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学:新选制为重塑行政立法关系奠定基础
中评社香港6月28日电(记者 陆文煜)6月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学主办的“香港新选举制度:宪法、制度与国际的视角学术研讨会”在香港城市大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报告,回顾了香港回归以来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并指出二者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还就行政与立法如何相互配合提出具体意见。他认为,新选举制度为行政与立法关系的重塑和正常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不会影响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制衡。
邹平学分析,学术界对行政与立法关系一般分为高度一致、互相融合和权力分立、相互制约两种看法。但香港不能照搬其他国家,作为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方针是以基本法为基础、针对香港历史和现实需要设计的地方自治体制。但过去一段时间,香港行政与立法的矛盾不断、长期紧张,导致特区政府无法实现良政善治,社会政治化氛围浓厚。行政与立法如何配合,是设计者应该追求的目标。
邹平学认为,基本法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立法会的法案通过率影响了政府的施政效率,对香港解决经济民生问题不利。二是立法会的特权影响行政主导的体制。三是立法会利用媒体造势和民间舆论,造成政府行政施政的压力,影响正常的法治秩序。
邹平学提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属于中度偏弱的行政主导制,行政对立法制约的有效性实际上更弱。第二,特首及其领导的政府对立法会负责蕴含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基本法设计的负责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缺乏基础。第三,行政与立法易于落入民主化陷阱,在反对派占据强势话语权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受到挑战。
谈及行政与立法应如何相互配合,邹平学认为,最关键的是要全面保证和实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为实现共识民主提供更好的前提。同时,还要改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形成共识民主,实施中度偏强的行政主导体制。再有,要认真思考如何吸纳忠诚的反对派进入制度提出意见,也要在社会层面通过教育、传媒等打造良好氛围。最后,邹平学认为新选制不会影响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制衡。原因在于只对附件进行修改,未修改基本法正文,行政和立法的关系基点仍未改变。民主政治文化的存在与利益的分化,使立法会不可能对政府的议案进行无条件无差别的支持。
中评社香港6月28日电(记者 陆文煜)6月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学主办的“香港新选举制度:宪法、制度与国际的视角学术研讨会”在香港城市大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报告,回顾了香港回归以来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并指出二者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还就行政与立法如何相互配合提出具体意见。他认为,新选举制度为行政与立法关系的重塑和正常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不会影响行政与立法的相互制衡。
邹平学分析,学术界对行政与立法关系一般分为高度一致、互相融合和权力分立、相互制约两种看法。但香港不能照搬其他国家,作为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方针是以基本法为基础、针对香港历史和现实需要设计的地方自治体制。但过去一段时间,香港行政与立法的矛盾不断、长期紧张,导致特区政府无法实现良政善治,社会政治化氛围浓厚。行政与立法如何配合,是设计者应该追求的目标。
邹平学认为,基本法中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立法会的法案通过率影响了政府的施政效率,对香港解决经济民生问题不利。二是立法会的特权影响行政主导的体制。三是立法会利用媒体造势和民间舆论,造成政府行政施政的压力,影响正常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