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香港国安法的经验与展望
中评社北京6月18日电/据大公网报导,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为合理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为普通法国家和地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判例。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上,不同国家固然有各自的文化与价值判断,但只要秉持客观、理性、开放的学术立场,便不能否认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对稳定香港社会秩序、恢复法治环境、重塑政治文化,以及保障居民权利与自由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当然,香港国安法实施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在梳理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平衡安全与自由的实践与个案基础上,并就未来如何更好兼顾安全与自由,并在法律体系内平衡多元的价值冲突,谈几点看法。
一、香港国安法中安全与自由的规范平衡
香港国安法在立法过程中以宪法和基本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为依据,注重协调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既确保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强调在法治轨道上维护国家安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在法规范体系之中。国家安全是现代主权国家优先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香港国安法第2条规定,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构成基本法文本体系中的“根本性条款”,要求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违背这两项规定,明确了处理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关系的前提。实践表明,国安法实施不仅没有改变基本法确定的人权保障标准,而是为基本法规定的居民权利与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安全与自由的平衡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即使因国家安全事由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也是严格依照法治原则与程序进行的,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符合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30条规定,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可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被限制。香港法院的众多判决也都适用过这一条款。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居民权利和自由是并不冲突,只要限制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则,就可以融合在基本法的框架内。
香港国安法中规定了完善的人权规范体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香港国安法第4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区居民依照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香港国安法第5条要求以法治原则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享有辩护权等其他诉讼权利和“一罪不二罚”等法治原则。
为落实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第7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于2024年3月23日刊宪生效。《条例》将香港国安法第4条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贯穿始终,首先在第1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自身建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弥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漏洞的同时,积极回应香港社会各界关于人权保障的合理关切,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