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停审“释宪”案 “宪法法庭”不受理

民众党新竹市长高虹安。(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2月8日电/遭停职的台湾民众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内,浮报助理酬金、加班费诈领公款,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刑7年4月,二审法官1月2日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审理,“宪法法庭”大法官吕太及蔡宗珍、朱富美2月8日认为高院法官难谓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系争规定“违宪”之具体理由,裁定不受理。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审判长为吕太郎,成员包括蔡宗珍、朱富美。因“宪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将回到高院继续审理。

  综合台媒报导,3大法官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作成高虹安有罪与否之终局裁判所应适用之法律,难谓于原因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据之相关法律规定,仅就此而言,相关规定声请为法规范“宪法”审查,与宪诉法第55条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3大法官认为,“立法委员”得聘任公费助理,及“立法院”应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与相关费用之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立法委员”职权行使之人事组织等事项,与系争犯罪处罚规定无涉,亦绝非其法定构成要件之一环。

  此外,系争规定之规范内容并未有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性质之规范要素,其规定于个案之具体适用,均应由个案有权机关或救济机关为适当之解释,凡此均不生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要求之问题。

  至“立法委员”依系争规定聘任公费助理,并向“立法院”申领公费助理费与加班费等实务运作情形,于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系争犯罪处罚规定之构成要件事实,乃法院审判权核心所在之个案认事用法之范畴,非法院得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事项范围。

  况规定系明文赋予“立法委员”有依法聘用公费助理之权限,且明定“立法院”应编列相关预算以为支应,并无授权“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命令为补充之规定,自不生抵触授权明确性问题。就此而言,声请人似有将法律明确性要求与授权明确性要求混为一谈之嫌。

  据上,声请人主张系争规定抵触法律明确性与授权明确性,其所为论证,客观上显非无谬误,难谓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系争规定“违宪”之具体理由。

“宪法法庭”一隅。(中评社 资料照)

民众党新竹市长高虹安。(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2月8日电/遭停职的台湾民众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内,浮报助理酬金、加班费诈领公款,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判刑7年4月,二审法官1月2日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审理,“宪法法庭”大法官吕太及蔡宗珍、朱富美2月8日认为高院法官难谓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系争规定“违宪”之具体理由,裁定不受理。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以一致决裁定不受理,审判长为吕太郎,成员包括蔡宗珍、朱富美。因“宪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将回到高院继续审理。

  综合台媒报导,3大法官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作成高虹安有罪与否之终局裁判所应适用之法律,难谓于原因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据之相关法律规定,仅就此而言,相关规定声请为法规范“宪法”审查,与宪诉法第55条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3大法官认为,“立法委员”得聘任公费助理,及“立法院”应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与相关费用之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立法委员”职权行使之人事组织等事项,与系争犯罪处罚规定无涉,亦绝非其法定构成要件之一环。

  此外,系争规定之规范内容并未有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性质之规范要素,其规定于个案之具体适用,均应由个案有权机关或救济机关为适当之解释,凡此均不生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要求之问题。

  至“立法委员”依系争规定聘任公费助理,并向“立法院”申领公费助理费与加班费等实务运作情形,于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系争犯罪处罚规定之构成要件事实,乃法院审判权核心所在之个案认事用法之范畴,非法院得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事项范围。

  况规定系明文赋予“立法委员”有依法聘用公费助理之权限,且明定“立法院”应编列相关预算以为支应,并无授权“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命令为补充之规定,自不生抵触授权明确性问题。就此而言,声请人似有将法律明确性要求与授权明确性要求混为一谈之嫌。

  据上,声请人主张系争规定抵触法律明确性与授权明确性,其所为论证,客观上显非无谬误,难谓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系争规定“违宪”之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