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23条立法巩固香港法治
香港国安法虽然为香港社会带来了稳定,但要全面巩固国家安全,就需要得到23条的互补。例如,香港国安法只涵盖四类国安罪行,即:恐怖活动、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境外势力及分裂国家。23条则覆盖七大类行为,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团体在港进行政治活动、本地政治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
由此可见,23条中最少有三类行为没有被香港国安法包含。23条立法后,香港在维护国安方面的工作,便能更加完备。
23条立法不仅仅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推动香港法治发展也十分重要。因为23条采用的是本地立法模式,亦即会根据普通法原则草拟相关法例,条文中的字眼将会与普通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容易理解,而引用相关案例的机会便会大增。当越来越多海外普通法法院引用香港23条相关法律作为案例时,不但能进一步加强国际对香港司法体系的信心,更可以使外国势力不能轻易地对香港司法体制作出毫无根据的诋毁和攻击,令香港法治得到更大保障。
而且,香港国安法和23条对人权的保障,比一些任意抹黑香港的西方国家的国安法更强。香港国安法第4条已清楚列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23条立法后,有关条例也需要遵从基本法及相关人权公约对港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法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亦必须将对被告人权的保障纳入考虑。相反,在一些西方国家,例如英国政府早前提交的《国家安全草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建议法庭有权禁止公开审讯,更加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