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斌:中央治港理念转变体现三大特点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右二)(图片来源:会议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6月28日电(记者 陆文煜)6月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学主办的“香港新选举制度:宪法、制度与国际的视角学术研讨会”在香港城市大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主持会议并作主题报告指出,中央治港理念与模式转变的三个特点:从自下而上转变为由上及下,由被动型监督到主动型管治,“爱国者治港”成为中央治港的根本原则。

  朱国斌提出,回归《基本法》文本看立法原意下的权力架构,香港特区享有政制改革的主导权,中央负责监督。但在香港政制改革问题上,出现了两种决定权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政改方向决定权”与立法会“政改事项决定权”的冲突。操作中,一方面,立法会不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定的基本框架,即否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在“是否修改”的权能。另一方面,立法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定的基本框架太过详细,即两种权力在“是否修改”权能上产生冲突。实际上,正是因为这两种决定权的权力冲突,导致香港政制改革寸步难行。

  朱国斌认为,纵观中央和特区在香港政制改革中的权力运行秩序和逻辑,可以将香港政制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基本法》阶段(1997-2004)的“特区决定+中央监督”、“4·6解释”以后(2004-2021)的两种权力不断冲突以及“3•11决定”(2021之后)的“人大决定十人大常委会修法”。

6月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学主办的“香港新选举制度:宪法、制度与国际的视角学术研讨会”在香港城市大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图片来源:会议直播截图)

  朱国斌指出,权力运行秩序背后的中央治港理念体现出三大特点。第一,体现了自下而上转变为由上及下的特点。他表示,以往三次政制改革是“民意咨询+行政长官报告+人大常委会决定+......”,新选举制度改革则是“人大决定+人大常委会修法”且新基本法附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本办法修改权。这意味着,香港政制改革告别了“五步曲”,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基本法附件修改的唯一法定主体。第二,体现了由被动型监督到主动型管治的特点。由《基本法》立法原意下的监督主体到“4·6解释”的决定主体;2014年白皮书“全面管治权”到2021年“3·11决定”后绝对主导权。第三,体现了“爱国者治港”成为中央治港的根本原则。“3·11决定”以及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共同构成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制度性保障。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右二)(图片来源:会议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6月28日电(记者 陆文煜)6月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学主办的“香港新选举制度:宪法、制度与国际的视角学术研讨会”在香港城市大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国斌主持会议并作主题报告指出,中央治港理念与模式转变的三个特点:从自下而上转变为由上及下,由被动型监督到主动型管治,“爱国者治港”成为中央治港的根本原则。

  朱国斌提出,回归《基本法》文本看立法原意下的权力架构,香港特区享有政制改革的主导权,中央负责监督。但在香港政制改革问题上,出现了两种决定权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政改方向决定权”与立法会“政改事项决定权”的冲突。操作中,一方面,立法会不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定的基本框架,即否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在“是否修改”的权能。另一方面,立法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定的基本框架太过详细,即两种权力在“是否修改”权能上产生冲突。实际上,正是因为这两种决定权的权力冲突,导致香港政制改革寸步难行。

  朱国斌认为,纵观中央和特区在香港政制改革中的权力运行秩序和逻辑,可以将香港政制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基本法》阶段(1997-2004)的“特区决定+中央监督”、“4·6解释”以后(2004-2021)的两种权力不断冲突以及“3•11决定”(2021之后)的“人大决定十人大常委会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