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禁蒙面法 止暴制乱的一道板斧
“禁蒙面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近期的游行示威中,每次都少不了有暴力分子混在其中,他们把自己包裹得密密实实,藉此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推出“禁蒙面法”之后,虽然对极端核心暴力分子可能没有阻吓作用,但它至少可以让某些暴徒在以身试法之前停下来三思。最近发生的暴力犯罪以及肆意破坏行为,就是意图破坏香港的法治,所以,只要能遏止进一步的破坏行为,让暴徒为其罪行负责,任何举措均是可取的。
很明显,在公众地方以真面目示人可降低严重罪行出现的机会率。
其实,全球包括欧美的许多地方都已推出类似的法令,效用广受认同。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早在1845年就已经推出法令。法令在许多地区都曾面临法律的挑战,然而这些挑战一般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相信也会在香港出现。
有人声称,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权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可是,特首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已经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她说:推行“禁蒙面法”事实上并不等于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况,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做的,是当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出现时,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以应对。
香港所发生的暴乱至目前还未能遏制。所以,立“禁蒙面法”作为一项辅助的措施,以解决目前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港刑期只及加拿大十分一
正如律政司司长早前指出,香港终审法院曾作出两项树立先例的裁决(FACV 8/2010,FACV 21/2015):每当政府的决策疑因违反特定权利受到抨击时,法院应进行四重的比例测试。首先,受质疑的决策必须有一个正当合法的目标;其次是决策与目标之间须有莫大关联;第三,任何限制须点到即止,达至目标便可;最后,法院须审视该决策对社会的整体影响,裁定在公众利益和侵犯个人权益之间是否取得平衡。将这一套标准应用在“禁蒙面法”上,考虑到暴徒在大肆破坏时刻意掩饰身份,逃避自己犯下的严重罪行,在宪法上此法例毫无疑问是正当合理的。
当然,根据《基本法》,审议法案和立法乃立法会的职责,政府不能绕过立法会。正因如此,引用现行“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会于10月16日立法会开始新会期时以附属法例形式呈交审议。立法会亦可通过决议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修订该法案,包括“废除、增补或更改”附属法规的权力。虽然此类“先订立后审议”的法案没有追溯力,但必须在提交后49天内执行。
法院虽然没可能以“禁蒙面法”,特别在犯案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起诉所有违法者,但犯同一项罪名的人数多也不会让被告逍遥法外。在1992年Soo Fat Ho的案例中,上诉法院裁定被告不能以“同时被捕的其他疑犯并无被控该罪名”作抗辩理由逃避刑责。因此,即使难以起诉每一位违法者,任何蓄意违反禁令的人士均可能要担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只要个案合情合理,违法者就不能以“其他疑犯尚未被检控,自己却被选择性起诉”作为抗辩理据。而事实上,在众多疑犯的情况下,检控人员通常会优先处理首要犯人。
尽管有人想把香港推出“禁蒙面法”一事搞得沸沸扬扬,但是,要知道此法在国际上早已是保障法治的一项工具,而且还是处理严峻情况时的一项温和举措,没什么大不了。要是“禁蒙面法”都不能奏效,那么为了止暴制乱,政府毫无疑问必须采用严刑重典。(江乐士 前刑事检控专员)
注:本文的英文原文刊登在《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
(来源:大公报)
“禁蒙面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近期的游行示威中,每次都少不了有暴力分子混在其中,他们把自己包裹得密密实实,藉此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推出“禁蒙面法”之后,虽然对极端核心暴力分子可能没有阻吓作用,但它至少可以让某些暴徒在以身试法之前停下来三思。最近发生的暴力犯罪以及肆意破坏行为,就是意图破坏香港的法治,所以,只要能遏止进一步的破坏行为,让暴徒为其罪行负责,任何举措均是可取的。
很明显,在公众地方以真面目示人可降低严重罪行出现的机会率。
其实,全球包括欧美的许多地方都已推出类似的法令,效用广受认同。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早在1845年就已经推出法令。法令在许多地区都曾面临法律的挑战,然而这些挑战一般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相信也会在香港出现。
有人声称,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权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可是,特首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已经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她说:推行“禁蒙面法”事实上并不等于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况,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做的,是当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出现时,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以应对。
香港所发生的暴乱至目前还未能遏制。所以,立“禁蒙面法”作为一项辅助的措施,以解决目前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