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与前景导向

  中评社╱题: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与前景导向 作者:张正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海峡两岸均在使用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既有共性又有分殊。两相比较,大陆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功能覆盖面上较台湾地区更为广阔,且功能配置上更加丰富。台湾地区在司法人工智能准入限制上较大陆更加严格。总体而言,大陆采取发展优先模式,台湾地区则采取安全优先模式。由于妥善利用司法人工智能可提升司法裁判统一性,增强司法裁判公正性,满足两岸民众对司法活动理解的最大公约数,增强对融合进程的接受性,因此无论是从当下还是长远来看,司法人工智能都有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应将此作为一种应用的前景导向。就具体建构而言,可在包容性规制理念的指引下,分阶段建构完善的法律程序,利用司法人工智能促进两岸心灵契合,助力两岸法治稳健融合。

  近年来,海峡两岸均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台湾地区多称人工智慧)产业发展,幷专门出台相应规划予以支持。其中,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应用蔚然成风,受到两岸民众共同关注。基于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不可阻挡这一时代命题,两岸融合发展进程也将不断向前推动,在这一宏观态势中,实现法治融合当居关键位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完善涉台司法服务。相应而言,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蕴含强化司法统一协调性与增强司法可接受性的潜能,若能在正确引导下持续优化,将发挥促进法治融合的潜力。因此,如何促使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一步发展,藉助其力量探索出一条实现两岸法治融合愿景的新路,便成为重要问题。

  一、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考察

  两岸发展司法人工智能均已历时十年有余,但在应用广度与深度上有所不同。为洞悉实践情况,可分别从应用方式与应用规制两大维度进行检视,以期全面展示图景,提炼基本模式。此外,全面考察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亦是分析其促进两岸法治融合潜能的基础。

  1.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方式比较

  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方式差异较大,可从应用覆盖面与功能设置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体而言,大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在功能覆盖面上较台湾地区广阔不少,且功能配置上更加丰富。

  在场景覆盖上,大陆司法人工智能几乎涵盖所有司法运行活动。不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在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乎所有诉讼环节均有所探索幷加以部署。在功能配置上,大陆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司法工作全方位辅助和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的指引,具体表现为四大功能群:其一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其二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其三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其四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与之对应,各地法院遵循以建构智慧法院为主轴,实现四大功能群一体化集成的智能化转型路线,幷竞相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智能化应用,打造司法智能化新模式。早在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便推出“睿法官”智能系统,用以推动同案同判。随后,各地法院纷纷选择与人工智能行业头部企业合作,由司法人员深度参与,研发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目前已实现四大功能群中的大多数功能。①幷且,大陆司法人工智能仍在不断创新。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以“凤凰智审”为代表的全流程智能审判模式。②还有河北省“智审”、重庆市“法治云”等等智能系统,不一而足。可以说,大陆将司法人工智能作为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工具,深度嵌入司法运行活动中,幷未设置应用禁区。

  相比之下,台湾地区司法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涵盖场景较少。在场景设置上,台湾地区司法人工智能主要部署在司法便民服务活动与个别司法审查活动中,幷没有广泛铺开。结合功能配置更能清楚看出为何其应用覆盖环节有所局限。目前其应用主要聚焦法律问题检索分析与咨询、量刑建议类个案预测、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等功能,总体较为保守。例如台湾地区已推出的中文语音识别系统、③文字探勘自动产制检察书类系统、④评价型及事实型量刑资讯系统⑤等应用,任务指向明确,使用场景单一,多限制在特定案件中使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架构呈现零散样态。例如评价型及事实型量刑资讯系统,仅可应用于包含“不能安全驾驶”“肇事逃逸”“枪炮弹药”等十一类案型中。而其最新推出的AI写判决系统,则仅选取“公共危险罪”及“帮助诈欺罪”两类案件,作为试点应用场景测试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的功能。此外,上述功能一般受到严格限定,幷不参与定罪方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至多在量刑时提供信息辅助参考。与大陆所推广的四大功能群相比对,台湾地区的司法人工智能仍多处理辅助事务性工作,没有或者较少涉及其它三个功能群,特别是在辅助办案方面的应用上非常拘谨。

  综合来说,大陆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已形成多场景全链条应用结构,而台湾地区则属于散点式局部应用结构。在应用场景的拓宽和功能模式的创新上,大陆更加积极迅速,台湾地区则相较保守。

  2.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规制比较

  两岸均重视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规制,以期能够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同时遏制技术发展带来的未知风险,但在规制理念与规制方式上有所不同。

  大陆主要秉承底线思维,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为基础,通过建构基本指导原则的方式对司法人工智能予以规制,着重从数据安全风险、司法公正风险和伦理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作出安排。由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本身幷非基本法律规范,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因此不属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大陆尚未出台更具体完善的规制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规范性文件,而是选择以法律原则作为基本支撑,灵活处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台湾地区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规制较之大陆的底线模式更加严格,特别是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准入适用上格外苛刻。若将大陆所采用的策略总结为较宽松的负面清单禁止模式,台湾地区则更类似于一种极其严苛的正面清单准入模式。台湾地区秉承严格限控的规制理念,采取审慎监管的模式,不愿放松司法人工智能融入诉讼活动的闸口,导致其实践使用的司法人工智能较少,这本身就是其规制策略的表现。即便是已推出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如量刑资讯系统、AI写判决系统等,也通过限定应用案件类型、限制地区试点等方式予以严密监管。其余如中文语音识别系统等,虽风险可控,但推广工作亦较为迟缓。即便如此,台湾地区应用司法人工智能也面临质疑。有学者认为司法人工智能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大多数场景中难以兼容。⑥可见,目前台湾地区对司法人工智能不甚信任,故而在规制上更加严厉。

  3.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基本模式

  基于对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方式与规制情况的考察,可提炼出两种基本模式,分别为大陆的发展优先模式和台湾地区的安全优先模式。此两种模式代表着两岸对待司法人工智能的不同心态,亦潜藏着当前两岸在司法文化理解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大陆采用发展优先模式,对司法人工智能持积极乐观态度,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将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作为目标。大陆计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⑦无论是在应用覆盖范围,还是在智能化程度上,当前大陆均处于世界领先行列,以至于域外学者感叹大陆对自动化和数字化司法的热情拥抱与其它地区形成鲜明对比,“在运用自动化模式分析监测法官、规范决策和观察社会趋势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⑧究其根源,大陆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视为法治现代化弯道超车的关键切入点,予以全力支持。力推司法科技智能化已经成为大陆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和特色导向。

  相对于大陆的全力推动,台湾地区则使用更为保守的策略,采取安全优先模式。台湾地区智慧法院建设自2023年才开始起步,所应用的庭审语音识别、量刑建议资讯、裁判文书生成等功能仍多处于论证或测试状态,覆盖率较低。相比之下,早在2019年,大陆具备裁判文书智能纠错、文书主要内容自动生成、简单案件类案推送、大数据量刑分析参考等智能功能的法院占比就已分别达到97%、94%、90%和74%。⑨甚至在法律智能检索等方面,台湾地区的进展亦较为缓慢。⑩主管部门尚未形成清晰的长期规划,对引入人工智能系统持慎重态度,从其准入门槛设置和应用范围覆盖可见一斑。

  如此策略,主要源于近年来台湾地区制度改革聚焦于司法信任的重建,司法科技应用则处于制度改革的次要位置。根据2016年台湾地区的一份调查,普通民众对法官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性表示不信任的受访者高达84.6%,苏永钦教授据此认为台湾地区不信任不满意司法已成为基本面和不得不重视的根本性问题,幷提出这一现象是由于民众与司法文化渐趋疏离造成的,因此只有使民众参审才能解决该问题,以此溶解司法与社会之间的冰山。⑪2016年至今,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重心也确实落在拓宽民众参审途径,使之实质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这一改革触动诉讼之根本,较之司法科技相关法律制度的革新更为重要。⑫如此一来,其主管部门所投入资源更多集中分配在促进民众参审,或者说着力于将普通民众引入法庭审判中,尝试以此重建司法信任。故而,司法科技应用与相应制度建设自然就不是优先事项。特别是贸然引入司法人工智能或者说机器到法庭审判程序中,幷不利于吸纳更多民众参审,反可能使民众对司法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更加强烈,这与其制度改革大方向相背离。从这一角度来看,不难理解为何台湾地区对将司法人工智能引入法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和策略。当然,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本身存有顾虑,如担忧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问题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损害,亦是其态度较为慎重的原因。

  二、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分析

  两岸法治深度融合的关键在于民众的可接受性,而民众可接受性的关键在于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尽管两岸司法人工智能所采模式与具体实践不同,但两岸使用司法人工智能所发挥的作用,或者说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提升司法效率自然无须赘言,关键还在于其能够增强司法裁判统一性,优化司法裁判公正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上述目的基于司法人工智能的功能及特性所确定,如若实现,可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可接受性,使司法更具权威性。⑬因此,司法人工智能这类机器若能被妥善应用,则具有弥合两岸之间规范与制度差异、推动两岸司法文化进一步交融、加快法治融合进程的潜能。就当下来看,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辅助两岸民众更好地处理频密联系之间产生的法律问题,建构如两岸法律辅助机器人等司法人工智能,帮助两岸民众更精确地查明相关法律规范,幷给出法律建议。对于两岸司法人员,也能更加清楚地瞭解对方当前实行的制度措施,互相吸收有益部分,更合理地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使两岸司法活动更融洽。更需要关注的是,由于两岸当下对司法文化理解不同,以及司法惯性不同,可能造成各类问题,但从长远来看,祖国终将统一,而司法人工智能具有助力化解统一后此类复杂问题的潜能。

  1.采用司法人工智能提升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两岸法治融合必然要求弥合当前两岸司法文化理解与司法裁判思维惯性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妥当运用幷发展司法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司法裁判统一性,发挥推动法治融合进程之潜能。司法裁判具有统一性需具备两个基本前提,分别是事实认定的统一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使寻找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和确定事实依据这一小前提的过程相一致,完成涵摄过程进而得出统一的司法裁判结论。

  司法人工智能由于其机器属性,可以建构起一套内生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统一系统,最大程度上化解因法官主观差异造成的司法不一致。尽管这一系统同时辅佐不同法官进行裁判,但因为其所能容纳的案例样本足够庞大,幷可经过最高司法机关结合地区特点进行统一设置部署,故其参考指引作用无疑更强。若未来强人工智能诞生,则奇点问题,或者说法官机器人是否具备主体性将被重新思考,⑭如果认可其主体性地位,则法院所有案件都可能由一台人工智能机器法官裁判,自然能够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当然,还存在一个前提问题,即当前两岸地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时自然有差别。这一问题需要通过长期努力予以解决,但未来两岸统一后,通过建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方式,至少可以优先推动事实认定的统一性,随着法律规范逐渐融合,再升级系统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藉助司法人工智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司法人工智能运用人工智能领域最新技术成果,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准确率越来越高,随着司法人工智能应用逐步走向成熟,能够发挥更强有力的辅助裁判作用。司法人工智能通过使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服务管理智慧化,重塑了司法裁判过程,产生技术赋能效果,以智能化方式保障正义的实现。⑮

  尽管两岸当下司法活动存在差异,但是两岸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有着人类共同的自觉,一份充分合法且正当的公正裁判无疑将提升其对法治融合的可接受性。另外,结合司法人工智能所具备的便民属性,只要推动得当,在有利于民众参与司法的同时,也会促使民众更加信任司法。如果能够完善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程序监督机制,进一步确立技术性正当程序,使司法人工智能更加不偏不倚,幷由司法人员在最终裁判时进行价值平衡,则可以发挥其增强司法公正性的作用,使两岸民众更易接受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幷且对愈发智慧公平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更加信任。

  三、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方案构想

  司法人工智能具有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如何能够充分激发此潜能是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幷且,两岸还需共同面对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在当下,以及未来祖国统一后,司法人工智能所能发挥的实际效果不同,需要的制度配套也不同。因此需注意在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同时,注入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理念,幷且逐步实践。具体可针对两方面提出相应方案,其一是保障技术发展得到足够空间,其二是在同时涉及两岸民众利益的司法活动场景中,分阶段建构与技术发展更协调、更完善的法律程序用以约束权力,保障权利。通过上述举措,能够助力司法裁判正义,使两岸民众在司法活动中达成更多共识,促进心灵契合。

  1.确立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包容性规制理念

  司法人工智能为何长期面临质疑?关键在于对技术的不信任,故主张应建构藩篱以阻遏滥用技术造成的风险。但是一旦规制过于严厉,则将压制技术的发展空间,致使技术处于落后状态,反使技术迟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因此需要维持技术发展与技术管治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实现技术赋能的同时保障公平正义之价值。

  包容性规制理念⑯的提出为实现这一平衡提供了宏观指引。包容性规制理念主张兼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充分认识技术赋能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求通过技术赋予权利,建构技术性正当程序,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准则。目前,大陆的探索广泛而相对激进,台湾地区则谨慎而相对保守,应从其间吸收经验,采取更加适中均衡的实践方略。具体而言,当下在司法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上仍应坚持“人主机辅”的状态,这是最为根本的要求,以防止人的异化和实质正义受损。同时应当考虑加强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设置的技术论证与伦理论证,根据干预基本权利程度的不同,分层次设置不同的论证标准。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需更为审慎,但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以更加积极地推行司法人工智能,如此能够较好地发展技术,同时又不至于失控。再进一步,应明确数据开放渠道与范围,增强人工智能运行透明性,以减缓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带来的问题,使之更易受到监督。

  2.搭建司法人工智能融合的专门性制度架构

  在包容性规制理念的指引下,可分阶段具体建构更为完善的法律程序,切合同时涉及两岸民众相关利益之司法活动场景的实际需求,促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尽力兼顾发展与安全。因此,需结合当下情况与长远情况,逐步搭建融合桥梁,由初步融合稳健过渡到全面融合,通过更强的数字正义促使两岸人心契合,逐步接受更先进的司法文化和更实质的公平正义。

  其一,就当前状态而言,可先协商建立两岸法律服务智能协同系统,用以处理同时涉及两岸民众相关利益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岸法律查明功能、两岸法律智能送达功能、两岸法律智能问答功能等初级司法人工智能服务系统,幷就此建构相应的制度合作框架,促使两岸能够有机会进一步建立起法治联系。

  其二,可建立专门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准入审核机制。若两岸能够搭建起初步合作框架,则可共同协商设立准入审核机制,通过设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能力审查委员会、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评判司法人工智能可以进入哪些场景中予以适用。在具体操作上,可先将两岸共同准许幷应用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运用于同时涉及两岸民众相关利益的司法场景中。伴随统一进程的推行,则可容许更多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处理此类场景。

  其三,从长期来看,祖国终将统一,可以建立两岸法治融合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工作系统,辅助两岸专家协商两岸法律制度整体融合发展的相应工作。通过吸收港澳回归进程中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应经验,逐步完善两岸法治融合方案,直至从根本上弥合其间的不利差异,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推动两岸法治融合进程。

  结语

  无论是当下,还是台湾回归祖国怀抱之后,只要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得当,就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增强民众可接受性,发挥其推动海峡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促进两岸在法治文化上进一步心灵契合。当前在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应当以法治融合作为导向,擘画相应图景,通过加强沟通联络,逐步推动司法人工智能进入两岸法治场景之中。其后,伴随统一进程的加快,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最终由司法人工智能辅助两岸法治统一活动,将更具可行性且更加稳妥。相信两岸民众,终会共同受益于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法治革新,达致人心相融境界,共襄中华民族复兴伟业。

  注释:

  ①熊秋红:《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中的应用》,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第80-81页。

  ②高敏:《聚焦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奋力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载《浙江法制报》2022年5月30日第4版。

  ③萧奕弘:《人工智慧之新发展与在司法实务上之应用》,载《检察新论》总第25期,第16页。

  ④王纪轩:《人工智慧于司法实务的应用》,载《月旦法学杂志》总第293期,第103页。

  ⑤黄诗淳:《AI可解释性的法学意义及其实践》,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52卷,第962-963页。

  ⑥陈弘儒:《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学反省:判断权限、执法机制与法治理念》,载《欧美研究》第52卷第2期,第224-236页。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10日第4版。

  ⑧Rachel E.Stern,Benjamin L.Liebman,Margaret Roberts &Alice Z.Wang,Automating Fairnes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Chinese Court,59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515 (2021).

  ⑨陈苏、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4(202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6-40页。

  ⑩同④,第102页。

  ⑪苏永钦:《司法的民意调查》,载《法令周刊》第67卷第4期,第1-8页。

  ⑫王士帆:《科技侦查立法蓝图》,载《裁判时报》总第104期,第93页。

  ⑬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0页。

  ⑭赵汀阳:《人工智能提出了什么哲学问题?》,载《文化纵横》2020年第1期,第45页。

  ⑮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26-32页。

  ⑯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42-62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0月号,总第322期,P39-44)   中评社╱题: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与前景导向 作者:张正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海峡两岸均在使用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既有共性又有分殊。两相比较,大陆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功能覆盖面上较台湾地区更为广阔,且功能配置上更加丰富。台湾地区在司法人工智能准入限制上较大陆更加严格。总体而言,大陆采取发展优先模式,台湾地区则采取安全优先模式。由于妥善利用司法人工智能可提升司法裁判统一性,增强司法裁判公正性,满足两岸民众对司法活动理解的最大公约数,增强对融合进程的接受性,因此无论是从当下还是长远来看,司法人工智能都有推动两岸法治融合的潜能,应将此作为一种应用的前景导向。就具体建构而言,可在包容性规制理念的指引下,分阶段建构完善的法律程序,利用司法人工智能促进两岸心灵契合,助力两岸法治稳健融合。

  近年来,海峡两岸均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台湾地区多称人工智慧)产业发展,幷专门出台相应规划予以支持。其中,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应用蔚然成风,受到两岸民众共同关注。基于两岸统一的历史大势不可阻挡这一时代命题,两岸融合发展进程也将不断向前推动,在这一宏观态势中,实现法治融合当居关键位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完善涉台司法服务。相应而言,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蕴含强化司法统一协调性与增强司法可接受性的潜能,若能在正确引导下持续优化,将发挥促进法治融合的潜力。因此,如何促使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一步发展,藉助其力量探索出一条实现两岸法治融合愿景的新路,便成为重要问题。

  一、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考察

  两岸发展司法人工智能均已历时十年有余,但在应用广度与深度上有所不同。为洞悉实践情况,可分别从应用方式与应用规制两大维度进行检视,以期全面展示图景,提炼基本模式。此外,全面考察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现实样态,亦是分析其促进两岸法治融合潜能的基础。

  1.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方式比较

  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方式差异较大,可从应用覆盖面与功能设置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总体而言,大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在功能覆盖面上较台湾地区广阔不少,且功能配置上更加丰富。

  在场景覆盖上,大陆司法人工智能几乎涵盖所有司法运行活动。不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在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乎所有诉讼环节均有所探索幷加以部署。在功能配置上,大陆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司法工作全方位辅助和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的指引,具体表现为四大功能群:其一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其二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其三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其四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与之对应,各地法院遵循以建构智慧法院为主轴,实现四大功能群一体化集成的智能化转型路线,幷竞相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司法智能化应用,打造司法智能化新模式。早在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便推出“睿法官”智能系统,用以推动同案同判。随后,各地法院纷纷选择与人工智能行业头部企业合作,由司法人员深度参与,研发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目前已实现四大功能群中的大多数功能。①幷且,大陆司法人工智能仍在不断创新。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以“凤凰智审”为代表的全流程智能审判模式。②还有河北省“智审”、重庆市“法治云”等等智能系统,不一而足。可以说,大陆将司法人工智能作为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工具,深度嵌入司法运行活动中,幷未设置应用禁区。

  相比之下,台湾地区司法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涵盖场景较少。在场景设置上,台湾地区司法人工智能主要部署在司法便民服务活动与个别司法审查活动中,幷没有广泛铺开。结合功能配置更能清楚看出为何其应用覆盖环节有所局限。目前其应用主要聚焦法律问题检索分析与咨询、量刑建议类个案预测、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等功能,总体较为保守。例如台湾地区已推出的中文语音识别系统、③文字探勘自动产制检察书类系统、④评价型及事实型量刑资讯系统⑤等应用,任务指向明确,使用场景单一,多限制在特定案件中使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架构呈现零散样态。例如评价型及事实型量刑资讯系统,仅可应用于包含“不能安全驾驶”“肇事逃逸”“枪炮弹药”等十一类案型中。而其最新推出的AI写判决系统,则仅选取“公共危险罪”及“帮助诈欺罪”两类案件,作为试点应用场景测试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的功能。此外,上述功能一般受到严格限定,幷不参与定罪方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至多在量刑时提供信息辅助参考。与大陆所推广的四大功能群相比对,台湾地区的司法人工智能仍多处理辅助事务性工作,没有或者较少涉及其它三个功能群,特别是在辅助办案方面的应用上非常拘谨。

  综合来说,大陆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已形成多场景全链条应用结构,而台湾地区则属于散点式局部应用结构。在应用场景的拓宽和功能模式的创新上,大陆更加积极迅速,台湾地区则相较保守。

  2.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规制比较

  两岸均重视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规制,以期能够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同时遏制技术发展带来的未知风险,但在规制理念与规制方式上有所不同。

  大陆主要秉承底线思维,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为基础,通过建构基本指导原则的方式对司法人工智能予以规制,着重从数据安全风险、司法公正风险和伦理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作出安排。由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意见》本身幷非基本法律规范,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因此不属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大陆尚未出台更具体完善的规制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规范性文件,而是选择以法律原则作为基本支撑,灵活处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台湾地区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规制较之大陆的底线模式更加严格,特别是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准入适用上格外苛刻。若将大陆所采用的策略总结为较宽松的负面清单禁止模式,台湾地区则更类似于一种极其严苛的正面清单准入模式。台湾地区秉承严格限控的规制理念,采取审慎监管的模式,不愿放松司法人工智能融入诉讼活动的闸口,导致其实践使用的司法人工智能较少,这本身就是其规制策略的表现。即便是已推出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如量刑资讯系统、AI写判决系统等,也通过限定应用案件类型、限制地区试点等方式予以严密监管。其余如中文语音识别系统等,虽风险可控,但推广工作亦较为迟缓。即便如此,台湾地区应用司法人工智能也面临质疑。有学者认为司法人工智能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大多数场景中难以兼容。⑥可见,目前台湾地区对司法人工智能不甚信任,故而在规制上更加严厉。

  3.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基本模式

  基于对两岸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方式与规制情况的考察,可提炼出两种基本模式,分别为大陆的发展优先模式和台湾地区的安全优先模式。此两种模式代表着两岸对待司法人工智能的不同心态,亦潜藏着当前两岸在司法文化理解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大陆采用发展优先模式,对司法人工智能持积极乐观态度,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将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作为目标。大陆计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⑦无论是在应用覆盖范围,还是在智能化程度上,当前大陆均处于世界领先行列,以至于域外学者感叹大陆对自动化和数字化司法的热情拥抱与其它地区形成鲜明对比,“在运用自动化模式分析监测法官、规范决策和观察社会趋势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⑧究其根源,大陆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视为法治现代化弯道超车的关键切入点,予以全力支持。力推司法科技智能化已经成为大陆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和特色导向。

  相对于大陆的全力推动,台湾地区则使用更为保守的策略,采取安全优先模式。台湾地区智慧法院建设自2023年才开始起步,所应用的庭审语音识别、量刑建议资讯、裁判文书生成等功能仍多处于论证或测试状态,覆盖率较低。相比之下,早在2019年,大陆具备裁判文书智能纠错、文书主要内容自动生成、简单案件类案推送、大数据量刑分析参考等智能功能的法院占比就已分别达到97%、94%、90%和74%。⑨甚至在法律智能检索等方面,台湾地区的进展亦较为缓慢。⑩主管部门尚未形成清晰的长期规划,对引入人工智能系统持慎重态度,从其准入门槛设置和应用范围覆盖可见一斑。

  如此策略,主要源于近年来台湾地区制度改革聚焦于司法信任的重建,司法科技应用则处于制度改革的次要位置。根据2016年台湾地区的一份调查,普通民众对法官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性表示不信任的受访者高达84.6%,苏永钦教授据此认为台湾地区不信任不满意司法已成为基本面和不得不重视的根本性问题,幷提出这一现象是由于民众与司法文化渐趋疏离造成的,因此只有使民众参审才能解决该问题,以此溶解司法与社会之间的冰山。⑪2016年至今,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重心也确实落在拓宽民众参审途径,使之实质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这一改革触动诉讼之根本,较之司法科技相关法律制度的革新更为重要。⑫如此一来,其主管部门所投入资源更多集中分配在促进民众参审,或者说着力于将普通民众引入法庭审判中,尝试以此重建司法信任。故而,司法科技应用与相应制度建设自然就不是优先事项。特别是贸然引入司法人工智能或者说机器到法庭审判程序中,幷不利于吸纳更多民众参审,反可能使民众对司法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更加强烈,这与其制度改革大方向相背离。从这一角度来看,不难理解为何台湾地区对将司法人工智能引入法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和策略。当然,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本身存有顾虑,如担忧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问题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损害,亦是其态度较为慎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