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促进跨境数据流动措施要点
措施属自愿性质,两地的个人及机构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有关在香港备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递交文件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须提交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承诺书以及《大湾区标准合同》。
•香港个人资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管。
有关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备案
•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询
(电话:+86(020)87196446)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