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有关完善选举制度记者会全文
中评社香港4月14日电(记者 沈而忱)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3日下午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举行记者会,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亦有出席。以下是记者会全文:
林郑月娥: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为香港建立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符合香港实际情况、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三月十一日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即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三月三十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在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相对于原先的附件一、附件二,已写得非常具体,亦已列出了很多细节,但仍然有部分有关的事项是交由特区政府以本地的选举法来规定。我很高兴今日可以在此宣布,今早行政会议通过了现名为《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并且得到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同意和配合下,明日将会召开特别立法会大会会议,让特区政府可以将此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进行首读。
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附件一、附件二,至今日四月十三日——即前后只是两个星期——便能够完成此条《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是有赖各方努力。在此我想首先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附件一和附件二时已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清晰和具体的内容,很多细节已在附件中列明,我们只需在本地有关法例上将其体现出来。我要特别感谢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但全程参与,亦领导他们的团队在过去两星期日以继夜地工作。我亦特别感谢律政司和政策局在法律草拟方面的同事,劳苦功高,今日刊宪和明日首读的《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是近年一条非常复杂的草案,同时内容包括很多法案,如果大家稍后在网上看到此条草案,中文版有500多页,英文版还要更多——有600多页——一共需要修订八条主体法例,其中五条就是我早前在立法会说过的,涉及的范围比较多,内容比较丰富,这五条主体法例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另外三条需要作轻微修订的主体法例,其实只是一些很简单的相应修订,包括《高等法院条例》、《终审法院条例》和《旅游业条例》。另外,还要修订24条附属法例,其中有一条就是我们要修订去年因为疫情严重,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法订立了一条规例,将本来在去年九月进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至今年九月五日。目前来看,很清楚今年九月是不能举行立法会的换届选举,所以今次这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需要修订的附属法例亦包括了我刚才所说去年制订的紧急规例,将立法会第七届换届选举的投票日,由去年通过的九月五日延迟至今年的十二月十九日),即是说去年押后至今年的九月五日,现时再度将它调整至今年即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进行立法会选举。
接着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很抱歉因为此条例文本太厚,本来我们以为在召开记者会前可以透过立法会——因为我们已发出文件予立法会——上传至互联网,让大家可以看到,但可能现时在座各位传媒未能看到此条例的内容,所以我在此重点介绍这条修订条例草案内容。我们刚刚亦派发了一份小册子,这是关于此条例的简易说明,我建议大家可以看看我们上次印发的小册子,再加上今日印发的单张,就会比较清楚看到有关今次修订的内容,不过请容许我花点时间向大家介绍。
今次修订的内容有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直接落实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部分并不是直接与附件一、附件二有关,而是我们近年已看到香港的公共选举有优化和改善的空间,所以亦藉此机会,尤其是未来有三场选举,我们便将这些完善和优化选举安排的法律修订亦包括于此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中。
首先我会介绍属于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中都有一条条文,就是有些工作要交由特区政府以本地的选举法修订来落实,当中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要进行的本地法律工作是要界定一些机构,如果大家记得的话,在修订了的附件一中,由1 200人组成的四个界别的选举委员会将会增加至由1 500人组成的五个界别的选举委员会,但每个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都有一些不同性质的方法来产生界别分组的委员。基本上有三个产生办法,一个是指明职位的负责人成为当然委员;一些是指定团体或机构,它们会成为提名机构去提名一些人士成为选委会委员;第三方面的产生方法是透过选举,选举中有些是个人选民,有些是以合资格团体作为选民。就这三个产生方法,我们都需要做界定的工作,即究竟在每个界别分组的产生方法——如果适用,有些可能不一定有当然委员——当产生方法在该界别分组适用时,我们要透过修订的条例让大家知道究竟什么机构可以担任当然委员或者提名某些委员。这是第一项在修订条例中体现的工作。
第二方面就是针对立法会的地区直接选举,因为改动后成为20位地区直选的议员,所以这次是有分区直选选区划分的工作体现在这条例草案中。这次将全港分为10个区,大家会在条例草案看得很清楚,基本上也是建基于区议会选举时已有的450多个小区,把它们集合,大概相对平均地划分,每个地区直选选区也是由60多万至80万名选民组成,共分为10区,港岛有两个分区,九龙有三个,新界有五个。
我们在本地法律处理的第三方面工作是提名办法。在这方面,大家都记得,附件一和附件二就候选人要争取多少提名、从哪里争取提名,其实都说得很清楚,所以我们只需要在适当的香港法律反映出来。
第四项我们要做的工作是投票办法。这次的投票办法可以说是有不同形式,由选举委员会产生的40个立法会议席是以全票制为投票办法,换句话说,每一位属于1 5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选民都可以选40位人士。他们的选票是全票制,他们必须从候选人名单选出心仪、支持的40位人士,不可以填多或填少,一定要选40位;填选了40个选择就是有效的选票,最终以得票最多的40位候选人成为立法会议员。
第二种投票办法比较传统,大家都很熟悉的,就是“得票最多胜出”(First-past-the-post),在功能组别会沿用“得票最多胜出”的投票方法。分区直选方面亦有改动,投票方法会是“双议席单票制”,即我刚才跟大家说,将港九新界分为10个分区,每个区选出两位立法会议员,每名选民投一票,票数最多的两位成为在该分区获选的两位立法会议员。
第五项交由本地法律处理的工作就是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清楚交代了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审查每一位——无论是参选选举委员会、行政长官或立法会的候选人——包括会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但没有说明其组成,其组成是交由本地法律处理。这次在条例草案内,就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是一位主席和二至四名其他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上述人员——无论是主席或成员——都需要属于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主要官员,换句话说,是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员担任。稍后我会就资格审查委员会再跟大家交代一些发展。
最后一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均要求特区依法规管操纵选举、破坏选举这些行为,所以在《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当中,我们将会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加入两项新罪行。第一项罪行是禁止任何人于选举期间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投废票;第二项罪行是订明任何人如果故意妨碍或阻止另一人投票,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大家有兴趣了解这两项罪行是如何应用,稍后我们亦可以告诉大家在哪里可以找到实际内容和作解说。
大致上,我刚才所说的是附件一和附件二要求我们透过本地选举法律处理的议题。第二部分就如我刚才所说,是属于特区政府提出的,与今次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没有直接关系,但当然亦是有利于我们日后的公共选举更公平、有效,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项是社会讨论得特别多的,特别是在二○一九年的区议会选举,大家见到那个状况,也认为要为有需要的选民提供另外的排队安排,或我们称之为“关爱队”。这次条例草案赋权予当日的票站主任,可以为这些有需要人士设立特别队伍去拿取选票和投票。什么是有需要的人士呢?大家都知道,就是年长人士──我们这次订为70岁或以上;孕妇;以及受身体状况所限、排队会令他很不方便或不舒适的人士。票站主任可以为这些人士作出特别队伍的安排。
第二项改善公共选举的建议亦是社会谈论得很多的。我们这次建议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换句话说,在目前的状况,一名选民进入投票站,工作人员是要用一本纸本选民登记册,按身分证找到姓名,以间尺和笔在姓名上划线,然后派选票。上一次的选举亦有人认为这做法不是很稳妥,所以这次的条例草案修订了相关条文,令日后这些选举可以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核对身分证后就派选票给选民。
第三项改善安排就是一场大型的公共选举涉及很多投票站和一定数量的点票站,大家都知道这些投票站不外乎都是设立在一些公共场所,即康文署的体育馆,特别多是在学校,因为选举是在星期日进行。为了方便学校更加愿意借出场地,我们早前已同意学校可以在选举投票日的翌日放假。为了进一步令选举事务处在物色地方作为点票站和投票站时更方便,今次在法律上赋权总选举主任可以要求一些处所的负责人提供及借出物业予我们使用。这些是什么处所呢?都是受政府资助的学校或非政府机构,完全私人的物业我们不会强制要求,这些都是政府有提供财政支援的机构,希望他们可以借出场地。
第四方面,早前有些官司是有关查册,即选民登记册,今次的条例草案亦令我们可以优化查阅或编制选民登记册的安排,稍后大家有兴趣可以请常任秘书长跟大家介绍是怎样去做。接着是一些比较技术性的事宜,包括选举开支,因为经过了几年都累积了通胀,以往我们都会按通胀提升选举开支上限,所以今次几场选举的参选人的选举开支上限都会按通胀提升,升幅大约是百分之十。
最后一项修订是按着曾经参选的议员早前的诉求而提出。目前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参选人被提出选举呈请,我们本来要向该参选人发放的政府选举财政资助就会被扣起,待处理选举呈请后才回馈这些政府资助予该参选人。有时选举呈请是要等很久才完成,我们听到不少曾经参选、获选的人士都提出可不可以提早发放,所以今次亦在条例修订当中取消有关规定,换句话说,我们不需要等选举呈请完成,已经可以先发放政府的财政资助予参选人士。
大致上我需要向大家交代的内容就是这样,但当然你看到条例草案有500多页,怎会这么简单?因为当中很多我们形容是“牵一发动全身”,很多条例会因为改动了一项而需要改动其他地方,如果稍后大家有时间看我们向立法会发放的文件,我们是按议题来铺排这些修订,例如有关选民登记,就是我们解释让大家知道条例修订是怎样作铺排,方便大家阅读这么厚的条例草案。
刚才我说过,我们已做好这条例草案,明日会进行首读,然后交给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在定案之后,我们听到以下两点的意见,虽然我们未能将这些最新、我们愿意接受的意见加入条例草案,今日你看到的条例草案未有反映我以下所说的,但特区政府基本上的立场是我们接纳这些意见,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方面是有关资审会,我刚才说了,这个全新设立、用以替代由一位选举主任审视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特别是关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法定要求和条件,今日我们设立一个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这已经远远比由一位公务员出任的选举主任严格得多。我早前公布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主要官员担任后,社会上有声音认为似乎公信力不足,因为全部由“自己人”担任;我认真考虑之后,接受这意见,所以稍后我们会提出一项修订,会主动在法案委员会提出这项修订,就是加入一些社会人士,但今天我不想特别具体地说究竟增加多少位。总之,在官员方面,主席是主要官员,成员是二至四位的其他主要官员,我们亦会加入若干社会人士来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第一个我们很乐意提出对今天刊宪的条例草案的修订。
第二是关于时间。大家都记得我曾说我们的工作是分秒必争、非常紧凑,因为由现在到明年三月,不但要完成修订这么多条条例,也要重新做选民登记——因为有很多改动——接着要提名,然后参选,要完成这些工作是很紧凑的。原本我们觉得不可能安排较长的选民登记期,只得两星期,即通过条例后,那些要改动在哪里登记做选民的人,或者以前完全没有做选民,现在有资格去成为界别分组内选民的人,大概两星期内就要登记。听到很多意见都说这次的改动较多,特别在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内,所以我们经仔细研究后,延长了特别设立的选民登记期,我们宁愿压缩行政工夫,尽量在短时间内做。现时的看法是——大家在小册子上会看到一个日子——即七月五日,这个特别的选民登记期将会进行至七月五日前,我们估计大概有四、五个星期可以做选民登记。这跟现时正进行的选民登记是两码子事,现时周期性的选民登记会进行至五月二日,这个不受影响,所以所有有资格做选民但未登记的市民,我都呼吁大家要尽快在五月二日前登记做选民。所有看过这套完善选举制度界别分组的定义,知道自己有资格参选或者投票,但从来没有在香港做过选民的,我在此呼吁他们在五月二日前要先登记做选民,日后便可以按其界别分组或功能团体再进行特别的选民登记,至七月五日限期结束。然后我们便要编印——当然亦有上诉机制——编印临时选民登记册,再发布正式选民登记册,让我们可以进入选举。
今天我可以正式公布这三场选举的日期已经确定下来。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将在今年九月十九日进行;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我刚才也透露了——经修订后会在今年十二月十九日进行;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将会在明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我刚才说会在这条条例内修订去年的《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将原本的九月五日改为十二月十九日。
我的介绍大致到此为止。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立法会主席,以及廖长江议员担任完善选举制度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小组委员会在几天后会变为法案委员会,马上进行条例审议,希望争取在五月底前可以通过这条条例草案,让我们在很紧凑的时间表内能够完成未来这三场的选举工作。特区政府会对立法会审议的工作作出全面的配合,有需要我们会尽快提供资料,亦很乐意出席立法会为审议这条条例草案而安排的所有会议。
我在此停下来看看大家有什么提问,我跟四位同事都很乐意为大家解答。
记者:第一个问题,近日不少政府官员先后与各界持分者举行解说会,未来向普罗大众的解说工作有什么重点?第二个问题,立法会地区直选的10区划分是否改变了香港地区板块的运作?会否影响将来地区民政事务处的工作?对于区议会有什么影响?谢谢。
林郑月娥:我回答第一条问题,请曾局长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解说分区直选划区的问题。在三月三十日后,各司局长马不停蹄地举办了超过100场——应是117场——座谈会,绝大部分都是与社会各界进行,有些则是内部的,因为公务员团队亦须要完全掌握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性。未来日子将进入第二阶段的解说,如果大家记得我在立法会说过,我们就完善选举制度的公众解说是非常重要,但要分阶段进行,因为每一阶段的解说重点不同。
过去两星期的第一阶段解说是要向市民说明我们为何要做这项工作,中央为何要在国家层面透过全国人大作决定,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金法》附件一、附件二,为我们完善选举制度。我感觉这两星期在这方面的解说是有成效的,现时普罗大众都认为过去几年所见的议会乱象是不应该继续,应该回复至理性、互动的议会文化,让政府和议员可以多做实事,为市民解决多些社会及经济问题。
今日起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公众解说就是解说此条例草案。我刚才花了30分钟作第一次解说,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我们无论在法案委员会,或透过传媒访问,或我们每位可以写网志、文章,向大家介绍此条例草案。
对于受影响的持份者,即其所属的界别分组或其功能组别改变了,我们更有责任向他们解释条例草案现时的安排是如何,这项工作仍然是交予司局长进行。我相信他们可能已在邀约相关界别,告诉他们其界别中有当然委员、当然委员是由哪些机构组成、界别有下列的合资格团体选民,诸如此类。这些工作会继续,一直到此条例草案通过为止,属于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的公众解说很实在,涉及公众人士要做的行为,就是选民登记。虽然我们延长了选民登记期至七月五日为止,但仍然要不断解说、呼吁,或做一些更方便的安排,让市民记得在截止前登记成为选民。
第四阶段是当第一场选举在九月进行时,因为今次多了议席,又多了界别,所以会有很多人从来未参选过,如何令他们在参选过程中了解香港的选举法例,尤其是有关贪污、舞弊等行为的界线,我们到第四阶段会集中针对候选人或其团队——因参与选举亦有团队——进行公众解说。我们在每一阶段都会不遗余力地进行公众解说的工作。
邓忍光:多谢行政长官。基本上,今次我们将全香港划为10个大选区,处理方法跟选举管理委员会划界时所考虑的原则是完全一样的,主要原则是不会割裂社区,亦会考虑人口基数,希望各个选区的人口分布较为平均。由于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划界牵涉公众谘询及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正如行政长官所介绍的选举时间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今次我们透过立法进行划分选区的工作时,我们是完全跟从选举管理委员会一贯的工作原则。大家有机会可参阅立法会资料文件的附件H,当中详列各个选区的分布,其实绝大部分的选区都不会超过该基准人口的五个百分点,基本上是非常贴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当然,这不会影响现在18区的民政事务处的工作。这18个行政区当中,只有三个因人口分布的问题而需要执行少许切割,分别是沙田、元朗和黄大仙,其余每一个行政区都没有进行切割。多谢行政长官。
记者:想问一条有关资审会的问题,他们的成员要来自《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官员,其实当中包括了警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等这类纪律部队的首长。想问问他们这一类职级与资审会的权力是否相称?第二,会有社会人士加入这个资审会成为成员,是否由特首去委任,以及会根据什么原则邀请这些社会人士?第三,就是想问关于白票的规管,究竟具体的刑责是什么?执法的过程如何?谢谢。
林郑月娥:我先回答关于资审会的问题,有关于白票的问题,请律政司司长回答。我先说说资审会的成员,现时在条例草案的写法就是由行政长官委任一名主席,两至四名成员,无论主席和成员都须要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主要官员。你是准确的,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不单止是司局长的官员,亦包括了几位公务员的同事。你问到是否相称,因为资审会的其中一个功能是国安审查,它会看由国安委按警务处国家安全处进行的调查所提供的意见,从这个角度看,纪律部队首长完全有能力、有资格做这个资格审查。你刚才提到的两位正正都是国安委的成员——警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但这不代表他们一定会被委任,我们在法律上的写法是没有指定职位,即并不是by post。我相信每一任的行政长官都会看看当时的主要官员,无论从他们的工作范围,以至其他方面去考虑委任这些官员成为资审会的官方成员;我们现在亦乐意委任一些社会人士,即是非官方的成员。
委任社会人士的原则,我觉得都好像一般委任重要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个人能力、个人诚信。在这次的工作里获委任的社会人士的职责是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包括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所以他必定是一位爱国者,这是毫无疑问的。在香港要找符合我刚才所说条件的社会人士并不太难,我相信他们都是在社会上举足轻重、德高望重,可以协助主要官员担任资审会的工作。我请律政司司长。
郑若骅:我们就着附件一和附件二里的要求,是需要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刚刚这位记者问到的就是我们处理防止任何人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投一些总括而言称作废票、无效的票,我们订下相关条例防止这些行为,这是希望不会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一个重点。至于公开活动亦有说明,其定义是向公众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讯,又或者是由公众观察到的一些行径和动作等,以及第三,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这些都属于公开活动。在考虑时,条例亦订明假若这名人士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话,都可以作为免责辩护。整体来说,我们的条例就是这样,防止任何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者煽惑他人投废票、白票等等。
林郑月娥:感谢两个问题。首先,特区政府认为这次完善选举制度对香港未来的政治体制非常重要。虽然中央从国家层面已为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毕竟是在香港举行多场选举,所以如何让香港的市民了解、支持选举制度的改善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首阶段的工作是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三月三十日通过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安排一些司局长合共举办了超过110场座谈会,有的是内部举行,大部分是为社会各界举办的,首先要让他们认同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我也有出席部分的座谈会,基本上肯定、认同要做这件事的反应很强烈,因为他们也经历、看到了这几年香港立法会、区议会的乱象,很多朋友都说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中央这次做了这个工作,他们都表示非常欣慰,亦非常感谢中央。
在过程中,他们也有反映一些关注,我们也聆听了。今天公布的条例草案没有包括这两项内容,但我现在主动说,听了意见后我很愿意和乐意往后作修订以落实这两项内容:一是安排较长的时间来做选民登记,因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改动毕竟比较大,所以应该保留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另外是他们觉得有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对的,但要是在香港比较复杂的政治环境,全是官员当主席和成员,公信力不太好,可能观感上也不太好。我肯定、保证公务员或主要官员是非常公平公正,但我也同意往后要修订条例草案有关条文,让行政长官可以委任若干名社会人士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这些座谈会非常有积极性,整体反响很好。
往后的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就是本地立法工作。本地立法工作一般是在立法会进行,立法会将很快成立一个草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争取在五月底之前通过。但如我刚才说,要是香港市民不支持这个工作,通过条例也不是很有意义,所以我们会不断在社会作公众解说,也会有更多司局长拿着条例草案向某个有受影响的界别解释和介绍,这是第二阶段的工作。
往后进入安排三场选举的阶段,按修订的条例草案,再加上这次提出完善香港的选举安排,如何进行三场选举以非常具体地落实中央这次完善选举制度的目标,未来一年的工作非常繁重,但我有信心我们应该可以不负使命,按时间表把三场选举都办好。
记者:特首,你好,想就白票和资审会方面问一些问题。第一,关于白票方面,其实投白票和投废票现时都没有刑责,将呼吁投白票和投废票变成罪行的话,究竟法律基础在哪里?可否说明投白票和投废票如何影响选举公平,有没有什么外国例子或事例可以支持,还是这只是政府为保住面子、保住政改认受性的一个手段?第二,关于资审会方面,你刚才都有提出,为回应声音加入一些社会人士,但其实在资审会里不期然会接触一些关于国安委的资料,因为国安法亦有说明不能公开,那么如何可以确保社会人士进资审会的安排,不会跟国安法有冲突?另外,想问关于主要官员方面,选举很快便会来临,你自己有没有一些资审会成员的人选?你挑选的准则是什么?会否按他们的官职或资历作决定,还是其实没有准则?
林郑月娥:我回答有关资审会的问题,请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或常任秘书长说说选举方面,因为关于香港的选举,他们两位比我更熟悉,现时在选举中有什么是舞弊、非法的行为。
曾国卫:多谢行政长官。关于这次修订本地法例,我们打算修改法例,禁止任何人组织、或在公开活动中尝试煽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有关这个安排,我们在立法会的小组委员会上和向公众已提及,我们留意到社会上有些人企图作出这些行为,试图破坏选举,或者令选举公信力下降。针对这种行为,我们根据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我们要采取措施,依法规管这些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所以我们有这样的安排。这并不是我们对选举或者投票情况没有信心。因应社会上出现这样(尝试破坏选举)的情况,有人尝试作出煽惑行为,所以我们针对性作出法例修订,确保选举不会被操纵或破坏。
郑若骅:我补充一句,刚才问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的票或废票,刑罚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三年。我也想再补充一点,我们作为一个公民,有责任及权利投票,这是第一点,所以我必须呼吁大家要参与选举和投票。第二点,在考虑这次工作时,刚才提到的附件一、附件二,需要香港特区去做一些措施,依法规管那些操纵及破坏选举的行为,在《311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人大常委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也交付我们这个很重要的责任,整体而言,我们要知道《311决定》的整个目的,是希望我们完善选举制度,在宪制层面要这样去看。第三点,香港一向以来在法律原则上,都要确保选举公平、公开、诚实地进行,以及选举没有舞弊或非法的行为,现时我们有一定的法律处理相关的事情。但正如刚才局长所说,每当见到有一些会破坏选举的特别情况,不仅人大常委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明确给予我们责任要处理,即使作为特区政府见到这些情况,也需要采取立法工作,确保选举可以公平、公开、诚实进行,令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其公民权利。我希望大家关注这几点。谢谢。
记者:林太,你好。首先想问有关投白票的犯法行为,可否解释何谓公开活动?如果有一个网民或市民在社交网站呼吁朋友或家人在选举时不要投票,会否构成犯法行为?第二个问题,刚才你提到特首在竞逐连任时应避席资审会的会议,为何此安排是以口述形式而不是写入条例当中?你会否认为特首在竞逐连任时应要辞任国安委和资审会这两个可能潜在利益冲突的岗位?
林郑月娥:我回答第二条题目,律政司司长稍后可以说说——其实刚刚已说过何谓公开活动,在法律上已写得清楚。我刚才已解释,其实这是多走一步去消除可能会有的观感,特别是涉及行政长官在一场行政长官的选举。我们对于申报利益的制度有充分的信任;事实上,正如我所说,作为行政长官,我每日都会看看桌上需要处理的事情有没有利益冲突,我在行政会议如是、每年作授勋的决定亦如是。如果说要抹去行政长官的宪制职能,纯粹因为担心有人说存在利益冲突或观感不好,我认为这不符合对行政长官问责的要求。行政长官每日需要做很多重要的决定,我们要相信制度——第一,有利益申报制度;行政长官并不是独断独行、一人做事,国安委有很多成员,还有国安顾问在其中;资审委亦没有行政长官作为主席或成员。我在此刻担任行政长官处理这条条例,我立此存照,说清楚我认为在利益申报上,为了让这条条例可以得到社会上更大的认同,我是提出了这件事。这亦不是在以往没有做过的,有时候立法会要我们作一些承诺和表态,但不至于要写在法律中,因为很多事写在法律后可能会带来一些现时看不到的问题,所以选择了用这个方法去处理。我不认为若现任行政长官要参选——以往亦曾有两位在任行政长官参选——要完全解除他们的职务,不能做这些、不能做那些,对香港未必是好的安排。这亦都是法律容许的,其他主要官员参选行政长官时要辞职——我亦曾经辞任政务司司长参选——但如果现任行政长官按《基本法》争取参选下一届行政长官,他可以继续担任行政长官的职务,但当然要公私分明,不可以利用公职、时间和资源做选举工程。
记者:想问政府会否将最终选民投白票或者投票率的高低——这当然是与早前的一些选举作比较——视为民意的指标?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就是想问政府的条例草案现在可以看到一些有权选选委的团体都是以建制背景为主,例如社福界。在选委的代表性和均衡参与的程度,特首认为是否足够?
林郑月娥:每一场公共选举有多少选民出来投票是受很多因素影响,不应该简易地认为投票率高就是一场公平、公正或是成功的选举。事实上什么是成功的选举是因人而异。如果是候选人,他能够当选就是成功的选举。作为鼓励市民行使公民权利,关心香港社会、关心政治体制、关心有些什么质素的人进入议会,或者甚至担任行政长官,行使他们在《基本法》之下受到保障的选举权出来投票是应该的,亦是基于这个原因,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每一次去到公共选举都会做大量的宣传,鼓励大家行使你的公民权去投票。在今次的情况,第一,现在言之尚早;第二,正如我所说,未来选举的背景仍然是经过了一年多的疫情,这个或许亦是很主导的因素--究竟那时候的选举情况、投票日的安排是如何,所以并不适宜现在去说要有多高的投票率,这才算是一套完善的制度。现时我们所说的是一套制度的完善,亦不是说一场的选举或者一轮的选举,而是令到香港可以长治久安的制度。
这亦带我回答你第二条的题目。香港要长治久安,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要符合“一国两制”,所以要求参选人或者当选就任的人是爱国者,而“爱国者”的要求亦不是过份——已经说过很多次——就是支持、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做伤害国家、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发展利益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只是要求参与人士是属于爱国者,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如果你问我一个这么实在的问题,是代表性或者我们称为“广泛代表性”,又或者是“均衡参与”,又或是“整体利益”这几个指标,我很有信心地说,现时这一套制度中,这些指明的团体、这些组成的板块是可以符合这些目的。简单来说,在一个界别,如果这个界别分组30个席位全部都是同一个看法的人,亦未必反映在这个界别里对于社会的参与度、或者它是否一个有份量的机构、或者他的经验,我觉得今日这种有均衡参与下出来的委员是与该界别有紧密联系,甚至是要有一段时间持续运作,譬如有一个三年的要求,是更能够彰显到这个要求,不能够简单地以建制或者非建制来看这次我们界定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或选民的团体。
林郑月娥:这次在地区选区的划分,没有考虑这么多其他因素;当然在地理上要有一定连系,不会南北两边硬要放在同一个地区选区,但亦不可能考虑这么多往后的发展会是如何、运输基建的连系如何,或该区进一步建屋的空间多不多,不可能考虑这些因素,主要是考虑一些比较客观、具体的因素,就是地域上的连系和人口分布。就离岛区划入香港岛西,或者稍后请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可以再解释。
第一条问题,这套完善了的选举制度,我们当然希望不单止是地区直选,而是所有参选的候选人——无论参选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候选人——都是符合爱国者的要求。如何可以达致此要求,就是有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亦有辅助能力,就是来自国安委。这些在以往完全不存在,回归20多年以来,我们都没有国安法例,警务处——回归前反而有,大家都知道——在回归后并没有做国安审查或这些工作的人士。现在我们有了这些能力,亦有了国安委。我有信心我们可以达致希望参选的人士都是爱国者。
你说若“看漏眼”,有人参选时可以过关,是爱国者,符合法定要求和条件,又让他参选成功和当选就任的话——最近有一条正在审议的条例正是处理此问题——公职人员经过选举进入政治体制,在议会层次,如果发觉他有违反誓言,即他做了一些“不拥护、不效忠”的行为,现时立法会正在审议的另一条有关公职人员参选和就任的条例,便可以处理到,而这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都有相近的条文,可以做到此效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请你说说划界方面。
邓忍光:多谢行政长官。如果大家已经阅读立法会资料文件的附件H,会看到中西区、南区、离岛区会构成一个名为“香港岛西”的大选区,总人口数字为662 000人,偏离了我们可以接受的人口基数。每一区正常来说应该可以达到757 000人,或约760 000。现在港岛西与离岛加在一起,仍然低于这个人口基数的百分之九点三。在十个选区中,虽是偏离人口基数最远的,但仍符合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法例,以至其一向划界的准则,就是正负不能相差百分之十五。刚才那位记者朋友提出如果将离岛区拿走,港岛西区只剩中西区和南区,计算出来会偏离人口基数百分之三十四,违反选管会一向的划界原则。正如行政长官所说,希望全香港十个选区的人口平均分布要合理一点。
记者:假如有人认为资审会的决定不公平或有所偏颇,是否应该设立上诉机制而不是“一刀切”?谁可保证资审会的决定一定不会出错或偏私?另外,选委会的基层社团都是由新社联、九社联和香港各界联合会组成,为何基层社团只有这么少?挑选这些团体有什么原则,会否考虑其他基层团体?谢谢。
林郑月娥:资审会的功能是决定每一位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符合资格有不少要求,有些是关于他有否犯罪记录、是否永久性居民、年纪,或甚至将来条例通过了,也会看他过往有否做过违反条例的行为而数年内不得参选。如果因为这些理由而令资审会认为他不符合资格,是可以经选举呈请去处理。但如果资审会认为一个人不符合资格是基于国安委出具的意见,即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附件一、附件二已写明不可以采取司法行动,因为国安资料不能透露,理由是这么简单。正如我所说,资审会的成员无论是主要官员,或将来我们再委任的社会人士,社会都是对他们有期望,需要特别向社会负责,所以我不相信有一个人能“只手遮天”作决定,应该能达致原本设计,都是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