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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消弭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需多方给力

  中评社北京6月22日电/消弭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需多方给力

  来源:东方网   作者:叶金福

  近来,离职已经半年多的陈小姐,最近找到了一份还比较理想的工作,可在即将入职前,她却收到用人单位的奇葩通知,要求她提交一份孕检报告。这让陈小姐多少有些尴尬:“我还没结婚呢,连男朋友都没有,这是不是有点过分?”虽然心里这么想,但为了得到这份工作,陈小姐还是忍了。记者了解到,不少女职工在求职过程中都遇到过类似问题。

  不管是单身女性,还是已婚女性,入职前都要求提供“孕检报告”,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性别歧视”和“就业歧视”行为。同时,这更是触碰了女性职工的道德底线。

  其实,在去年2月21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就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以说,这既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给那些存有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条“红线”。

  但笔者以为,要彻底消弭“女性就业性别歧视”还需多方给力,必须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来保障女性的合法就业权。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笔者相信,只要多方给力,通过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那么,消弭“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就能“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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