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权:赖清德为“宪法台独”预作组织准备?

  中评社香港9月3日电/澳门新华澳报3日发表富权文章:赖清德为“宪法台独”预作组织准备?以下为文章内容。

  就在上周五台北地检署和廉政署对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实施搜索和约谈这一天,“总统府”召开“二零二四年‘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绍”记者会,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选。“司法院长”提名张文贞、“副院长”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分别为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赖杰、成大法律教授陈运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审判长王碧芳、“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廖福特、台大国发所所长刘静怡。
  
  依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和《“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司法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作为“司法院长”和“副院长”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大法官”职司“宪法解释”,责任重大,应具有一定资格方可被提名任命。依《“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大法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1)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2)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3)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5)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6)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四类案件:其一、解释“宪法”。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其三、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其四、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
  
  而从新提名的“司法院长”提名张文贞、“副院长”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的人选看,几乎都是“独派”人士或主张“废除死刑”者。其中的姚立明,虽然曾经参加过反对“台独”的新党,但在后来与新党闹翻并脱党后,提出“一中两国论”,还早于李登辉的“特殊两国论”,因而也是一个“准独派”。
  
  因此,提名这些“独派”人士加入“司法院”,其实就是在日后解释“宪法”,或是“宪法法院”打“宪法官司”时,作出向“新两国论”倾斜的裁决,甚至不排除为日后“修宪”以至“制宪”,实现“宪法台独”做好组织准备。
  
  正因为如此,在已经延期的“立法院”第一会期结束后正在休假期间,民进党党团就急切地要求召开“立法院”临时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要行使对“大法官”的同意权,并声称具有“急切性”。既然如此,赖清德就理应在当时就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选的名单,以为“急切性”制造理论依据。但赖清德并没有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打脸”了民进党“立法院”党团。
  
  但其实,可能连赖清德也感觉到,如果是在在野党蓝白两个党团“被催逼”的情况下召开“立法院”临时会,可能会在审议“总统府”对“大法官”和“考试委员”提名名单时,实行“情绪性报复”,投下“不同意票”。在“蓝白合”的议席多于民进党“立委”议席的情况下,这两份提名名单就将会被否决,因而没有“轻举妄动”。
     而“总统府”在上周五终于公布新“大法官”提名名单,固然是有着“立法院”第二个会期定于昨日开始的客观因素;但更重要的主观因素可能是,要趁着检调和廉政机构约谈柯文哲,可能会对民众党个别“立委”发生“杀猴儆鸡”效应之机,推出新“大法官”提名名单,只要有六名民众党“立委”“投降”,该提名名单就可获得通过。实际上,在“行政院”对“国会改革法案”提出“覆议案”时,民进党党团总召柯建铭就曾号召民众党“立委”“起义来归”,并声称只要有六名民众党“立委”“调转枪头”,“覆议案”就可获得五十七席亦即刚好过半“立委”通过。
  
  不过,台北地检署未能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让柯文哲“一剑封侯”,在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对柯文哲实施羁押禁见后,被法院驳回,裁示柯文哲无保请回。这反而会让民众党“立委”更为认定是“政治迫害”,因而在这份提名名单送请“立法院”行使同意权时,极有可能会再次出现“蓝白合”,以六十一票(本应有六十二票,但依法“立法院长”韩国瑜不参与投票,只是在两造同样票数时才投下“关键一票”)比五十一票的较为悬殊票数,否决了其中的几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甚至是“全军覆没”。
  
  倘是出现这样的投票情况,虽然是“政党斗争”的结果,但在客观上则是粉粹了赖清德要籍着将“独派”人士推进“司法院”及“宪法法庭”的动作,为“宪法台独”做好组织准备的图谋。因而相信赖清德决不会甘心落败,因而在“立法院”排期审议及表决这份提名名单之前,将会进行系列的“小动作”,吓唬民众党以至中国国民党中可能不够“清白”的“立委”,使得他们即使是没有投下“不同意票”,也请假不投票或投下“弃权票”、“废票”,从而间接达成“起义来归”,让该份提名名单获得所需票数通过。这就要看韩国瑜如何设法反制,除了是国民党党团甲级动员,及祭出党纪,以及与民众党党团携手合作之外,似是还应作出某些限制规定,如在正式行使同意权时实行“记名投票”以至是“唱名投票”,以防止“跑票”。   中评社香港9月3日电/澳门新华澳报3日发表富权文章:赖清德为“宪法台独”预作组织准备?以下为文章内容。

  就在上周五台北地检署和廉政署对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实施搜索和约谈这一天,“总统府”召开“二零二四年‘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绍”记者会,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选。“司法院长”提名张文贞、“副院长”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分别为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赖杰、成大法律教授陈运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审判长王碧芳、“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廖福特、台大国发所所长刘静怡。
  
  依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和《“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司法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作为“司法院长”和“副院长”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大法官”职司“宪法解释”,责任重大,应具有一定资格方可被提名任命。依《“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大法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1)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2)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3)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5)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6)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职权主要在于审理以下四类案件:其一、解释“宪法”。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其三、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其四、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
  
  而从新提名的“司法院长”提名张文贞、“副院长”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的人选看,几乎都是“独派”人士或主张“废除死刑”者。其中的姚立明,虽然曾经参加过反对“台独”的新党,但在后来与新党闹翻并脱党后,提出“一中两国论”,还早于李登辉的“特殊两国论”,因而也是一个“准独派”。
  
  因此,提名这些“独派”人士加入“司法院”,其实就是在日后解释“宪法”,或是“宪法法院”打“宪法官司”时,作出向“新两国论”倾斜的裁决,甚至不排除为日后“修宪”以至“制宪”,实现“宪法台独”做好组织准备。
  
  正因为如此,在已经延期的“立法院”第一会期结束后正在休假期间,民进党党团就急切地要求召开“立法院”临时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要行使对“大法官”的同意权,并声称具有“急切性”。既然如此,赖清德就理应在当时就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选的名单,以为“急切性”制造理论依据。但赖清德并没有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打脸”了民进党“立法院”党团。
  
  但其实,可能连赖清德也感觉到,如果是在在野党蓝白两个党团“被催逼”的情况下召开“立法院”临时会,可能会在审议“总统府”对“大法官”和“考试委员”提名名单时,实行“情绪性报复”,投下“不同意票”。在“蓝白合”的议席多于民进党“立委”议席的情况下,这两份提名名单就将会被否决,因而没有“轻举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