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罢工不受保障 雇员可被炒
中评社香港8月4日电/有乱港分子煽动全港市民于八月五日参与罢工、罢课、罢市,幷企图通过各种“不合作运动”瘫痪本港交通。警方昨日批评有关言论不负责任,强调堵塞交通属违法行为,幷会影响紧急服务,警方会追究到底。本港法律界团体表示,政治罢工不受劳工法例保障,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罢工,纯粹属于雇员个人“请假”,雇主有可能处罚或开除雇员。有工会代表则表明,即使以“病假”请假罢工亦要慎重,因为“可能属于欺骗雇主”,呼吁罢工市民三思。
香港港岛总区高级警司(行动)吴乐俊昨表示,留意到网上有人留言呼吁五日会作出各种“不合作运动”,包括在隧道佯装撞车、堵塞港铁站和包围巴士厂等,警方对这些不负责任言论感到遗憾。对于有人发起五日在全港七个地区举行罢工集会,警方表示,暂时收到当中五区的集会申请,会视乎情况,包括对公众的影响等,考虑是否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大规模堵路才出动“水炮车”
至于会否于近日的集会游行中出动俗称“水炮车”的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警方指车辆目前正进行路试,完成后可以调配,强调有严格的调配指引,在出现严重伤亡、大规模堵路或破坏公物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调配。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表示,雇员参与政治罢工不受劳工法例保障,因《职工会条例》及《雇佣条例》主要是针对雇员在争取劳工权益而行使罢工权时给予保障,如雇员所属工会正式向雇主递交罢工通知,而相关雇主也容许行动,那雇员便可获“雇主不能解雇参与罢工员工”的权利。但是次罢工幷非劳资纠纷,劳工法例也没就这类型的罢工提供指引,因此雇员如响应是次行动,幷不能获得法例的保障。
另外,协会指出,雇员有可能被处罚或解雇。按照香港的劳工法例,雇员如响应是次罢工,雇主有权作出处罚甚至开除。根据《雇佣条例》第九条规定,雇主有权在雇员“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惯常疏忽职责”等不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工联会理事长、全国政协委员黄国向《大公报》记者表示,因政治而罢工“肯定无保障”,罢工与《职工会条例》有关,当中有歧视职工会条例,如工会等因为参与罢工而被雇主“炒鱿”是违法,但今次罢工性质不同,没有涉及劳资纠纷。
劳顾会劳方代表邓家彪表示,《雇佣条例》防止雇员被不合理解雇,但只适用于响应工会的工业行动,包括罢工,“但以我所知,职工盟会员人数十分有限,撇除教协仅不足10万人,教师现时更已经不用上班”,大部分香港人亦无加入工会,不属工会而罢工的市民未必可受保障,即使是工会成员,亦要留意所属工会是否有响应罢工。
劳审处未必用雇佣条例审视
邓续指,雇员条例是争取雇员权益,但今次没有关系,形容是次罢工十分奇怪,相信若雇主要追究,上到劳资审裁处都未必会应用《雇佣条例》审视,“罢工本来针对雇主,而家系畀压力政府,未必可轻易处理”。
翻查《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罢工”(strike)指“一群受雇用的人经共同协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数目的受雇用的人因发生纠纷而一致拒绝、或经达成共识而拒绝继续为某雇主工作,作为迫使他们的雇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雇主,或任何受雇的人或一群受雇的人,接受或不接受雇佣条款或条件或影响雇佣的条款或条件的方法”。
来源:大公报
中评社香港8月4日电/有乱港分子煽动全港市民于八月五日参与罢工、罢课、罢市,幷企图通过各种“不合作运动”瘫痪本港交通。警方昨日批评有关言论不负责任,强调堵塞交通属违法行为,幷会影响紧急服务,警方会追究到底。本港法律界团体表示,政治罢工不受劳工法例保障,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罢工,纯粹属于雇员个人“请假”,雇主有可能处罚或开除雇员。有工会代表则表明,即使以“病假”请假罢工亦要慎重,因为“可能属于欺骗雇主”,呼吁罢工市民三思。
香港港岛总区高级警司(行动)吴乐俊昨表示,留意到网上有人留言呼吁五日会作出各种“不合作运动”,包括在隧道佯装撞车、堵塞港铁站和包围巴士厂等,警方对这些不负责任言论感到遗憾。对于有人发起五日在全港七个地区举行罢工集会,警方表示,暂时收到当中五区的集会申请,会视乎情况,包括对公众的影响等,考虑是否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大规模堵路才出动“水炮车”
至于会否于近日的集会游行中出动俗称“水炮车”的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警方指车辆目前正进行路试,完成后可以调配,强调有严格的调配指引,在出现严重伤亡、大规模堵路或破坏公物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调配。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表示,雇员参与政治罢工不受劳工法例保障,因《职工会条例》及《雇佣条例》主要是针对雇员在争取劳工权益而行使罢工权时给予保障,如雇员所属工会正式向雇主递交罢工通知,而相关雇主也容许行动,那雇员便可获“雇主不能解雇参与罢工员工”的权利。但是次罢工幷非劳资纠纷,劳工法例也没就这类型的罢工提供指引,因此雇员如响应是次行动,幷不能获得法例的保障。
另外,协会指出,雇员有可能被处罚或解雇。按照香港的劳工法例,雇员如响应是次罢工,雇主有权作出处罚甚至开除。根据《雇佣条例》第九条规定,雇主有权在雇员“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惯常疏忽职责”等不予通知而终止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