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禁蒙面法 止暴制乱的一道板斧

  中评社香港10月7日电/上周五,特首林郑月娥宣布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禁止参加公众集会及游行时遮盖面孔,参加非法集会以及没有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和暴动时,亦不可蒙面。此举无疑是香港政府朝着正确方向迈进一步。

  “禁蒙面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近期的游行示威中,每次都少不了有暴力分子混在其中,他们把自己包裹得密密实实,藉此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推出“禁蒙面法”之后,虽然对极端核心暴力分子可能没有阻吓作用,但它至少可以让某些暴徒在以身试法之前停下来三思。最近发生的暴力犯罪以及肆意破坏行为,就是意图破坏香港的法治,所以,只要能遏止进一步的破坏行为,让暴徒为其罪行负责,任何举措均是可取的。

  很明显,在公众地方以真面目示人可降低严重罪行出现的机会率。

  其实,全球包括欧美的许多地方都已推出类似的法令,效用广受认同。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早在1845年就已经推出法令。法令在许多地区都曾面临法律的挑战,然而这些挑战一般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相信也会在香港出现。

  有人声称,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权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可是,特首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已经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她说:推行“禁蒙面法”事实上并不等于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况,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做的,是当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出现时,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以应对。

  香港所发生的暴乱至目前还未能遏制。所以,立“禁蒙面法”作为一项辅助的措施,以解决目前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此外,有人指“禁蒙面法”侵犯市民集会游行的基本权利,此等指控乃无知和不负责任。任凭公民党怎么危言耸听,《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包涵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绝不受“禁蒙面法”所影响。律政司法律政策科会凭着他们丰富的经验仔细审视蒙面禁令对人权所造成的影响。而他们亦理解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隐私等权利并非绝对,并可能会受“均衡比例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所限制。

  港刑期只及加拿大十分一

  正如律政司司长早前指出,香港终审法院曾作出两项树立先例的裁决(FACV 8/2010,FACV 21/2015):每当政府的决策疑因违反特定权利受到抨击时,法院应进行四重的比例测试。首先,受质疑的决策必须有一个正当合法的目标;其次是决策与目标之间须有莫大关联;第三,任何限制须点到即止,达至目标便可;最后,法院须审视该决策对社会的整体影响,裁定在公众利益和侵犯个人权益之间是否取得平衡。将这一套标准应用在“禁蒙面法”上,考虑到暴徒在大肆破坏时刻意掩饰身份,逃避自己犯下的严重罪行,在宪法上此法例毫无疑问是正当合理的。

  当然,根据《基本法》,审议法案和立法乃立法会的职责,政府不能绕过立法会。正因如此,引用现行“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会于10月16日立法会开始新会期时以附属法例形式呈交审议。立法会亦可通过决议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修订该法案,包括“废除、增补或更改”附属法规的权力。虽然此类“先订立后审议”的法案没有追溯力,但必须在提交后49天内执行。

  法院虽然没可能以“禁蒙面法”,特别在犯案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起诉所有违法者,但犯同一项罪名的人数多也不会让被告逍遥法外。在1992年Soo Fat Ho的案例中,上诉法院裁定被告不能以“同时被捕的其他疑犯并无被控该罪名”作抗辩理由逃避刑责。因此,即使难以起诉每一位违法者,任何蓄意违反禁令的人士均可能要担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只要个案合情合理,违法者就不能以“其他疑犯尚未被检控,自己却被选择性起诉”作为抗辩理据。而事实上,在众多疑犯的情况下,检控人员通常会优先处理首要犯人。   然而,更令人关注的是“禁蒙面法”的两项最高刑罚。戴面罩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2个月和罚款25000港元;在警察要求下拒绝除下面罩的最高刑罚为监禁6个月和罚款10000港元。对众多暴徒而言,两项最高刑罚均不足以起阻吓作用,因此可能要进一步审视。相比之下,同等罪行在加拿大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如果当前的刑罚效用不大,那么则无可避免需要大幅提高刑罚。

  尽管有人想把香港推出“禁蒙面法”一事搞得沸沸扬扬,但是,要知道此法在国际上早已是保障法治的一项工具,而且还是处理严峻情况时的一项温和举措,没什么大不了。要是“禁蒙面法”都不能奏效,那么为了止暴制乱,政府毫无疑问必须采用严刑重典。(江乐士 前刑事检控专员)

  注:本文的英文原文刊登在《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

  (来源:大公报)   中评社香港10月7日电/上周五,特首林郑月娥宣布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禁止参加公众集会及游行时遮盖面孔,参加非法集会以及没有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和暴动时,亦不可蒙面。此举无疑是香港政府朝着正确方向迈进一步。

  “禁蒙面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近期的游行示威中,每次都少不了有暴力分子混在其中,他们把自己包裹得密密实实,藉此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推出“禁蒙面法”之后,虽然对极端核心暴力分子可能没有阻吓作用,但它至少可以让某些暴徒在以身试法之前停下来三思。最近发生的暴力犯罪以及肆意破坏行为,就是意图破坏香港的法治,所以,只要能遏止进一步的破坏行为,让暴徒为其罪行负责,任何举措均是可取的。

  很明显,在公众地方以真面目示人可降低严重罪行出现的机会率。

  其实,全球包括欧美的许多地方都已推出类似的法令,效用广受认同。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早在1845年就已经推出法令。法令在许多地区都曾面临法律的挑战,然而这些挑战一般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相信也会在香港出现。

  有人声称,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权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可是,特首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已经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她说:推行“禁蒙面法”事实上并不等于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况,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做的,是当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出现时,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以应对。

  香港所发生的暴乱至目前还未能遏制。所以,立“禁蒙面法”作为一项辅助的措施,以解决目前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