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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警诫”适用未成年罪犯

  中评社香港6月28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当一名介乎于10岁至未满18岁的青少年干犯罪行,若警方有充分证据提出起诉,便可按正常程序进行检控,将犯案者送交法庭审讯,或根据警司警诫计划处理该青少年罪犯。

  在警司警诫计划下,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行使酌情权,对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诫而不提出起诉,而涉案青少年须接受警方监管,为期两年或直至该名青少年年满18岁为止(两者中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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