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外国人拥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
外界质疑何韵诗是以观光签证入境来台,依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9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停留、居留期间,不得从事与许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请愿及合法集会游行,不在此限”,何韵诗参加了与观光目的不符的集会游行活动,依同法第34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应予以强制驱逐出境。
“内政部长”徐国勇面对上述之质疑,一开始辩称《集会游行法》并未规定外国人不得参加。事实上,该法第1条后段即有明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故而针对外国人来台停留期间的行为规范,本应适用上述的《入出国及移民法》。
此外,徐国勇还搬出了参照《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和平集会之权利,应予确认。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的规定,说明何韵诗直接适用该人权保障条文,故参加集会游行并未违法。然而,该国际公约虽已内国法化,但仍是法律而非“宪法”,且其仅系规范立法内容的准则,并不能直接适用具体的案件。
事实上,前述《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9条规定但书规定:“但合法居留者,其请愿及合法集会游行,不在此限”,既在“停留”和“合法居留”二者间,特以但书规定“合法居留者”享有请愿及合法集会游行的权利,自排除外国人来台“停留”者享有该权利。何韵诗仅系来台“停留”,获许可来台的原因应是观光,其参加集会游行活动当属违法,政府应予强制驱逐才是。
徐国勇对何韵诗是否以观光名义来台,并未正面答覆,只说明媒体报道过,政府也知道她的目的就是参加集会游行,因而等于已经过“报备”。“许可”和“报备”并不相同,徐国勇显然混淆视听,也是民进党政府违法乱纪又一事例,民进党又何能侈言捍卫民主自由呢?
外界质疑何韵诗是以观光签证入境来台,依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9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停留、居留期间,不得从事与许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动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请愿及合法集会游行,不在此限”,何韵诗参加了与观光目的不符的集会游行活动,依同法第34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应予以强制驱逐出境。
“内政部长”徐国勇面对上述之质疑,一开始辩称《集会游行法》并未规定外国人不得参加。事实上,该法第1条后段即有明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故而针对外国人来台停留期间的行为规范,本应适用上述的《入出国及移民法》。
此外,徐国勇还搬出了参照《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和平集会之权利,应予确认。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的规定,说明何韵诗直接适用该人权保障条文,故参加集会游行并未违法。然而,该国际公约虽已内国法化,但仍是法律而非“宪法”,且其仅系规范立法内容的准则,并不能直接适用具体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