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履行宪责 尽快为23条立法
邓炳强表示,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使香港由乱到治,但政府仍有需要继续履行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包括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本地立法,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责任。他指出,23条规定立法禁止7类行为,国安法只涵盖其中两类,包括“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未有完全应对其他国安风险。而本地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亦只是涵盖部分相关的行为。
他说,犯罪分子活动更趋地下化和隐蔽化,亦有危害国家和特区安全分子潜逃海外、肆无忌惮勾结外国势力,继续从事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因此有实际需要就23条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应对风险和威胁。
阐述23条与国安法的关系
林来梵在演讲中阐述了23条与国安法的关系,并从“法理关系”、“内容衔接”、“功能互动”三方面层层递进,加以讨论。在法理关系上,国安立法权与高度自治权同样归属于中央,而国安法是23条本地立法的上位法和立法依据之一。内容衔接上,国安法在必要的意义和程度上拓宽并深化了基本法第23条对国家安全秩序的保护范围,而23条立法对国安法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处理。功能互动方面,他认为通过两部法律有机结合,中央全面管制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将进一步有序互动。
Chin Leng LIM在演讲中提及国安法第38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他以多个例子证明,保护管辖权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认同,每个国家都有权对侵犯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