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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检署王炳忠案起诉书(全文)


北检记者会。(中评社 倪鸿祥摄)


同泰精品非法地下汇兑所查犯罪所得推估。(中评社 倪鸿祥摄)


北检依违法“国安法”等罪起诉新党发言人王炳忠等人查扣的犯罪所得。(中评社 倪鸿祥摄)


查扣的犯罪所得建请法院没收。(中评社 倪鸿祥摄)


同泰精品违反银行法。(中评社 倪鸿祥摄)


北检公布查扣王炳忠及同泰精品店的外币。(中评社 倪鸿祥摄)


北检查扣王炳忠的外币。(中评社 倪鸿祥摄)


北检查扣王炳忠的外币。(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6月13日电(记者 倪鸿祥)台北地检署侦办新党青年军涉陆生“共谍”周泓旭案,13日全案侦结,检方认定新党发言人王炳忠等人被周泓旭吸收当“共谍”,并接受中国大陆资助在台发展组织,以《“国安法”》非法发展组织罪起诉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且认定王炳忠的父亲王进步也是帮助犯一并起诉。至于协助处理赃款的地下汇兑业者同泰公司负责人及员工等4人,则被依违反《银行法》起诉。

  北检今上午11时开记者会,现场摆放大批扣案物,包括数包千元现金。另查出王炳忠指示不知情人士透过管道洗钱,依违反银行法,起诉同泰精品公司负责人等4人,查扣1525万多元犯罪所得。

  以下为北检起诉王炳忠等人起诉书全文:

  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净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被告同泰精品公司人员涉嫌违反银行法案件,本署侦查终结并说明如下:

  壹、侦查缘起

  1、大陆地区人士周○旭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经本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侦办,并将扣案周○旭所有之随身硬碟送交鉴识,经复原删除资料,因而取得“我系统开展台湾统派工作的做法体会(简体字)”、“新中华儿女学会简介”、“中华讲武堂项目策划书”、“星火T计划”、“燎原企划案”、“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年度预算计划”、“2017年学会年度预算”、“关于新中华儿女学会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星火小组整体布局与今年规划”、“开头为‘敬爱的党组织’之‘入党志愿书’(简体字)”等电磁纪录;复于民国2017年12月19日,由“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调查官持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对于与上开鉴识复原资料有关联性之人执行搜索,并同步讯问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净、陈○俊、A2、A3、A4、A5、B1,因而查获“台湾统派青年核心小组纲领及章程”、“思想与工作汇报”、“中华讲武堂暨九三制片厂计划构想书”、“接地气企划”、“军人身分背景资料及合照照片”、“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帐册”、“记事本”、“请示王爷资料”、“报帐请款资料”、“2016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进度报告”、“燎原新闻网成果报告”等文件及通讯软体对话纪录后,认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嫌与周○旭共同违反“国家安全”法,且经民众具状告发,遂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另行分案侦办。

  2、本署侦办王○忠等人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循线查悉王○忠等人系透过地下换汇业者“同泰精品有限公司”(下称同泰公司),将非法外币资金(含美金、人民币)兑换为新台币后,作为发展组织使用,爰分案侦办,并指挥本署检察事务官、“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进行行动跟监、搜索,因而查获同泰公司人员涉嫌违反银行法非法办理银行汇兑业务案件,并扣得帐册及犯罪所得。

  公布星火秘密小组架构、收取运用资金过程、报帐资料等相关证据、证物,同时破获同泰精...
公布星火秘密小组架构、收取运用资金过程、报帐资料等相关证据、证物,同时破获同泰精品公司违反银行法案件。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帮助上开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曾○净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第 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部分,罪嫌不足,为不起诉处分。

  三、“同泰公司”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4人,涉犯违反银行法第29条第1项、第125条第1项之“非法经营银行汇兑业务”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参、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诉之犯罪事实:

  (1)王○忠(别名“卜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秘书长(前为理事长)、“燎原新闻网”负责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执行长;林○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长(前为秘书长);侯○廷(别名“远山”)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前为常务理事);王○步系王○忠之父亲,且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理事长;曾○净(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另为不起诉处分)系“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秘书,负责处理财务;大陆地区人士周○旭(别名“甫辰”,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以2017年度诉字第323号、台湾高等法院以2017年度上诉字第262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现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中)于100年自浙江大学经济学系毕业,于2012年9月来台就读政治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研究所,嗣于2016年9月6日毕业后返回大陆地区,复于2017年2月19日以台湾咏铭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咏铭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请获准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 条之 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帮助上开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曾○净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部分,罪嫌不足,为不起诉处分。

  三、“同泰公司”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4人,涉犯违反银行法第29条第1项、第125条第1项之“非法经营银行汇兑业务”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参、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诉之犯罪事实:

  (1)王○忠(别名“卜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秘书长(前为理事长)、“燎原新闻网”负责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执行长;林○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长(前为秘书长);侯○廷(别名“远山”)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前为常务理事);王○步系王○忠之父亲,且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理事长;曾○净(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另为不起诉处分)系“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秘书,负责处理财务;大陆地区人士周○旭(别名“甫辰”,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以2017年度诉字第323号、台湾高等法院以2017年度上诉字第262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现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中)于100年自浙江大学经济学系毕业,于2012年9月来台就读政治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研究所,嗣于2016年9月6日毕业后返回大陆地区,复于2017年2月19日以台湾咏铭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咏铭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请获准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2)大陆地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下称“国台办”)系大陆地区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其下设有政党局等单位,负责对台情搜工作任务,范围主要包含:我政府的重要对外、对大陆政策、重要施政方向;台湾各个政党组织、派系、各级选举情况、台湾社会各界舆论走向、政府财政经济发展方向、台湾各级重要人士个资及组织资料,属“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规范之“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大陆地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系中共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原称“总政治部联络部”)直辖之“上海联络局”,对外一般使用“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办公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下称“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名称掩护从事情报活动,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负有搜集台湾政治及军事情报、策反国军及驻外武官、对国军宣传中共“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政策,及从事对台宣传品的出版与输送工作等任务,属“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规范之“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

  (3)自2014年5月间起,周○旭陆续结识王○忠、林○正、侯○廷后,渠等均明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目前仍处于军事武力对峙状态,竟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共同基于为大陆地区军事、行政、党务机构发展组织之犯意联络,于2014年12月间,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下称王○忠等4人)受大陆地区“国台办政党局”副处长崔○辉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官员赵○之指示,共同组成“新中华儿女学会4人核心决策小组”及“星火秘密小组”,在台发展组织,并由周○旭担任与“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在台监督及联系窗口,负责收取及汇报王○忠、林○正、侯○廷发展组织之思想心得、工作企划、预算案、工作成果,且协助提供组织所需资金予王○忠,由王○忠统筹运用资金。王○忠等4人并以“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等社团组织为掩护,藉由举办活动、营队、设立网站、经营网路社群粉丝团等方式建立接触管道,进而发展组织,从中物色吸收成员(含现、退役军人、青年、学生等各阶层人士),另王○步则基于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而帮助发展组织之犯意,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为掩护,协助王○忠管理及隐匿“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提供予王○忠发展组织所需资金,并由王○忠核阅曾○净制作之“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帐册,相关行为详述如下:

  1.1、王○忠收取大陆地区“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提供之资金,用以发展组织:

  (1)王○忠自2015年起,收取“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提供之资金,用以在台发展组织,由其负责资金管理及分配运用,并以“书”作为各种币别资金之代称(包括:美金、港币、人民币,“美国书”指美金、“香港书”指港币),“本”则表示百元现钞100张即1万元之金额。取款模式为:王○忠先出境前往大陆地区收取外币现钞后,透过入境返台之机会,将所收取之外币现钞携带返台,再指示曾○净及王○步向地下换汇业者(包含:同泰公司,址设台北市中正区○○路○号○楼)换汇,将美金、港币、人民币等外币现钞兑换为新台币后,部分款项直接交予王○忠个人运用,其余款项则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板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板信商银)帐号○○○○○○○○号帐户(向地下换汇业者换汇过程,详如附表一)。

  (2)王○忠收取“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提供之资金后,于2015年间成立“燎原新闻网”,并以上开资金支付购置“燎原新闻网”组织据点即台北市万华区○○○路○段○○号○楼之购屋头期款新台币330万元,再陆续于2016至2017年间,由王○忠本人或指示曾○净定期提供薪酬予林○国、高○、胡○艾、林○霖、简○佑等人,由胡○艾、林○霖、简○佑负责在网路上发表文章及回覆王○忠之粉丝团留言,并由高○担任网路顾问,林○国则负责架设及维护网站,且提供稿费及影片剪辑报酬予李○衍、李○荫,另提供予曾○净每月作帐薪资新台币1万2,000元,以及按月支付上址“燎原新闻网”组织据点之房贷费用新台币4万6,000元,以运作“燎原新闻网”作为发展组织之成果(支出对象、时间、金额详如附表二)。

  (3)王○步为“南鲲鯓代天府板桥玉旨代天堂”(址设新北市板桥区○○路○段○巷○号,下称代天堂)之负责人,其与王○忠均为代天堂供奉神明“王爷”之信徒,并将其等向“王爷”请示之内容,以文字具体记载“因弟子有感台湾前途命运,与大陆唐山息息相关,故立志推动台湾与唐山走向和平统一,以此作为弟子事业前程的目标。目前弟子主要运用唐山政府的支助弟子的资源,培养弟子的宣传部队”、“弟子日前在厦门,和上海赵○见面谈到成立公司构想,赵○先是觉得完全登记许○会名字最好,后又觉得有弟子名字,也能用来作为弟子有一定营利收入或金钱流动的正当理由。请问王爷怎么看?日后此公司成立,是否可作为上海赵○方面资助学会运作的金流管道?”、“弟子日前在厦门,与赵○在房里密会,赵○对弟子提到,国台办政党局局长王○文和他说,觉得弟子与林○正、侯○廷的团队工作太分散了,这样下去未来不确定是否再支持弟子,赵○则对他解释我们是各自用不同方式发展,但仍会呼应同一方针,且弟子是团队的核心”、“赵○告诉弟子,侯○廷想要自己单飞做媒体人,还向他要求补助他自己成立网站。但侯也表示了他走自己的路,不会和○忠争领导权。赵○建议弟子,不用硬要把侯抓在身边做部属,也不用与侯争媒体人气,而是表演好弟子才是路线制定者、情势分析定调者的角色,抓住这个角色,侯最后宣传的成果还是可以为弟子收割”、“1、请示:国台办政党局是否的确对弟子的支持有所动摇?2、赵○的策略是否可行?3、如何处理侯的关系?”、“政党局今年500万(下修350万)”、“赵总:我还有多少本书在你那儿?”等语,以上开向代天堂“王爷”请示之内容,作为其收取中共“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资金之发展组织规划。

  1.2、王○忠等4人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组”,藉由执行“星火T计划”以遂行发展组织:

  (1)于2015年间,王○忠等4人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组”后,拟定“星火T计划”,订定分级奖金制度,小组成员藉由各自对“我国”军方人员之结识与人脉拓展,物色“我国”军方人员并深化交往,以发展组织。该计划书载明“宗旨原则:为配合完成中央整体规划,经上级机关指示,星火小组准备实施有计划、分步骤的以台军现役官兵为主的心战行动,代号:T计划。为了更好的实现小组对军方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重点对象的职能,小组对现有军方人脉资源进行梳化整理,预计以网路数据库挖掘、现有人脉的深化、军武主题活动、学术研究报告四大活动为主”、“具体作法…数据挖掘:定期对全部好友或特别对象的朋友群进行了解分析,挖掘可能正在台军服役或在军中有广泛交友圈的新数据”、“确认立项:(奖金3000NT)经小组两人或以上查证,确认客户真实程度,立项建档,研究进一步接触方式方法”、“粉丝好友:(奖金3000NT)争取在线上建立联系,成为脸书好友,进一步使其成为组员脸书的订阅粉丝,并且经常性的按赞(70%以上),以期收到逐步导正思想理念的目的”、“互动交流:(奖金5000NT)在线上建立长期热络的互动关系,有定期交谈(两周至少一次,为期两个月以上,经小组确认后核发奖金),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对时局议题交换看法或对生活问题相互交流”、“相识见面:(奖金10000NT,餐饮费用可报销)在合适的时机线下见面,深入瞭解客户信息,与其建立感情联系,争取可以和目标对象合影”、“私约谈心:(条件成熟后奖金50000NT,期间各项费用可报销)争取与客户单独见面聊天,探讨时局意见,倾听生活、心理等情况,每次需提交简要会谈报告,及时了解进展与方向,接受小组与上级机关直接指导,为最终见面做好准备”、“小组研拟以‘新中华儿女学会’名义自己或资助相关学者做关于台军不同阶级、不同年龄的身份认同及统独认知调查报告。一方面以学术为掩护,第一手了解台军当前士气、心理等情况,另一方面以此为契机结识一些台军现役人员,有针对性的做思想工作”、“小组为持续完成对军方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重点对象的职能,必须有一个热络有效的以军武为主题的朋友圈。此朋友圈需要相关活动维持日常运转,也需要藉此锻炼相关的功能性人才。因此,本年度T计划注重培养军武兴趣人才,完善团队职能,为宣扬理念披上更专业有趣的外衣”、“小组在落实各项工作时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避免在不合适、不必要的场合谈及工作,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电话网路联系注意用词,关键问题私下面谈,确保万无一失”等内容。

  (2)王○忠等4人为达成发展组织之目的,由周○旭于“星火小组整体布局与今年规划”中载明“统一战线1.台军的思想争取,台军的争取工作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挖出来:通过线上交流与线下活动相结合以结交关键部门人员。打进去:鼓励培养青年认同者报考军校”、“中华讲武堂:由新中华儿女学会主办以军武题材为主的系列活动,聘请现役军方人员担任讲师,同时吸引相关领域爱好者一方面公开建立与军方人士的联系,另一方面积极鼓励认同者报考军校”等内容,复依照上开“星火T计划”、“星火小组整体布局与今年规划”内容,由林○正、侯○廷物色“我国”军方人员之军阶、服役单位、身分背景、政治思想等资料,林○正并向周○旭提出“中华讲武堂暨九三制片厂计划构想书”。嗣林○正、侯○廷即于2015年至2017年间,陆续搜集“我国”军方人员之军阶、服役单位、身分背景、政治思想等资料,林○正将其结识之国军友人A1(退役军人,曾为陆军空骑○○○○○○○○上兵)、A2(现役军人,陆军○○○○○○○上校○○○)、A3(退役军人,曾为陆军○○○○○○○高空特种勤务○○上士)、A4(现就读军事学校)、A5(现役军人,陆军炮兵○○○○○上尉○○)等5人之上开资料提供予周○旭;侯○廷则搜集B1(现役军人,陆军○○○○本部连中尉○○)、B2(现役军人,海军陆战○○队少校○○○)、B3(现役军人,陆军○○○○○○○○○补给油料库上尉○○○)、B4(退役军人,曾为空军战斗机上尉飞行官)等4人之上开资料,并将其与B1之合照、身分资料及B2、B3之合照交予周○旭,作为发展组织之成果(上开现、退役军人之姓名年籍资料、服役单位、级职均详卷)。

  (3)王○忠另接受“国台办”之组织训练,于“台湾统派青年核心小组纲领及章程(简体字)”之“总纲”中,亲笔书写注记“客观条件→统、心理认同→疏离、拒过度-就战争”、“具有媒体号召:郁、张(黑道)”、“新党(中生代断)-年青人:王、林为核心→新中华儿女→联络各统派工作,因为是年青人,比较可以超越各党派”、“台办”等内容,且该文件并载明“统派青年核心小组以海峡两岸和平统一为最高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和帮助下,团结整合两岸统一力量”、“小组以新党青年领袖王○忠、林○正为核心,以新中华儿女学会为常设组织机构。根据岛内形势需要,设立抗独史阵线、保家卫国行动联盟、中华复兴社,大专院校中华学会等外围团体,积极壮大组织,开展政治活动”、“小组现阶段任务为在岛内青年中传播统一思想,积极发展组织壮大统派声势”、“小组成员与共产党是坚定的盟友和同志,在祖国统一大业中同心同德、并肩作战。平时积极承担两岸沟通联络角色,充分发挥协调整合作用;如遇台海战事,更应联手粉碎分裂势力的政治图谋”、“小组以更好的推动事业为宗旨,对外以岛内统派团体名义开展工作,严格坚持公开掩护秘密,不得暴露与大陆方面的内部联络。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安排工作要按照组织程序,严格考察与选拔,区分层次,循序渐进,确保工作安全有序推进”等内容,并于2015年间起,以上开“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提供之资金,购置台北市万华区○○○路○段○号○楼房屋作为组织据点(登记在王○忠之母亲林○英名下),成立及运作“燎原新闻网”以发展组织,自任“燎原新闻网”之负责人,委由林○国负责架设及维护网站,周○旭及高○则分别担任顾问及网路顾问,另聘雇胡○艾、林○霖、简○佑、陈○俊、李○衍、李○荫、刘○恒等人撰写文章后,交由王○忠及侯○廷进行编审,再刊登在“燎原新闻网”,将“燎原新闻网”作为发展组织之平台,以公开掩护秘密之方式,在台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宣扬及落实“星火T计划”之执行。又王○忠于2015年9月9日,透过电子邮件将“燎原网站设计书”寄送予赵○;再于2016年2月2日,透过电子邮件将“燎原新闻网初步成果暨企画书”寄送予赵○,向赵○报告其成立及运作“燎原新闻网”之进度及成果。

  (4)王○忠等4人于2016年5月至8月、2017年1月间多次召开小组会议,确认内部分工内容及检讨各自工作进度,由王○忠(代称“一号”)负责“燎原新闻网”、林○正(代称“二号”)负责“新中华儿女学会”及“远望杂志”、侯○廷(代称“三号”)负责“台大中华复兴社”,上开3人各自汇报所负责单位之工作成果予周○旭,由周○旭(代称“四号”)负责汇整影音资料及存档,又于“学会六月会谈纪要”中,载明“经大家讨论,小组决议未来增设一个工作汇报环节,如当月有重要工作,如营队训练,街头抗争等应由负责同志向小组全体做整体的工作汇报。另四号补充,未来会后各个成员得单独向四号报告关键朋友进展状况,此类事件为小组内部唯一不相互知晓事项”等语,藉以确认由王○忠、林○正、侯○廷各别单线物色吸收“关键朋友”后,再将资料及进度交由周○旭统合汇整之组织发展模式。王○忠、林○正、侯○廷遂分别交付其等之青年及学生支持者名单(青年及学生朋友名单)予周○旭,由周○旭以“bill”档案进行汇整(列载90余人之人员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及单位、联络方式、联络人、对“台独”、对统一、对学会、证明人、工作岗位、专长会面纪录等栏位)。另侯○廷复将其所撰之“思想与工作汇报”、“问答”、“鬼岛那些事-分析报告”、“营队-统独十四辩”、“接地气企划、“侯○廷2016年年度工作成绩报告”、“工作进度报告”、“时事讨论”、“偏政治演讲”、“读书-1”等档案汇报予周○旭,其中于“思想与工作汇报”载明“听从组织安排,但在活动细节及各种组织发展与舆论宣传,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合理安排…必须根据过去执行情况加以检讨修正,因此星火小组必须不断检讨过去工作内容成效”、“凡事有利于星火小组舆论宣传、组织发展的,都必须积极争取…不用说各种大选,星火小组都必须积极参与…增加人民对星火小组的印象,才能进而强化小组的正面形象”、“只有获得人民的支持,星火小组才能壮大…现在民进党执政,正是星火小组发展群众工作的好时机”、“独派矛盾、蓝营丑态,让人民支持统派…要让国民党在人民面前丑态毕露。这部分星火小组不需要做太多努力,只要没有意外,国民党在2020年仍无法执政。星火小组必须揭穿独台的荒谬性”。

  1.3、王○忠等4人共同发展组织,并由周○旭向大陆地区“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汇报组织发展成果:

  (1)王○忠等4人着手发展组织后,由周○旭定期汇报组织发展成果,其于“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署名甫辰)”中,载明“将新中华儿女四人核心决策小组模式制度化、常态化、固定化。建议举办核心小组集体的受戒仪式,以思想层面团结大家,促进合作,也为具体的各个平台分工合作赋予更高层次的精神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充分赋予核心小组在岛内发展组织,开展独立斗争的自主性”、“燎原网站目前由国台办全额支持,截至2015年底,启用资金实到20万美金,因王父保管不慎遗失2万,目前可用资金有18万美金左右。但初期网站公司建设营运所需(含房屋购置头期款)约400万新台币,故绰绰有余。国台办一再许诺,今后三年每年资助1500-1600万新台币由王使用(无需报账),其他所需(联系广告商赞助)可另行申请。但在传递方式上只愿意由王本人亲自赴京当面领取,而且每次有4本的上限,且不愿做任何其他方式的改变。未来随着选举的迫近,以及明年绿营上台执政,可能会有潜在的风险”、“年底预计由王成立燎原网路媒体公司,对外宣称是由王向王父的中华文教代天协会信徒募捐获得启动基金。计划在实际运作中尽量避免账面开支,使其外在看起来没有太大的资金量。公司选址为台北市○○○路○段○号之○楼临街的住商两用的居民住宅”、“青年写手团队:目前由远山全权负责,固定每周投稿的有5位左右,另有10人左右的青年写手不定期配合。其工作主要是生产网站所需文章报道。此团队侧重写作、演讲能力训练,重点在培养能写能战,思想过硬的统派青年”、“从中央对台大规模政治、军事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培养一支“平时可用、战时管用”的统派核心力量,确保反独促统斗争的实质进展”等语。

  (2)周○旭接续于2016年1月间,在其“总结报告”(档案日期:2016年1月25日,署名:周○旭)PPT档“前指的期许”中,载明“组织层面:听党指挥,团结有力”、“统一战线:广结善缘,重点发展”;于“前指的作用与意义”中,载明“独立的财权、人事权”、“集体领导,权责分明”、“分工配合,完善功能”等内容。嗣周○旭于2016年9月6日自政治大学毕业后,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仍负责安排王○忠于2017年1月间赴大陆地区召开会议,周○旭于“会议流程安排”文件中,载明“09:30-10:00 2016工作总结-王(总体形势、组织建设、宣传工作)”、“10:00-10:30 2016工作总结-周(制度建设、心得,关键朋友)”、“16:30-17:30领导总结(上级机关的期许,小组定位与职能、工作价值等)”等内容,并以“星火小组2016年工作总结(内部建设)”为题进行简报,内容包含“小组会议制度”、“组织力的塑造”、“活动与人才梯队”与“制度建设”等内容,向大陆地区“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汇报在台发展组织、吸收成员之工作成果。

  二、论罪及所犯法条:

  (一)被告王○忠等4人确有共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之行为,且已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按“为大陆地区党政军之机构团体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公务秘密之行为,与为其发展组织之行为,二者犯罪态样与构成要件不同,但皆应处罚,后者即‘发展组织’之行为自不以有刺探公务秘密等行为为其前提要件。又所谓‘组织’,系指一群人为达成共同目的,组成依其权责分配而运作之团体,“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所谓之“发展组织”,指为此等组织之成立目的,对外接触、招揽、吸收成员或壮大、增进该组织之行为而言”,“最高法院”2015年度台上字第643号判决可资参照;次按“查85年2月5日增订“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及第5条之1时,系考量近年来两岸人民交流频繁,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探病、奔丧、定居、参访及台湾地区人民赴大陆地区观光、探亲、经商者合计已逾7百万人次,营造中共人员渗透之绝佳机会。由于台湾地区人民敌我意识日趋薄弱,在需兼顾两岸良性互动情况下,反制中共渗透乃较以往困难。在中共对我仍具安全威胁之现况下,若无周密之安全法令,经相关机关研商结果咸认为确保“国家安全”及维护社会安定,确有于“国家安全”法增订规范之必要。而现行法律对于为中共及其掌控之机构、团体在台湾地区发展组织,并无规定,而此种行为,如以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为目的,自应予以处罚,以免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与安定。如‘发展组织’系为中共党、政、军所有机构及其掌控之团体,并以‘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为处罚要件,构成要件应属明确,不致滥用”,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3年度上诉字第1236号判决、台湾高等法院2017年度上诉字第2621号判决可资参照。

  2、经查:

  (1)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之指示及资助,在台发展组织,物色吸收军人等国内各阶层人士,并汇报成果,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

  1.大陆地区“国台办政党局”负有对台情搜之工作任务,“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隶属于中共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负有搜集台湾政治及军事情报、策反国军、对国军宣传中共“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政策等工作任务。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均熟识“国台办政党局”副处长崔○辉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官员赵○,于2014年以前即已密切往来,对于2人所属单位之设置目的、任务及工作内容均知之甚详;况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关系特殊,就政治、军事及“国家认同”等层面,并非和谐一致,彼此间在国际上尚属敌对之双方,即便现今通商或民众往来频繁,仍存有情势紧张之对立局面,且处于军事武力对峙状态等情况。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明知上情,竟与大陆地区人士周○旭相互结合,以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助,接受其等交付之工作任务及指导,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组”,在台发展组织及物色接触、吸收现退役军人、青年、学生等国内各阶层人士,并定期汇报组织发展成果,显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

  2.被告王○忠接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助,在台购置组织据点,提供薪酬予多名网路写手及网路顾问,运作“燎原新闻网”,倘系单纯以一般合法结社宣扬个人政治理念,何需接受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金运作发展组织,甚或具体回报发展组织工作成果?在目前海峡两岸仍处于军事武力对峙状态之情况下,更非泛以“主张和平统一”之词,即可正当化其意图。“宪法”第14条固保障人民有结社之自由,然一般合法结社,断无可能接受敌对军事情治等机关之资助及指挥,而基于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于“我国”从事发展组织工作。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为落实“以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我军方之重点对象”为目标所规划之“星火T计划”,而对外物色接触、渗透“我国”军方人员,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周○旭于“星火T计划”载明“小组成员藉由各自对“我国”军方人员之结识与人脉拓展,物色“我国”军方人员并深化交往,以发展组织”、“星火小组准备实施有计划、分步骤的以台军现役官兵为主的心战行动”、“为了更好的实现小组对军方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重点对象的职能,小组对现有军方人脉资源进行梳化整理,预计以网路数据库挖掘、现有人脉的深化、军武主题活动、学术研究报告四大活动为主”等内容,乃系将物色接触及渗透“我国”军方人员,作为发展组织之重点目标。

  2.惟周○旭为大陆地区人士,其拓展国军人脉能力有限,且易使受接触对象心生警觉,故须结合在台具有知名度及人脉之人士,开展上开物色接触及渗透工作,始能有效发展组织。从而,周○旭与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相互结合,兼以分级奖金利诱及经费报销,共同落实“星火T计划”,推由被告林○正举办“中华讲武堂”军事战略相关之讲座活动,针对在学高中、大学生、学校教官、退伍后备军人、对军事议题有兴趣之社会大众等人士,建立物色接触可能吸收对象之具体管道;被告侯○廷亦藉由“为军人发声”之名义,建立与现退役军人之接触管道,再针对个别军人进行统、独及政治思想之打探及渗透。观诸其等于查获前已物色接触、搜集列册之9位军人资料,横跨陆、海、空各军种,更包含特种部队或重要军事单位之高阶军官,显见其等透过各自分工之管道,多方接触、渗透军人,并在各军种中物色重点发展对象。军人肩负第一线维护“国家安全”之重任,现役军官掌握军中重要情资及资源,固不待言;纵然为退役军官,其所瞭解部队运作状况及旧有袍泽人脉,对于“国家安全”仍有潜在性之影响,亦不容小觑。是无论现役或退役军官,均为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长年来所欲接触拉拢之目标。而被告林○正与“A4”谈论“大陆现在强盛是共产党带起来的,不要坚持一个中国是“中华民国”等语;被告侯○廷则与“B1”谈及“两岸和平统一后,国军之出路”问题,与“B2”、“B3”、“B4”均谈及统、独思想及“是否不愿意为“台独”打仗”等问题,并将之纪录保存,益见渠等系依据“星火T计划”,具体接触、打探及渗透国军各军种现退役军人之思想,并物色发展重点对象,进而透过周○旭汇报接触对象之位阶、级职、驻地、思想资料或合照予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使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掌握“我国”军各军种(含特种部队及重要军事单位)之动态及现退役军人思想资料,以利必要时策反国军人员,显已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3)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透过“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等社团发展组织、吸收成员,为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培养“平时可用、战时管用”之组织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被告王○忠所持有并亲笔注记之“台湾统派青年核心小组纲领及章程”,明确记载“统派青年核心小组以海峡两岸和平统一为最高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和帮助下,团结整合两岸统一力量”、“小组以新党青年领袖王○忠、林○正为核心,以新中华儿女学会为常设组织机构。根据岛内形势需要,设立抗独史阵线、保家卫国行动联盟、中华复兴社,大专院校中华学会等外围团体,积极壮大组织,开展政治活动”、“平时积极承担两岸沟通联络角色,充分发挥协调整合作用;如遇台海战事,更应联手粉碎分裂势力的政治图谋”、“严格坚持公开掩护秘密,不得暴露与大陆方面的内部联络。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安排工作要按照组织程序”等内容,核与周○旭于“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记载“从中央对台大规模政治、军事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培养一支“平时可用、战时管用”的统派核心力量,确保反独促统斗争的实质进展”之情节相符。又依前揭文件,其等为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发展组织、吸收成员,意在培养平时可用之在台内应势力,如遇战时,更将配合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指示运作。衡诸常情,一般合法结社,绝无计划于战时通敌之可能。凡此均显示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指导及帮助发展组织之目的,即在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为逐步落实上开组织计划,约定以“一号”(被告王○忠)、“二号”(被告林○正)、“三号”(被告侯○廷)、“四号”(周○旭)之代号及内部分工,透过“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及被告王○步所成立之“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等公开社团,掩护组织成员及组织资金,亦即“以公开掩护秘密”之方式,藉由举办活动、架设网站而建立与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之接触及招揽管道,物色接触及吸收成员,并壮大组织发展。再以谍报单线发展之模式,各自搜集接触者名单后,分别向周○旭进行汇报,由周○旭以“bill”档案汇整90余人之名单,再向大陆地区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报告“关键朋友”等组织发展成果。其等有系统性的长期经营组织发展,编列具体企划书及预算书,将携带返台之外币现金,透过隐密之地下换汇管道兑换为新台币,作为发展组织运用,甚而购置办公室作为固定组织据点,每年资金数额达新台币数百万元之巨,组织运作严密,行事诡密、谨慎、掩人耳目,以防遭察知而功亏一篑,足见其等所为,均与被告王○忠及周○旭持有之文件所述“严格坚持公开掩护秘密,不得暴露与大陆方面的内部联络。发展组织、吸收成员、安排工作要按照组织程序”、“小组在落实各项工作时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确保万无一失”、“另四号补充,未来会后各个成员得单独向四号报告关键朋友进展状况,此类事件为小组内部唯一不相互知晓事项”等语相符,若为一般合法结社,断无可能以上开谍报模式吸收组织成员。且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开行为已持续相当时日,并有具体规模,倘非查获周○旭之不法犯行而即时循线查悉上情,致该组织曝光,渠等势必持续物色接触、渗透更多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扩大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开所为,确系基于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意图,对台进行政治及军事斗争之目的,而发展组织。

  (4)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间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共同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

  1.周○旭遭查扣之随身硬碟,经鉴识复原所取得之“关于新中华儿女学会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档案中,记载“我们在上海会后组织了两次四人会谈(卜正、甫辰、远山、明正)…最终达成核心共识如下。组织层面:(1)集体领导与制度建设:当前新中华儿女学会最关键最迫切的工作是将集体领导模式固定化、制度化。…学会一切行动决议也都应由核心小组共同制定完成。”另于“我系统开展台湾统派工作的作法体会”(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3)、“星火T计划”(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4)、“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5)、“中华讲武堂项目策划书”(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6)、“新中华儿女学会简介”(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38)、“星火小组整体布局与今年规划”(参见证据清单非供述证据编号42)等档案中,多次叙及以新中华儿女学会之名义发展组织、办理活动。甚至于“学会五月会谈纪要”、“学会六月会谈纪要”中,将被告王○忠(代号一号)负责“燎原新闻网”、被告林○正(代号二号)负责“新中华儿女学会”、被告侯○廷(代号三号)负责“台大中华复兴社”、周○旭(代号四号)负责汇整之任务分工,小组成员各自之工作成果,如营队训练、街头抗争等,应向小组全体做整体的工作汇报等内容记载明确,足认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间,系以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之模式,共同发展组织。

  2.在周○旭处扣得之档案资料,亦可与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查扣之档案资料相互印证,而非各自片面撰写。其中,被告王○忠将“燎原”(2015年6月4日)、“燎原工作架构”(2016年1月30日)、“燎原工作分配”(2016年2月4日)等档案陆续寄送予周○旭,由周○旭作成“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燎原企划案”、“关于新中华儿女学会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等文件。其次,被告林○正自承提供予周○旭之现退役军人A1至A5之资料,核与周○旭持有之“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之内容相合;另被告林○正撰写之“中华讲武堂暨九三制片厂计划构想书”档案内容,亦与周○旭持有之“中华讲武堂项目策划书”内容相仿。再者,被告侯○廷处查扣之“思想与工作汇报”、“问答”、“鬼岛那些事-分析报告”、“营队-统独十四辩”、“接地气企划”、“侯○廷2016年年度工作成绩报告”、“工作进度报告”、“时事讨论”、“偏政治演讲”、“读书-1”、现退役军人B1、B2、B3之合照等档案资料,均在周○旭之随身硬碟中查得相同之档案。更有甚者,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发展组织之计划内容、具体作为及分工模式,均与周○旭所持文件之内容一致。显见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间,就发展组织之犯行,有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

  (5)被告王○步基于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犯意,帮助被告王○忠发展组织:

  1.3.一.1.查被告王○步与王○忠在通讯软体iMessage、LINE对话纪录中,多次商谈与“国台办政党局”崔○辉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赵○之资金联系内容:(1)于2016年7月14日,被告王○步表示“反正我们已露头角了现在是韬光隐晦”,被告王○忠回答“多台面下组织人、钱”、“有好消息再谈”,于2016年7月31日,被告王○忠向被告王○步表示“崔公书到位了”,被告王○步询问“到位有否理想”,被告王○忠回答“138.6”,被告王○步表示“那是跟我们预估差不多了啰”;(2)于2016年12月8日,被告王○步表示“你要跟○旭说我要拜托的事”、“你。跟○正应该各自选写建议书。由超去想办法呈上去”,被告王○忠回答“超才在说把侯找来大陆闭关做心理治疗会不会好点”;(3)于2017年6月18日,被告王○忠以LINE向被告王○步表示“幸好超是我的人”、“有质疑觉得我们好像各搞各有点散怀疑是否要继续支持。超要我演好永远靠嘴把侯讲成是根据我路线在扩散我才是制定路线者”、“他会配合把我的路线分析定期上奏”、“他们说我交浅绿朋友增加消息面,提升我制订路线的地位”、“侯也动脑筋想自己搞网站项目”、“侯现在对超私下讲的好听说他不会跟我争位他只是想自己搞自己的”、“超说就是柜台的人质疑好像我们有点分裂散掉怀疑要不要继续支持超介入跟他们说我是核心其他人各自用不同方式配合并不是分裂”;(4)于2017年12月14日,被告王○步向被告王○忠询问“有没有叫超。。再带书给你啊”,于2017年12月16日,被告王○忠回答“我们刚和超喝酒。现回饭店”,被告王○步询问“喔。。。。书没有拿啊”,被告王○忠表示“这次没有”等语。均足认被告王○步知悉被告王○忠向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收取资金以发展组织之事,甚于2016年10月19日,被告王○步与王○忠相约共同清点各种币别之资金,并详予纪录。

  1.3.一.2.被告王○步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理事长,该协会之板信商银帐户亦为其所开设。而同案被告曾○净自被告王○忠处取得之外币现钞,自地下汇兑业者处换得新台币后,除部分款项交予被告王○忠运用外,其余款项均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上开板信商银帐户内,再自该帐户提领支付被告王炳忠“燎原新闻网”在台据点之房屋贷款、网路写手及网路顾问之薪资,显见被告王○步系以其“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公开组织,掩护被告王○忠等人发展组织资金及犯行。甚至被告王○步曾与同案被告曾○净持数迭美金前往同泰公司换汇,另于2016年4月1日之LINE对话纪录中,向同案被告曾○净提及“外国书一本算万”、“现有5.6本”、“这样妳了解称呼吗”(参照非供述证据编号21),显见被告王○步实际协助被告王○忠办理地下换汇事宜,并进一步提供上开板信商银帐户,供被告王○忠掩护发展组织之资金来源及流向。准此,被告王○步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意图,帮助被告王○忠在台发展组织。

  (6)综上,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共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接受大陆地区军事情治等机关之指挥及资助,组成“星火秘密小组”,拟定计划并分工执行在台发展组织之任务,物色接触并吸收各军种(含特种部队及重要军事单位)之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并回报予上开军事情治等机关,实已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本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之犯行,业已持续相当时日,且有一定规模,依渠等所拟计划,将持续深化与发展对象交往,扩大渗透现退役军人、青年及学生等国内各阶层人士,幸因及早查获,而阻止“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之危害持续扩大。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有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被告王○步涉犯帮助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罪嫌,均事证明确,请依法论处。

  (2)核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为,均系犯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规定,而涉有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被告王○步所为,系涉犯刑法第30条第1项、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帮助发展组织罪嫌。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与周○旭就上开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请论以共同正犯。

  肆、同泰公司人员涉犯违反银行法部分:

  1、简要之犯罪事实:

  同泰公司人员自99年间起,未经许可,在台北市中正区以精品买卖为名,实则经营为客户进行地下汇兑、现钞换汇业务,非法办理国内与国外、大陆地区汇兑业务,并将外币(包括美金、人民币等)兑换为新台币。期间长达7年余,经手汇兑金额高达新台币35亿4,875万1,078元,犯罪所得则为新台币6,369万4,033元。

  2、所犯法条与没收:

  (a.i.1)核被告同泰公司人员所为,系违反银行法第29条第1项、而涉犯同法第125条第1项之非法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之罪嫌。

  (a.i.2)本案查扣之犯罪所得为新台币1,525万1,346元,建请法院依法没收。

  3、同泰公司人员所为之地下通汇及换汇等犯罪行为,期间长达7年余、金额甚巨,除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犯罪者亦可能作为洗钱管道。为断绝犯罪利基、彻底剥夺不法所得,杜绝洗钱管道,本署将持续严加查缉违反银行法及洗钱等不法犯罪,并查扣犯罪所得。积极落实国际洗钱防制相关作为,以利提升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对“我国”洗钱防制评鉴结果。

  4、

  附表一

  编号

  时间

  向地下换汇业者换汇过程

  1

  2015年11月25日

  王○忠于2015年11月6日,与周○旭、林○正、侯○廷前往大陆地区上海市,嗣于2015年11月11日返台后,随即于2015年11月25日透过iMessage向王○步表示“另,建议你拿美国书4万,老母1.5万,曾秘2万。等旭查好哪个银行好,随时前往换。建议曾的2万,分两天两次换”、“目前只规定一次换超过台湾书50万要申报。分开不同次好像就不算”。

  2

  2015年12月31日

  于2015年12月31日,王○步透过通讯软体LINE向王○忠表示“美书五本都弄好了”,并于同日在其申设之第一商业银行帐号○○○○○○○帐户存入现金新台币163万元。

  3

  2016年1月15日

  于2016年1月15日,王○忠透过通讯软体LINE向王○步询问“后来贷款处理了吗”,王○步回答“有但是他告诉我金额可能到八百五十万元而已没办法到九百万”,王○忠表示“那我们要准备三百万”,王○步回答“扣掉爸爸以(“已”之误缮)给的约280”,王○忠即询问“你已换了些对吧”,被告王○步回答“有。就是跟曾秘去换一些”。

  4

  2016年2月3日

  王○步于2016年2月3日,汇款新台币280万9,144元至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帐号○○○○○○○号帐户(中信房屋交易安全专户),用以支付上址“燎原新闻网”组织据点办公室之购屋头期款。

  5

  2016年4月1日

  于2016年4月1日,王○步透过iMessage向王○忠表示“○忠。外国书现是三十二点一明天有。我叫秘。明去弄”,再透过通讯软体LINE指示曾○净前往换汇,当曾○净向王○步询问“嗨,是五、六千美吗?”,王○步旋即表示“外国书,一本算万”、“现有五. 六本”、“这样妳了解称呼吗”,确认以“书”为外币之代称、以“本”为万元之代称,再与曾○净共同前往同泰公司非法换汇美金5、6万元,所得之新台币均由王○步取走。

  6

  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7月6日

  于2016年6月14日,王○步寄送简讯向王○忠表示“还有你要准备二十万元房子装潢费”,于2016年6月17日,王○步再传简讯询问“○忠。书有准备好了吗要换多少”,王○忠即表示“我要周末清点。换如果是大笔可直接用富邦银行网路操作换掉。要比一比银行汇率及曾秘那里的汇率”,嗣王○忠于2016年7月6日,自其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帐号○○○○号帐户,转帐新台币70万元至王○步之上开第一商业银行帐户,并备注为“给父亲的装潢费”,用以支付上址“燎原新闻网”组织据点办公室之装潢费。

  7

  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9月10日

  于2016年7月14日,王○步透过通讯软体LINE向王○忠表示“反正我们已露头角了现在是韬光隐晦”,王○忠回答“多台面下组织人、钱”、“有好消息再谈”;于2016年7月31日,王○忠向王○步表示“崔公书到位了”,王○步询问“到位有否理想”,王○忠回答“138.6”,王○步表示“那是跟我们预估差不多了啰”,嗣曾○净于2016年9月10日,将新台币25万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

  8

  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5日

  王○忠、王○步、曾○净于2016年9月17日,安排亲友及信徒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名义,共同前往大陆地区武汉市,接受“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官员赵○、刘○之招待,周○旭亦陪同前往。嗣王○忠于2016年9月21日自大陆地区携带资金返台后,于2016年10月15日,透过通讯软体LINE向王○步表示“机车钥匙打好了吗?另外今晚把各种书(含台币)带来清点”,王○忠并将资金清点之结果“10/19与父,RMB:4600x4.5=20700(NT)”、“USA:3000、3500、5000、5000、3900,20400x31.5=642600(NT),约663300”、“武当山(RMB):50000、100000、100000、20000、30000、100000、100000,500000x4.5=2250000(NT)”、“现2913300(NT),还有2925000未来”等内容,记载在其记事本内。

  9

  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9日

  于2016年11月25日,王○忠透过通讯软体LINE指示曾○净办理地下换汇事宜,曾○净向王○忠表示“○忠:今天人民币兑台币民间1:4.53银行1:4.4996”,王○忠回称“应可拿些去银行兑”,嗣于2016年11月26日,王○忠表示“我看错啰,我以为银行比较好”、“那要拿去民间换”,曾○净即依王○忠之指示将人民币现钞兑换为新台币,并于2016年11月28日,向王○忠表示“○忠:已兑换好了,但有一迭只有8000人民币我有盯着看确实少了2000”、“钱跟要买的东西都已放在你的办公桌上”,将所得款项交予王○忠运用,再于2016年11月29日,将所余款项新台币20万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

  10

  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8日

  于2017年2月6日,曾○净以通讯软体LINE向王○忠表示“○忠,帐户内不足汇房贷了,这星期五前我将要前去处理你方便何时给我预备金呢?”,王○忠回答“明午办公室见”,2人相约见面后,王○忠即将款项交付予曾○净,并由曾○净于2017年2月8日,将新台币25万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

  11

  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2日

  于2017年5月10日,王○忠透过通讯软体LINE指示曾○净办理地下换汇事宜,先向曾○净表示“好我摆在桌上你来取”,并传送美金6,000元信封照片予曾○净,表示“先换这样”、“换好存一些入帐,一些给我”,嗣曾○净即向王○忠表示“今日美金1:30我放$50000在办公桌上”,且于帐册上记载“会费13万元”,复于2017年5月12日,将新台币3万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

  12

  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3日

  于2017年5月31日,王○忠透过通讯软体LINE向曾○净表示“暂约明早十点到我这儿讨论协会年度财务表”,嗣于2017年6月1日,改约时间并表示“明早十点”,于2017年6月2日,曾○净向王○忠报告“另$50000今日会放在你办公桌上”,复于2017年6月3日,将新台币23万6,000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

  13

  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1日

  于2017年8月10日,王○忠透过通讯软体LINE指示曾○净处理款项事宜,曾○净表示“○忠,今晚要过去你那儿吗?”,王○忠表示“要。我刚到准备一下”,2人见面后,曾○净即于2017年8月11日,将新台币23万8,000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复于2017年8月14日,向王○忠回报“兑换后的余额及稿费已放在你的办公桌上”。

  14

  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0日

  于2017年10月18日,王○忠透过通讯软体LINE指示曾○净处理款项相关事宜,王○忠表示“有问到汇率吗?我们今晚约。另外我要还妳的一万五已先放妳桌上”,曾○净回答“美金1换台币29.9人民币1换台币4.46地下汇兑也问了日盛银行现在美金1:29.94台币人民币1:4.463台币今晚约9点行吗?”,王○忠表示“今晚九点见”,于2017年10月19日,王○忠再次询问“今天汇率情况如何”,曾○净表示“早上问了还是4.46前几天较高些4.48,最近都比较低些”,嗣后曾○净即前往同泰公司,将人民币现钞兑换为新台币,再向王○忠表示“○忠,兑换现钞已放在办公桌上”,复于2017年10月20日,将新台币20万元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之上开板信商银帐户。

  附表二

  编号

  姓名

  金额(新台币)

  1

  胡○艾

  1、于2016年9月22日,无折存款1万2,000元(含2016年8、9月份之薪酬)。

  2、于2016年10月6日,无折存款6,000元。

  3、于2016年11月7日,无折存款6,000元。

  4、于2016年间,交付现金约3,000元。

  2

  简○佑

  1、于2016年9月22日,无折存款2万2,000元(含2016年6、7、8、9月份之薪酬)。

  2、于2016年10月6日,无折存款5,500元。

  3、于2016年11月7日,无折存款5,500元。

  4、于2016年12月5日,无折存款5,500元。

  5、于2017年1月10日,无折存款5,500元。

  6、于2017年2月间,交付现金5,500元。

  7、于2017年3月8日,无折存款5,500元。

  8、于2017年5月11日,无折存款5,500元。

  9、于2017年6月5日,无折存款5,500元。

  10、于2017年7月5日,无折存款5,500元。

  11、于2017年8月10日,无折存款5,500元。

  3

  林○霖

  1、于2016年3月至7月,每月交付现金7,000元,共计3万5,000元

  2、于2016年9月22日,无折存款1万4,000元(含2016年8、9月份之薪酬)。

  3、于2016年10月6日,无折存款7,000元。

  4、于2016年11月7日,无折存款7,000元。

  4

  高○

  1、于2016年10月6日,汇款3万元。

  2、于2016年11月7日,汇款3万元。

  3、于2016年12月5日,汇款3万元。

  5

  林○国

  1、于2016年8月24日,汇款4万2,000元。

  2、于2016年11月8日,汇款4万2,000元。

  3、于2017年1月5日,交付现金4万2,000元。

  4、于2017年3月8日,汇款4万2,000元。

  5、于2017年4月3日,交付现金3万元。

  6、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7、于2017年6月5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8、于2017年7月5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9、于2017年8月9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0、于2017年9月间,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1、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2、于2017年11月间,交付现金2万8,000元。

  13、于2017年12月12日,交付现金2万8,000元。

  6

  曾○净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现金1万2,000元,共计19万2,000元。

  7

  房贷费用

  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现金4万6,000元,共计96万6,000元。

  8

  扣押款项

  1、王○忠处扣押盒装及散装之人民币9万2,500元、美金3,500元、港币9,700元及新台币53万3,000元(扣押物编号“A-39”至“A-46)。

  2、王○步处扣押人民币4,624.1元、港币75元(扣押物编号“B-8”至“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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