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庄涉“犯聚”案 完成陈词 6.18裁决
控方:不应因议员身份免罪
控方昨日陈词时强调,涉案酒吧在案发时在法律上属于公众地方,即使陈淑庄等被告辩称纯粹在现场“开会”,亦仅属于商业性质,罪责不应获得豁免。纵然酒吧当时“落半闸”及在门口贴上“Private”(私人)字眼,亦不会改变该地方的性质。
控方又指出,陈淑庄当时虽是议员,但也不应因而获得豁免罪责,否则会违背立法原意。再者,陈淑庄等人可透过其他方法听取意见及申诉,故在酒吧“开会”绝非合理辩解。
被告陈淑庄及林瑞华分别被票控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陈伟才则被票控两罪,包括明知而容许群组聚集,以及容许客人进入酒吧前未量度体温、多于四人同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