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法”应尽快实施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列明,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毋须经立法会审议批准,便可就14项范畴订立任何特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包括管制通讯方法和运输、没收财产,亦可逮捕羁留、授权搜查处所,甚至修订或暂停实施任何成文法则。根据紧急法订立的规例,违者最高可囚终身。
当前事实说明,暴徒肆无忌惮地纵火、袭警、殴打无辜市民、打砸商铺,香港已经到了非常危急状况。如果按过去两个多月来的应对手段,显然不足以控制形势,暴乱恐将进一步全面升级。尽快落实“紧急法”,以最小的代价换取公众最大的安全,完全是一件值得支持的事。必须指出,这是一条香港现存的法例,从刊宪、落实、执行,完全经得起考验。在保障市民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早实行比晚实行好,毋须再犹豫!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