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准确理解和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

王英津(中评社 海涵摄)

  中评社大庆7月23日电(记者 海涵)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英津日前在第四届两岸融合发展论坛上谈及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四个基本问题并提出了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七项建议。他认为,在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过程中,要回归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初始含义”,不能随意演化或偏离这一含义;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精神,确保该政策在实践中“不走形、不变样”;要拓展和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领域;要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尽早推出两岸文化融合的提法和相关政策措施;不要轻易将两岸融合发展上升到政治融合和法律融合的层次;建议完善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链;力戒和消除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融合发展政策中的形式主义现象。

  王英津首先谈及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四个基本问题。第一,提出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缘由是什么。他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基于对马英九主政时期大陆对台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2008年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阶段以后,随着两岸交流的扩大和深化,一个中国在岛内的市场不仅没有扩大,反而越来越小。反思这一现象后发现,交流互动虽然可以增进两岸的利益连结,促进两岸关系向前发展,但交流只能增进两岸各自的利益,呈现出“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的割裂局面,而没有形成双方的共同利益。事实表明,交流对于促进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功效是有限的,只有在两岸交流的基础上不断推动两岸融合发展,形成共同利益连结,才能更稳固地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并为和平统一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鉴于此,大陆的对台政策出现了从交流发展到融合发展的调整。其二,基于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反面启示。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长期实行“分治”;而分治其实就是“井水不犯河水”的隔离政策,而长期隔离会固化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差异,强化香港居民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这不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一体化建设。诚然,在“一国两制”下,“存异”是必要的,但不能永久性地停留在“存异”这一层面,更好的作法应该是在“存异”的基础上积极地“求同”,并积极培育、慢慢扩大“共同”,最终消除“差异”。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出现的问题也昭示我们,今后处理两岸关系时应积极地推动大陆与台湾的融合发展,缩小两岸差异,消弭分离意识,促进国家统一。

  第二,两岸融合发展在性质上是什么。两岸融合发展究竟是政策,还是策略,抑或战略?王英津表示,从融合发展的出台动因和实践来看,它应属于策略,也属于广义上的政策。这是因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一种政策,融合发展是推动和落实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一种策略。从交流发展到融合发展是策略调整,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技术路线和方式方法的调整,而非政策调整。但是,在地方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将中央策略性规定作为政策来执行,从这一角度说,融合发展又属于广义上的政策。所以,那些将融合发展表述为“融合发展战略”“融合发展方略”等提法,均有失准确。

  第三,目前两岸融合发展的方位在哪里。王英津指出,两岸融合发展目前在“政策——制度——理论”发展链条中处于第一个阶段——政策阶段。众所周知,政策具有灵活性,制度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理论是更高阶段的提炼和总结,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指导性。这三者是依次递进的关系。目前尚未形成两岸融合发展的制度,更没有形成两岸融合发展的理论。从这个角度说,“两岸融合发展制度”“两岸融合发展理论”等提法尚为时过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目标追求也包括要形成一套融合发展的制度安排,并最终形成一套融合发展理论。一旦形成理论,它就会反过来用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既有制度和政策。   第四,两岸融合发展的边际在哪里。王英津表示,目前涉台研究界对于“和平发展”“交流互动”“交流合作”“融合发展”这四个概念,目前研究界存在着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我们只有厘清了它们之间关系,才能避免出现表述上的不规范现象。为此,我们需要廓清它们的含义、厘清它们的边际,以便更好地运用这些概念及相关政策来指导我们的实践,从而避免出现将交流工作当作融合工作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31条、26条、11条、农林22条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措施。从形式上看,这些措施好像都是融合发展的内容,但从实质上看,有些并不是融合发展的内容,而是交流发展的内容。

  在发言中,王英津还提出了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七项建议。第一,要回归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初始含义”,不能随意演化或偏离这一含义。融合发展概念的提出,一定有其独特价值和意义。如果融合发展这个新概念可以被过去的某些旧概念所随意取代,那么融合发展就没有提出的必要。为此,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并指导研究界和地方涉台部门正确使用这些概念,并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在涉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业已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和规范,以防止这种不规范表述继续蔓延开来。

  第二,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精神,确保该政策在实践中“不走形、不变样”。走形变样的惠台措施,不符合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初心。从短期来看,或许危害没有那么大,但从长远来看,其危害性不可低估。试想,如果因为实施中的“走形变样”而导致融合发展政策成效不彰,那么,这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但如果把后者误认为前者,就很容易将问题归因于融合发展政策本身,进而很容易将融合发展政策葬送掉。

  第三,拓展和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领域。目前,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仅限于台湾同胞来大陆就业、学习、创业、生活四个领域,未来有待于在此基础上向更广阔的经济社会领域扩展。

  第四,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尽早推出两岸文化融合的提法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不要轻易将两岸融合发展上升到政治融合和法律融合的层次。

  第六,建议完善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链。“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执行监督——责任追究”是一个完整的政策链。没有严格的考核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政策执行就失去了保障。目前,融合发展的政策链并不完善,缺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必须予以补全。着重建立落实中央融合发展政策的考核考评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干部的晋升直接挂钩。

  第七,力戒和消除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融合发展政策中的形式主义现象。从目前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惠台政策的情况看,在个别领域存在着形式主义现象。从现实看,目前很多政策措施处于悬置状态,根本无法落地。

王英津(中评社 海涵摄)

  中评社大庆7月23日电(记者 海涵)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英津日前在第四届两岸融合发展论坛上谈及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四个基本问题并提出了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七项建议。他认为,在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过程中,要回归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初始含义”,不能随意演化或偏离这一含义;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精神,确保该政策在实践中“不走形、不变样”;要拓展和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领域;要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尽早推出两岸文化融合的提法和相关政策措施;不要轻易将两岸融合发展上升到政治融合和法律融合的层次;建议完善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链;力戒和消除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融合发展政策中的形式主义现象。

  王英津首先谈及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四个基本问题。第一,提出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缘由是什么。他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基于对马英九主政时期大陆对台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2008年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阶段以后,随着两岸交流的扩大和深化,一个中国在岛内的市场不仅没有扩大,反而越来越小。反思这一现象后发现,交流互动虽然可以增进两岸的利益连结,促进两岸关系向前发展,但交流只能增进两岸各自的利益,呈现出“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的割裂局面,而没有形成双方的共同利益。事实表明,交流对于促进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功效是有限的,只有在两岸交流的基础上不断推动两岸融合发展,形成共同利益连结,才能更稳固地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并为和平统一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鉴于此,大陆的对台政策出现了从交流发展到融合发展的调整。其二,基于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反面启示。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长期实行“分治”;而分治其实就是“井水不犯河水”的隔离政策,而长期隔离会固化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差异,强化香港居民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这不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一体化建设。诚然,在“一国两制”下,“存异”是必要的,但不能永久性地停留在“存异”这一层面,更好的作法应该是在“存异”的基础上积极地“求同”,并积极培育、慢慢扩大“共同”,最终消除“差异”。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出现的问题也昭示我们,今后处理两岸关系时应积极地推动大陆与台湾的融合发展,缩小两岸差异,消弭分离意识,促进国家统一。

  第二,两岸融合发展在性质上是什么。两岸融合发展究竟是政策,还是策略,抑或战略?王英津表示,从融合发展的出台动因和实践来看,它应属于策略,也属于广义上的政策。这是因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一种政策,融合发展是推动和落实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一种策略。从交流发展到融合发展是策略调整,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技术路线和方式方法的调整,而非政策调整。但是,在地方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将中央策略性规定作为政策来执行,从这一角度说,融合发展又属于广义上的政策。所以,那些将融合发展表述为“融合发展战略”“融合发展方略”等提法,均有失准确。

  第三,目前两岸融合发展的方位在哪里。王英津指出,两岸融合发展目前在“政策——制度——理论”发展链条中处于第一个阶段——政策阶段。众所周知,政策具有灵活性,制度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理论是更高阶段的提炼和总结,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指导性。这三者是依次递进的关系。目前尚未形成两岸融合发展的制度,更没有形成两岸融合发展的理论。从这个角度说,“两岸融合发展制度”“两岸融合发展理论”等提法尚为时过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目标追求也包括要形成一套融合发展的制度安排,并最终形成一套融合发展理论。一旦形成理论,它就会反过来用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既有制度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