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郑文灿案大逆转是民进党“英系”反扑?
正当赖清德“不装了”,意气风发地正式投入“大罢免”,进行“团结十讲”,为其二零二八年争取连任创造政治基础之际,昨日出版的《镜周刊》以“封面故事”的形式“爆料”,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遭控在桃园市长任内涉及华亚科技园区开发弊案,遭桃园地检署依贪污罪起诉,桃园地方法院日前在准备程序时,勘验被检方列为起诉关键证据的会议录音档,竟然发现检察官陈某某涉嫌伪造勘验证据,该场会议明明是由郑文灿带领一堆官员与廖氏父子讨论开发案,会中也未有共识要让开发案过关,陈某某却在起诉书中直指该场会议是郑与廖氏父子三人密会,且配合业者先行开发,但这完全与事实不符,陈某某甚至在勘验该录音档的逐字稿时,写下“经勘验无误”,明显涉嫌伪造文书,有滥权起诉争议,案情恐会跟着大逆转。
《镜周刊》还报导说,在郑文灿案上次开庭(六月十七日)时,他的辩护钱建荣当庭重申英美法制的“毒树果理论”,主张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被用在法庭上。《镜周刊》的报导还进一步指出,除了会议译文出现重大瑕疵外,全案连监听过程也大有疑问,法官出身的本案辩护律师钱建荣,在全案开庭时质疑本案恐涉及违法的另案监听,他质疑检调当初监听若发现有案外案,应在七天内呈报法官再另行分案,但至今却仍看不到检方完整的监听卷证。
郑文灿辩护律师所引用的“毒树之果论”,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指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违法),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违法)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毒树之果论”是为了遏止违法侦查,所以要让违法取得的证据,以及所衍生出来的证据通通不能使用。
不过,台湾地区是属于大陆法系,其法院的审判实务并不采取“毒树之果论”,而是采用“实质保护法理”,综合考量前后取得证据的因果关系、行为关联,来判断衍生证据的证据能力。法院通常会审查,利用前面违法取得的证据,是不是与后面取得证据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后面的取证行为是不是个别且独立的侦查行为、前后两阶段的行为是不是可以视为整个取得证据流程的一个行为等等。承审法官会得出不同结论:一、如果认为前后两阶段的行为密不可分的话,就看前面行为违反哪一个《刑事诉讼法》的取证规定,来认定后面所取得的证据可不可以使用。二、如果认为前后两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各自独立,虽然前面已经做出违法取证的行为了,但后阶段独立的合法取得证据是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即使如此,桃园地方法院在审理郑文灿案时,检阅该关键证据录音档的全部内容,倘发现果然是与起诉书所取内容不吻合,有“按需截用”甚至是“造假”之嫌的话,郑文灿的“贪污罪”可能就将会被“打甩”。
《镜周刊》的“爆料”报导引发舆论哗然,即使是在民进党内也涌发为郑文灿“鸣冤”之音,一些党籍尤其是“英系”政客,纷纷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呼吁调查单位尽快还原事件真相,降低对当事人的不必要伤害,确保司法公正性不受质疑;并希望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能够明察,“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比较公平”。
而桃园地检署则发表声明,严正驳斥有关报导,强调检察官侦办郑文灿案均秉持客观中立态度,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的证据务求详实明确。因此,就侦查中检察官取证侦查作为是否适切,倘有相关意见,宜于法院审判程序中具体主张,再由法院为适法判断。
其实,《镜周刊》并非是昨日才对郑文灿案提出质疑,从去年七月五日桃园地检署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桃园市调查处侦办郑文灿案起,《镜周刊》就显得比其他媒体更为关切该案,不断有“内幕”“爆料”。这除了是该媒体的记者的业务能力较强,有“通天本领”之外,可能也与《镜周刊》同蔡英文的较深渊源,而郑文灿则曾被蔡英文视为“接棒人”的情况密切相关。
而蔡英文对于她本人在争取“二零二零”的连任,却在二零一九年遭到赖清德“中途截击”,不顾民进党“现任者优先”的传统习惯,跳出来挑战自己参加民进党初选,两人杀得“见骨见血”,一直耿耿于怀。因此,前段时间就有传说,“英系”将会在赖清德争取“二零二八”连任时,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手法,在二零二七年民进党进行党内初选时,推举“英系”大弟子、现任高雄市长的陈其迈(将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卸任高雄市长,并因已两任而不得再选),向赖清德发起挑战。
但是,陈其迈的实力似乎不足,只有郑文灿才能与赖清德一拚。然而,在郑文灿案发并被羁押后,民进党廉政会已经于去年七月十二日,未待桃园地检署正式起诉郑文灿,就“提前”作出决定,给予郑文灿停权三年的处分,自当日起生效,亦即是到二零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止。
现在,郑文灿虽然已经于去年八月二十八日,获桃园地方法院移审庭法官裁决,以二千八百万元交保候传,而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限也已于今年四月结束,但按照民进党以往惯例,“总统”党内初选是在大选前的四月间进行。而在此时,郑文灿仍然处于“停权三年”处分期间,因而被“没收”参加党内初选的资格。
如果《镜周刊》的报导属实,并因此而使得桃园地方法院在“舆论压力”下加快审理郑文灿案的进度,赶在二零二七年四月前作出对郑文灿有利的判决的话,民进党廉政会可能会撤销对郑文灿“停权三年”的处分。
这样,郑文灿就可以“复仇王子”的姿态,为蔡英文更是为自己,向赖清德发动挑战了。
正当赖清德“不装了”,意气风发地正式投入“大罢免”,进行“团结十讲”,为其二零二八年争取连任创造政治基础之际,昨日出版的《镜周刊》以“封面故事”的形式“爆料”,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遭控在桃园市长任内涉及华亚科技园区开发弊案,遭桃园地检署依贪污罪起诉,桃园地方法院日前在准备程序时,勘验被检方列为起诉关键证据的会议录音档,竟然发现检察官陈某某涉嫌伪造勘验证据,该场会议明明是由郑文灿带领一堆官员与廖氏父子讨论开发案,会中也未有共识要让开发案过关,陈某某却在起诉书中直指该场会议是郑与廖氏父子三人密会,且配合业者先行开发,但这完全与事实不符,陈某某甚至在勘验该录音档的逐字稿时,写下“经勘验无误”,明显涉嫌伪造文书,有滥权起诉争议,案情恐会跟着大逆转。
《镜周刊》还报导说,在郑文灿案上次开庭(六月十七日)时,他的辩护钱建荣当庭重申英美法制的“毒树果理论”,主张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被用在法庭上。《镜周刊》的报导还进一步指出,除了会议译文出现重大瑕疵外,全案连监听过程也大有疑问,法官出身的本案辩护律师钱建荣,在全案开庭时质疑本案恐涉及违法的另案监听,他质疑检调当初监听若发现有案外案,应在七天内呈报法官再另行分案,但至今却仍看不到检方完整的监听卷证。
郑文灿辩护律师所引用的“毒树之果论”,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指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违法),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违法)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毒树之果论”是为了遏止违法侦查,所以要让违法取得的证据,以及所衍生出来的证据通通不能使用。
不过,台湾地区是属于大陆法系,其法院的审判实务并不采取“毒树之果论”,而是采用“实质保护法理”,综合考量前后取得证据的因果关系、行为关联,来判断衍生证据的证据能力。法院通常会审查,利用前面违法取得的证据,是不是与后面取得证据有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后面的取证行为是不是个别且独立的侦查行为、前后两阶段的行为是不是可以视为整个取得证据流程的一个行为等等。承审法官会得出不同结论:一、如果认为前后两阶段的行为密不可分的话,就看前面行为违反哪一个《刑事诉讼法》的取证规定,来认定后面所取得的证据可不可以使用。二、如果认为前后两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各自独立,虽然前面已经做出违法取证的行为了,但后阶段独立的合法取得证据是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即使如此,桃园地方法院在审理郑文灿案时,检阅该关键证据录音档的全部内容,倘发现果然是与起诉书所取内容不吻合,有“按需截用”甚至是“造假”之嫌的话,郑文灿的“贪污罪”可能就将会被“打甩”。
《镜周刊》的“爆料”报导引发舆论哗然,即使是在民进党内也涌发为郑文灿“鸣冤”之音,一些党籍尤其是“英系”政客,纷纷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呼吁调查单位尽快还原事件真相,降低对当事人的不必要伤害,确保司法公正性不受质疑;并希望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能够明察,“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比较公平”。
而桃园地检署则发表声明,严正驳斥有关报导,强调检察官侦办郑文灿案均秉持客观中立态度,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的证据务求详实明确。因此,就侦查中检察官取证侦查作为是否适切,倘有相关意见,宜于法院审判程序中具体主张,再由法院为适法判断。
其实,《镜周刊》并非是昨日才对郑文灿案提出质疑,从去年七月五日桃园地检署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桃园市调查处侦办郑文灿案起,《镜周刊》就显得比其他媒体更为关切该案,不断有“内幕”“爆料”。这除了是该媒体的记者的业务能力较强,有“通天本领”之外,可能也与《镜周刊》同蔡英文的较深渊源,而郑文灿则曾被蔡英文视为“接棒人”的情况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