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警方有权要求“香港监察”删除网站

  中评社香港3月19日电/网评:警方有权要求“香港监察”删除网站

  来源:大公报 作者:温滔淼

  自称是英国非政府组织的“香港监察”,日前在社交平台表示,创办人兼执行总监罗杰斯收到香港警方国安处信件,警告该组织的网站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9条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指罗杰斯从事严重干预特区事务,以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警方同时引用国安法第43条及实施细则附表四,要求他们72小时内删除网站,否则采取进一步行动,并警告对方可能面临3年监禁或罚款10万港元。罗杰斯表明不会关站,警方则表示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一如外界所料,部分外国政客及媒体随即跳出来说三道四,例如:英国外相卓慧思便宣称,这次“针对总部设于英国的非政府组织”是“无理行动”,“尝试令捍卫香港人权的人沉默”,呼吁香港当局“尊重言论自由,并按国际承诺维护香港的权利”;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则在报道中宣称,“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的行为主体应是香港人或组织,云云。

  很明显,这些所谓质疑,不过是强词夺理。首先,“香港监察”的组织赞助人如聂伟敬、彭定康等,大多数是英国政客,其创办人罗杰斯,更是英国保守党所谓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卓慧思刻意把“香港监察”说成是所谓的非政府组织,只不过是刻意淡化对方是英国执政保守党外围组织的政治色彩。

  由外国政客组成的政治组织

  其次,香港警方今次的行动,根本与言论自由毫无关系。事实上,虽然《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都列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公约》第19条已述明言论自由须受保障的同时,缔约方可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而以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换言之,香港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发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言论,而警方国安处依照国安法规定要求“香港监察”删除网站内的涉嫌违法内容,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反之,“香港监察”和部分英国政客,不断污蔑国安法,声称该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根本是颠倒黑白,故意混淆视听。

  除了污蔑国安法之外,“香港监察”根本并非像卓慧思所言,是在“捍卫香港人权”,而是呼吁英国政府及其他国家,对我国及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包括唆使英国政府修改法例,赋予BNO持有人及其子女,可以透过所谓的“5+1”方式申请居英权,等于唆使英方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备忘录第一款及第二款的承诺。如此一来,香港警方依法要求对方删除危害我国和香港安全及核心利益的内容,究竟有何问题?

  当然,若要说到最离谱,当属“末代港督”彭定康,竟把是次行动无故跟俄罗斯总统普京扯上关连。香港警方根据国安法的规定,要求“香港监察”删除网站中的危害我国安全信息,跟普京及俄乌战争根本是八竿子都打不着,可见彭定康无故提到普京,不过是刻意泼脏水,意图把现时西方的反俄浪潮,转化为仇中情绪而已。   中评社香港3月19日电/网评:警方有权要求“香港监察”删除网站

  来源:大公报 作者:温滔淼

  自称是英国非政府组织的“香港监察”,日前在社交平台表示,创办人兼执行总监罗杰斯收到香港警方国安处信件,警告该组织的网站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9条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指罗杰斯从事严重干预特区事务,以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警方同时引用国安法第43条及实施细则附表四,要求他们72小时内删除网站,否则采取进一步行动,并警告对方可能面临3年监禁或罚款10万港元。罗杰斯表明不会关站,警方则表示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一如外界所料,部分外国政客及媒体随即跳出来说三道四,例如:英国外相卓慧思便宣称,这次“针对总部设于英国的非政府组织”是“无理行动”,“尝试令捍卫香港人权的人沉默”,呼吁香港当局“尊重言论自由,并按国际承诺维护香港的权利”;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则在报道中宣称,“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的行为主体应是香港人或组织,云云。

  很明显,这些所谓质疑,不过是强词夺理。首先,“香港监察”的组织赞助人如聂伟敬、彭定康等,大多数是英国政客,其创办人罗杰斯,更是英国保守党所谓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卓慧思刻意把“香港监察”说成是所谓的非政府组织,只不过是刻意淡化对方是英国执政保守党外围组织的政治色彩。

  由外国政客组成的政治组织

  其次,香港警方今次的行动,根本与言论自由毫无关系。事实上,虽然《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都列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公约》第19条已述明言论自由须受保障的同时,缔约方可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而以法律规定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