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春雨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安徽省马鞍山市副市长、市长,安徽省蚌埠市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企业收购、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65万余元;周春雨在担任中共蚌埠市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对陆续存放于境外银行的美元412万余元隐瞒不报;其在担任蚌埠市市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决定向有关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6.65亿余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周春雨还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获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2.7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9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春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周春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及滥用职权事实,其受贿及滥用职权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