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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订立香港国安法体现国家政治决断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论坛直播截图)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7月21日电(记者 沈而忱)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教授日前在山东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高端学术论坛上对《港区国安法》进行解读和分析。他指出,在中美关系全面紧张下,国家出手订立香港国安法,体现了中央敢于担当和勇于负责的政治决断,对恢复香港社会秩序、对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以及对香港和内地的良好宪制关系的重新构建都是积极正面的。

  邹平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次国家安全的专项立法,在法律条文的订立方面难度不大,真正的难点在于,在中美关系全面恶化的情况下,评估国内外的反应和对香港治理态势的影响后,作出立法的政治决断。香港是个国际化城市,英国在港有近30万国民,美国在港亦有过八万国民,且有1300多家公司,每年从香港取得贸易顺差达300亿美元,因此香港是个受国际高度受关注的城市,国安立法牵动着西方世界的神经。
 
  香港国安法出台后,英美联合多个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对中国施压。邹平学提到,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世界航运中心,交通位置便利,和内地关系密切,加之香港并没有完成23条立法,因此香港成了不设防的城市,西方国家的情报人员在香港活动非常便利。国安立法后,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国家反应激烈,正是因为他们从此以后,在香港设置的情报机构和长期经营的情报网络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国安立法的背景是香港长期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空白。”邹平学说,在中美关系全面紧张的情况下,美国利用香港法制的空白干预中国内政已经到了明目张胆和匪夷所思的程度,因此香港的国安问题日益凸显。反修例风波是香港回归以来最严峻的一次管治危机,既体现了香港国安方面的漏洞,又暴露了香港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邹平学指出,中国作为单一制的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首要责任,地方政府有配合的义务。其中,中央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三方面,第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一个适用于任何地方的统一国家安全标准,尽管港澳实行“一国两制”,但是在国家安全标准问题上不存在“两制”的问题,只能有一个标准。第二,防范于未然,及时订立国家安全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防范为先。第三,动态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施加以化解,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下,避免发展成不可收拾的事态。

  邹平学表示,香港基本法从三个方面来确定国家安全机制。第一原则层面,基本法的总纲第一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确定了香港的性质地位,说明香港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第十二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明确香港特区的地方属性,使香港负有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香港国安法第二条亦明确写道,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人员不得违背。
  第二中央和特区层面。中央层面上,基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说明香港的外交和防务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了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怎么适应的问题。特区层面则有两个着眼点。一方面是香港的原有法律,回归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除了违反基本法的法律被废除或被修改外,原有的法律体系得以保留,包括原有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另一方面,基本法23条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煽动、颠覆等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属于中央事权的国家安全立法被授权予特区,但实际上香港在目前政治生态下无法完成。

  第三,在执行机制方面,在香港国安立法之前,特区没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中央亦没有专门在香港设立机构,所以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在执行机制层面,香港整个国家安全都是空白,成为了一个不设防的城市。

  谈及国安立法的意义,邹平学认为,这次立法体现了国家敢于担当和勇于负责的政治决断,有利于巩固“一国两制”的根基,有利于香港的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解决了香港国家安全不设防的问题,避免了外部敌对势力利用香港事务进行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是向外部分裂势力,包括民进党当局作出的严正的警告。

  另外,邹平学谈到,香港国安法颁布后的首个交易日,香港恒生指数飙升;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亦表明,国安法颁布以来,香港金融市场引进资金超过1000亿港币。这说明国安法对香港社会的冲击很小,稳定了投资者的信心,对恢复香港社会秩序、对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以及对香港和内地的良好宪制关系的重新构建都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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