条例符合香港基本法。而今次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内容,严重削弱特首和特区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更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为正视听,特区政府应提出上诉,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采取措施正本清源,厘清有关问题。
(来源:文汇网)
行政会议成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批评,主审法官对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误解,主审法官只提出立法权在立法会,但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已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叶刘淑仪:法工委证明无违宪
叶刘淑仪还提到,早于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完全合法、合宪。况且,任何政府都会为遇到紧急情况,采用各种应变的行政措施。她认为今次法工委已作出权威声明,证明紧急法无违宪,法庭的判决漠视了人大于1997年2月所作出的决定,特区政府应该尽快上诉,纠正有关裁决。
梁美芬:严正声明意料中事
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指出,法工委作出严正声明,为意料中事,因为在中央的立场看,特区首长必须向中央政府负责,尤其是发生紧急情况时,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行政长官动用紧急法,是其行政权,而非立法权,但主审法官没有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这一点,只以一般情况看待,而这一点是中央相当重视及坚守的。同时,中央政府亦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对基本法拥有最终的释法权力,不能有半点动摇。梁美芬认为,事到如今,特区政府应该提出上诉,以厘清宪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