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愿来台受审 蔡政府却不顾“主权”
外国人在台境内犯法,基于“主权国家”的立场,政府本应有积极主动追诉之权,这对世界上各主权国家来说,均为理所当然的道理。也因此,各国之间对于在本国境内犯罪后逃出境的国民或境外人士,可在对等互惠的原则下签订“引渡”条约或协议,在双方议定的要件下,将罪嫌引渡至犯罪地国家依该国法律追诉审判。
目前“法务部”受到民进党的政治指导,对陈同佳愿意来台接受刑事追诉审判,在其新闻稿中表示“据悉香港检警机关也已掌握诸多未提供‘我方’之在港证据,并怀疑被告可能系在香港即预谋犯案,香港非无管辖权”的说明。就算此一说法为真实,但台仍无排拒陈同佳自愿来台接受刑事追诉的道理。毕竟,境外人士在台境内触犯法律,要由台检审机关依台湾法律追诉,此乃主权作用之理所当然,岂有排拒的道理?
“法务部”新闻稿提出的理由,不仅是香港相关人士曾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而且该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正是因为香港修订《逃犯移交条例》受挫,并引起“反送中”示威抗议,连带地也无法律依据将陈同佳“送台”受审。亦即,港人依据“若不引渡,当即审理”的各国通例,才提出上述各种解决问题的建议。然而,如今陈同佳自愿来台受审,“法务部”和陆委会怀有排拒和“港府别有用心”的心态,显然是基于政治考量而不惜牺牲主权,并还以不精确的说法混淆视听。
依据世界各国关于引渡的通例,任何国家都不会同意将自己的国民,引渡到可能被判死刑的国家受审,台湾的《引渡法》还明定“国民”不得被引渡至他国。目前台湾仍有死刑,香港则已废除死刑;因此,香港即使已有移交逃犯到台湾的法律依据,香港政府应也不会同意引渡陈同佳来台。但既然陈同佳自愿来台接受台湾法律的制裁,显示其已有悔悟和可教化之高度可能性,而他提出不想被判死刑的愿望,台湾的法官理应能够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外国人在台境内犯法,基于“主权国家”的立场,政府本应有积极主动追诉之权,这对世界上各主权国家来说,均为理所当然的道理。也因此,各国之间对于在本国境内犯罪后逃出境的国民或境外人士,可在对等互惠的原则下签订“引渡”条约或协议,在双方议定的要件下,将罪嫌引渡至犯罪地国家依该国法律追诉审判。
目前“法务部”受到民进党的政治指导,对陈同佳愿意来台接受刑事追诉审判,在其新闻稿中表示“据悉香港检警机关也已掌握诸多未提供‘我方’之在港证据,并怀疑被告可能系在香港即预谋犯案,香港非无管辖权”的说明。就算此一说法为真实,但台仍无排拒陈同佳自愿来台接受刑事追诉的道理。毕竟,境外人士在台境内触犯法律,要由台检审机关依台湾法律追诉,此乃主权作用之理所当然,岂有排拒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