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反渗透法》意在激怒中国大陆

  中评社香港1月2日电/在蔡英文的号令下,民进党如期在2019年最后一天完成了《反渗透法》的立法,预料也将在最短时间内公布生效施行。

  大华网路报今天时评说,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法在行为规范上的法律意义并不大;也就是说,真正会发生违法情事的机率非常低。那么,为什么民进党急着通过该法呢?

  民进党强行制定《反渗透法》是为了政治谋略上的操作,也是在政治攻防下采取“法律战”的一环,故该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政治意义,明显远高于法律意义。民进党在大战略上,希望藉着该法激怒中共,期待中共做出过激的反应,好让在大选最后的关键时刻,能为民进党凝聚“台湾意识”来攻击“亲中”的国民党时,向中共“借来”一批强大的火力。

  从《反渗透法》的条文来看,该法的整个逻辑系就《“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民投票法》、《游说法》和《政治献金法》等法律中若干的规范,再明定若系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在行为上有所违反,除仅有一情形科以行政罚外,其他则增定或加重刑事的处罚。民进党选择这些法律的理由,系因声称制定《反渗透法》的目的,在于强化防卫民主机制不受干预的法制。

  然而,蔡英文、苏贞昌和陈明通皆曾公开表示,《反渗透法》只是对上述各该法律原已明定属违法的行为,增加处罚的刑度的“加强版”而已。但这样的说法并非全然为真,如违反《游说法》原本并无行政罚,更没有刑罚。   日前三读通过的《反渗透法》第五条却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且若系就“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游说法》本已规定大陆和港澳地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游说,也明定“国防”、外交和两岸事务等不得游说。然而,法律对这些情形之违反,并未设有处罚规定的原因,是因为政府及“立委”遇此情形时,即应拒绝游说之进行,因而不应发生游说者违法之情事,而只可能发生政府或“立委”违法。

  事实上,《游说法》的立法目的原在于限制有权力者,因其掌有决策权而有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至于民众向政府表达政策主张和意见,属于民主的权利,只能采取最低限度的规范,亦即游说者须登记和其财务及游说内容公开。

  实际上,触犯《反渗透法》第五条规定的机率几乎是零。但诚如本文一开头所言,尽管该法文字上使用“境外敌对势力”,但该法的目的是要激怒中共,最好还能有人代表中共发动对民进党文攻,以强化民进党“保台抗中”的假象。同时,藉该法恐吓大陆台商使之不敢公开支持非绿候选人,甚至于降低其等返台投票的意愿,当是制定该法的另个重要目的。   中评社香港1月2日电/在蔡英文的号令下,民进党如期在2019年最后一天完成了《反渗透法》的立法,预料也将在最短时间内公布生效施行。

  大华网路报今天时评说,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法在行为规范上的法律意义并不大;也就是说,真正会发生违法情事的机率非常低。那么,为什么民进党急着通过该法呢?

  民进党强行制定《反渗透法》是为了政治谋略上的操作,也是在政治攻防下采取“法律战”的一环,故该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政治意义,明显远高于法律意义。民进党在大战略上,希望藉着该法激怒中共,期待中共做出过激的反应,好让在大选最后的关键时刻,能为民进党凝聚“台湾意识”来攻击“亲中”的国民党时,向中共“借来”一批强大的火力。

  从《反渗透法》的条文来看,该法的整个逻辑系就《“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民投票法》、《游说法》和《政治献金法》等法律中若干的规范,再明定若系接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在行为上有所违反,除仅有一情形科以行政罚外,其他则增定或加重刑事的处罚。民进党选择这些法律的理由,系因声称制定《反渗透法》的目的,在于强化防卫民主机制不受干预的法制。

  然而,蔡英文、苏贞昌和陈明通皆曾公开表示,《反渗透法》只是对上述各该法律原已明定属违法的行为,增加处罚的刑度的“加强版”而已。但这样的说法并非全然为真,如违反《游说法》原本并无行政罚,更没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