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兆基:语无伦次的张达明
当中,立场一直倾向反对派的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日前便在网上社交平台表示,他会戴上口罩走上街头,并宣称《禁蒙面法》所规管的是《公安条例》所指的“公众地方”,根据法庭诠释,“公众地方”不包括私人屋苑、商场、学校等。所以若在“非公众地方”蒙面,便不会触犯《禁蒙面法》,警员亦无权要求市民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份,云云。
不讳言的说,张达明实在是“随口噏当秘笈”。其实,《禁蒙面法》只是限制任何人在参与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已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及游行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市民在一般情况下外出,不论是否在公众地方蒙面,本来便不触犯规例。张达明何须煞有介事,宣称市民在一般情况下外出蒙面不违法?
有人或许会说,规例第5条授权警员可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不遵从者即属犯罪。可是,张达明谈及“公众地方”的定义,却是有问题的。根据《公安条例》第2条的释义,公众地方(public place)指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不论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于当其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就任何集会而言,公众地方包括在当其时和为该集会的目的,属于或将会属于公众地方的任何地方。
用法律学者身份误导市民
在这定义之下,不是一般公众人士均可随便出入,须获授权或批准才可内进的地方,如:有闸门或门卫把守的私人屋苑部分、私人会所或学校,该范围才不属“公众地方”。假如有人在商场内举行公众聚集,而商场因为营业需要或其他原因,准许一般公众人士入内,正在举行公众聚集的商场范围,仍可视作公众地方。
其实,张达明作为法律学者,因其立场偏颇而“随口噏”,已不是第一次。例如他在特首动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前,便曾在一个记者会宣称,动用《紧急法》“即代表向全世界表明港府做事不再根据法律程序”,这句话简直是语无伦次!所谓的动用《紧急法》,其实就是特首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法》所赋予的权力和法律程序,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啰?
张达明竟然认为,动用一条回归前已经订立,回归后根据《基本法》予以保留的香港现行法例,是“不再根据法律程序”,试问怎样才算“根据法律程序”呢?如果这样不算作语无伦次,又算什么?(文兆基 时事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
当中,立场一直倾向反对派的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日前便在网上社交平台表示,他会戴上口罩走上街头,并宣称《禁蒙面法》所规管的是《公安条例》所指的“公众地方”,根据法庭诠释,“公众地方”不包括私人屋苑、商场、学校等。所以若在“非公众地方”蒙面,便不会触犯《禁蒙面法》,警员亦无权要求市民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份,云云。
不讳言的说,张达明实在是“随口噏当秘笈”。其实,《禁蒙面法》只是限制任何人在参与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已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及游行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市民在一般情况下外出,不论是否在公众地方蒙面,本来便不触犯规例。张达明何须煞有介事,宣称市民在一般情况下外出蒙面不违法?
有人或许会说,规例第5条授权警员可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不遵从者即属犯罪。可是,张达明谈及“公众地方”的定义,却是有问题的。根据《公安条例》第2条的释义,公众地方(public place)指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不论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于当其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就任何集会而言,公众地方包括在当其时和为该集会的目的,属于或将会属于公众地方的任何地方。
用法律学者身份误导市民
在这定义之下,不是一般公众人士均可随便出入,须获授权或批准才可内进的地方,如:有闸门或门卫把守的私人屋苑部分、私人会所或学校,该范围才不属“公众地方”。假如有人在商场内举行公众聚集,而商场因为营业需要或其他原因,准许一般公众人士入内,正在举行公众聚集的商场范围,仍可视作公众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