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3条立法看西方的可耻“双标”

  中评社北京2月18日电/据大公报报导,从特区政府展开23条立法咨询的第一天开始,美英的一些政客甚至连立法建议都没看,就迫不及待地作出抹黑和攻击。他们不顾23条立法对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不顾23条立法其实远较西方国安法律更宽松的种种事实,无所不用其极地“妖魔化”立法。然而,对于像新加坡政府那样动用《防止外来干预法令》针对外国地区商会会长的行为,却又表现毫不在意。难道美英在新加坡没有商会吗?难道他们在当地没有“大量直接投资”吗?事实一再说明,美西方根本不关心23条立法的具体内容,他们真正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打击香港来达到“以港遏华”目的。

  今年2月初,据新加坡媒体报导,该国内政部将新加坡香港商会会长陈文平列为“具政治影响力者”。并称,根据其注册官评估,陈文平有可能被外国势力影响,并表现出推进对方利益的意愿。考虑到公共利益,有必要对他采取《防止外来干预(对应措施)法令》的相关措施。内政部又表示“可向内政部长上诉”。

  无视23条立法保障人权

  这是该国《防止外来干预法令》(Foreign Interference Countermeasures Act, FICA)2021年通过以来的首宗相关个案。此法虽无“国家安全”之名,但却有“国安法律”之实,赋予当局莫大权力,使之能够打击任何其眼中“为外国势力服务”的个体、组织、活动。

  如果将该法与23条立法建议作一比较,便能发现谁更符合法治精神、谁的“红线”更清晰。最简单的例子便是,新加坡该条法律赋予行政当局全方位的权力,只要当局认定,便可纳入所谓的“具政治影响力者”名单,甚至不用经过法庭审讯;而上诉对象也不是法庭,而是内政部长。相比之下,23条立法建议,不仅没有这样的“登记名单”,且所有相关指控都交由法庭进行审讯,行政当局没有任何“定罪”权力。

  但不论是该法的咨询、审议、通过还是具体执行阶段,何曾见过美西方当局发出哪伯是任何一个字的“反对声明”?但自23条立法咨询于1月30日展开后,美西方却是迫不及待地第一时间发出所谓的“声明”。例如,1月31日,欧盟发言人声称,“23条立法的范围和严厉程度,甚至超越香港国安法,将会进一步削弱香港仅余的自由”。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称,“香港的自由已因‘国家安全的幌子’而大幅削弱”;至于美国当局,一方面攻击抹黑23条立法,另一方面又称,“由于各国对香港有大量直接投资,亦有大批海外人士居港”,所以声称“会持续发声”云云。   因为在香港有投资,所以就肆意干预抹黑香港23条立法?这根本是自欺欺人的“话术”。据统计,2023年,美国在香港的公司仅有260家,在新加坡有多少?2021年,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会见美国副总统哈里斯时表示,在新加坡运作的美国公司近5500家,美国是新加坡最大的外国投资方,直接投资累计3150亿美元,超过美国在中国、印度和韩国的投资总和。

  美资对新加坡的投资是对香港投资的数十倍,照理说应该“第一时间表达关切”吧?针对外国地区商会会长的行为,难道美国不会感到“忧虑”吗?相关规定基本上“绕过”法庭,平日开口闭口必称法治的美英当局,难道不发表声明?到底是因为他们不敢破坏新加坡的国家安全,还是他们对香港“心怀不轨”?

  美英国安法律更严苛

  其实,相较于新加坡的《防止外来干预法令》,美西方的相关国安法律不遑多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美国和澳洲均立法要求当本地和外国团体或个人建立一种“代理人”和“境外委托人”关系,及在当地进行政治或其他订明活动时,要作出登记的制度。英国在去年通过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引入一套“境外影响力登记制度”。加拿大于2023年就建立“外国影响透明度登记制度”进行咨询,获得普遍支持。

  但只要美西方政客认真翻一翻23条立法建议,便能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一套“登记制度”。咨询文件指出,经审慎考虑后决定不引入类似制度:认为现行《社团条例》下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团运作的机制已为社会熟悉,而该机制亦具备相关运作经验,因此,建议透过订立“境外干预”罪以及完善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组织运作的机制,针对性地处理有关问题。而所有定罪,都必须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终审法院上诉,而不是保安局长。

  由上可见,美西方根本就不在意23条立法,也根本没有认真看过23条立法建议,不管23条立法如何宽松、如何保障人权法治,他们根本不想认同,所有关心的,就是要进行意识形态的抹黑。对于广大香港市民而言,从此事可进一步看到美西方可耻的双重标准,也进一步坚定了支持23条立法早日通过的决心。

  (来源:大公报)   中评社北京2月18日电/据大公报报导,从特区政府展开23条立法咨询的第一天开始,美英的一些政客甚至连立法建议都没看,就迫不及待地作出抹黑和攻击。他们不顾23条立法对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不顾23条立法其实远较西方国安法律更宽松的种种事实,无所不用其极地“妖魔化”立法。然而,对于像新加坡政府那样动用《防止外来干预法令》针对外国地区商会会长的行为,却又表现毫不在意。难道美英在新加坡没有商会吗?难道他们在当地没有“大量直接投资”吗?事实一再说明,美西方根本不关心23条立法的具体内容,他们真正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打击香港来达到“以港遏华”目的。

  今年2月初,据新加坡媒体报导,该国内政部将新加坡香港商会会长陈文平列为“具政治影响力者”。并称,根据其注册官评估,陈文平有可能被外国势力影响,并表现出推进对方利益的意愿。考虑到公共利益,有必要对他采取《防止外来干预(对应措施)法令》的相关措施。内政部又表示“可向内政部长上诉”。

  无视23条立法保障人权

  这是该国《防止外来干预法令》(Foreign Interference Countermeasures Act, FICA)2021年通过以来的首宗相关个案。此法虽无“国家安全”之名,但却有“国安法律”之实,赋予当局莫大权力,使之能够打击任何其眼中“为外国势力服务”的个体、组织、活动。

  如果将该法与23条立法建议作一比较,便能发现谁更符合法治精神、谁的“红线”更清晰。最简单的例子便是,新加坡该条法律赋予行政当局全方位的权力,只要当局认定,便可纳入所谓的“具政治影响力者”名单,甚至不用经过法庭审讯;而上诉对象也不是法庭,而是内政部长。相比之下,23条立法建议,不仅没有这样的“登记名单”,且所有相关指控都交由法庭进行审讯,行政当局没有任何“定罪”权力。

  但不论是该法的咨询、审议、通过还是具体执行阶段,何曾见过美西方当局发出哪伯是任何一个字的“反对声明”?但自23条立法咨询于1月30日展开后,美西方却是迫不及待地第一时间发出所谓的“声明”。例如,1月31日,欧盟发言人声称,“23条立法的范围和严厉程度,甚至超越香港国安法,将会进一步削弱香港仅余的自由”。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称,“香港的自由已因‘国家安全的幌子’而大幅削弱”;至于美国当局,一方面攻击抹黑23条立法,另一方面又称,“由于各国对香港有大量直接投资,亦有大批海外人士居港”,所以声称“会持续发声”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