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查询合情理 望严格把关
符合条件方准入闸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十条(10)规定,选举主任可要求参选人提供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而香港立法会议员必须要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倘已报名者过往言行存在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事实,选举主任在做出决定前,必须向选举申请人提问,并要其解释,这是程序公义的表现。
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黄江天表示,选举主任收到提名后,倘认为提名资格存疑虑,通常会要求被提名人回答问题,被提名人有机会解释,是程序公义的表现。
他指出,选举主任需要完全信纳该人符合参选人条件,才能允许其入闸。一般来讲,选举主任会根据其过往言行提问,若该人否认,选举主任会继续提出跟进问题,并要求提供证据,跟进三次后,参选人若没有补充,选举主任就会动用权力裁定该人是否合乎参选资格。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选举主任被赋予裁定提名是否有效的权力。由于揽炒派此前涉及反中乱港言行,选举主任有权通知被提名人进行书面解释,进行合理查询,合乎程序公义,亦呼应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规定。
至于昨日有揽炒派公然声称选举主任的行为“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她指出,选举主任提出的问题与国家安全有关,人权和自由要以国家安全为前提,不能以人权作为挡箭牌而为所欲为,选举主任就威胁国家安全的问题进行谘询亦合情合理。揽炒派各人对自己的答案应该一清二楚,要求延长时间不免令人质疑是为了与其他人商讨对策及答案。
符合条件方准入闸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十条(10)规定,选举主任可要求参选人提供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而香港立法会议员必须要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倘已报名者过往言行存在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事实,选举主任在做出决定前,必须向选举申请人提问,并要其解释,这是程序公义的表现。
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黄江天表示,选举主任收到提名后,倘认为提名资格存疑虑,通常会要求被提名人回答问题,被提名人有机会解释,是程序公义的表现。
他指出,选举主任需要完全信纳该人符合参选人条件,才能允许其入闸。一般来讲,选举主任会根据其过往言行提问,若该人否认,选举主任会继续提出跟进问题,并要求提供证据,跟进三次后,参选人若没有补充,选举主任就会动用权力裁定该人是否合乎参选资格。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选举主任被赋予裁定提名是否有效的权力。由于揽炒派此前涉及反中乱港言行,选举主任有权通知被提名人进行书面解释,进行合理查询,合乎程序公义,亦呼应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