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依法共移交423名外籍受刑者回本国服刑

  中评社香港4月9日电/共同社9日采访日本法务省获悉,基于欧洲委员会《移交被判刑人公约》的《国际受刑者移送法》2003年6月施行以来,日本移交各国的外籍受刑者截至今年3月底共达423人。公约使缔约国之间移交受刑者成为可能,目的是给受刑者在自己国家服刑的机会,以期能顺利回归社会。法务省考虑积极利用这一制度。

  公约由66个国家签订,包括欧州委员会成员国和日美等非成员国。日本与未缔结该公约的泰国、巴西、伊朗个别签订了移交条约,此外还在同中国和越南展开相关谈判。

  根据公约,移交的条件包括受刑者本人和日本、对象国同意,并因双方国家均视作犯罪的行为服刑等。死囚不属于移交对象。移送法进一步规定了详细的条件,限定为法相认为可移交的情况。

  据法务省称,移交对象多为涉毒案件的受刑者,从423人的国籍来看,英国人61人,美国人54人,荷兰人51人,加拿大人44人、韩国43人等,涉及30个国家。另一方面,从海外被移交日本的日籍受刑者至今有10人,来自美国5人,来自泰国和韩国分别为3人和2人。

  短期逗留等原本在日本并无居所、正在日本服刑的外国人目前约为1600人,其中来自公约签订国的外国人约占4成。另一方面,在海外服刑的日本人截至去年1月1日为146人,其中身处签约国的有50人。

  法务省负责人认为:“在没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本国服刑有利于顺利回归社会。”

  另一方面,日本的监狱也配合宗教、文化等外籍受刑者的情况提供餐食和寝具。今年4月起实施的扩大就业新制度中提出支援外国人,负责人称“监狱也是日本社会的一角,将积极致力于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