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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答中评:草案体现中央对香港充分信任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6月22日电(记者 张心怡)新华社2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摘要。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草案》考虑到香港特区的全面实际情况,体现出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等。

  傅健慈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因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宪制和法律依据。

  傅健慈认为,国家安全是国家的事权,中央政府有权有责在港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遵守全国性法律和特区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并负责监察、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共同履行职责,使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有效打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使其法律化、规范化、清晰化。
   
  提及《草案》规定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主席,并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有关案件,傅建慈表示,一直以来,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8条的权力委任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现在行政长官从现任或退休的法官中,使用“用人唯才、知人善任”的高效原则,挑选及委任适当的法官去处理国安有关案件,彰显了“一国两制”的独立司法权,并释除了部分港人对于“中央委任法官”的担心。

  《草案》亦对中央和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和权限作出划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国家安全有宪制责任。

  傅健慈指出,《草案》充分考虑香港特区的全面实际情况,体现出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以及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贯彻落实,明确由特区政府肩负主要责任,执法、司法等绝大部分工作由特区完成,绝大多数案件由特区审理。在特定的情形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相关的机关,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执行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傅健慈亦强调,整体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具有必要性、迫切性、震慑性,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了宪制和法律依据,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恢复香港的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市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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