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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府反驳大律师公会:首要考虑市民健康

  中评社香港8月4日电/据大公报记者海芯葆报道:特区政府日前因疫情严峻而使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将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香港大律师公会竟称有关做法没有谘询公众,或被裁定不合法云云。特区政府昨日回应指出,决定是出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所有已登记选民的投票权的考虑,“与大律师公会似乎正在暗示的观点恰恰相反。”

  大律师公会前日发声明称,特区政府在押后选举前没有谘询公众,同时无证据显示政府已考虑减低因选举造成卫生风险的措施。大律师公会又称,特区政府就立法会任期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这是绕过基本法和其他条文,违反法治云云。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在严厉的社交距离措施下,候选人将不可能进行任何有意义的选举活动,难以向选民介绍其政纲。此外,严格的口岸管制措施,令身在内地或海外的市民基本上不可能回港投票,且由于法律上、实际操作和时间上的局限,引入其他措施如额外投票日、邮寄投票或电子投票并不可行。因此,出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所有已登记选民的投票权的考虑,政府作出押后选举的决定。“政府重视保障香港居民参与选举的宪制权利,这与大律师公会似乎正在暗示的观点恰恰相反。”  

  发言人说,鉴于立法会所肩负的重要职能,出现空缺会严重影响政府运作,不符合公众利益。因此,行政长官已寻求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指示。

  发言人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处理这次香港特区面对的宪制问题。“我们不认为这会如公会所指称,违反合法性及法律有确定性的原则,或对香港的法治带来冲击。”

  付不起交叉感染代价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出,特区政府押后立法会选举一年的决定从情、理、法三方面来看都是合适的,引用紧急法押后选举是合法的。

  她说,紧急法允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危害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使用该法,并订立符合公众利益的规例。特区政府没有使用《立法会条例》第44条押后选举,因为该条例只允许不断押后14天,无法满足抗疫的必要行动和规划选举安排的进度。“所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后决定是合法的。”至于有指押后选举会影响公信力,谭惠珠认为,全球几十个国家都因疫情押后选举,疫情并非“黑箱作业”,“假如我们冒这个险去选举,有交叉感染,有‘黑天鹅’,香港根本就付不起这个代价。”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十分认同政府使用紧急法,因为第二条写明在紧急情况下,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规例。她又指出,基本法第69条写明立法会任期只得四年,特区政府押后选举,就要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会任期问题作出决定。特区政府这样做,令到特区政府押后选举的合宪性、合法性更稳固。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特区政府所列举的理据非常充分,包括当务之急是全心全意防疫抗疫,应确保选举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况下举行等,应该得到大部分香港市民的支持。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表示,特区政府基于公众利益考虑押后选举,经得起司法覆核的挑战,政府推迟选举是为了确保公众安全。香港连续12日确诊病例破百宗,没有理由认为九月六日之前疫情会有所缓解,押后选举的决定不能拖延,政府绝不能让选民冒着重大健康风险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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