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能回老家改建祖屋吗?
近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212102号提案(关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老家祖屋危房改造工作落实的建议)作出答覆。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介绍,中央、省有关文件都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对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称,下阶段,该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二是强化审批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切实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还表示,将长期关注中央、省有关政策,如果省里有进行相关改革时,该局也会积极向省里进行呼吁,解决您们提出的上述几类人员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满足其对老家祖屋进行危房改造的需求。待中央、省有关政策明确后,该局将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做好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