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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告全驳回 “立委”涉收贿案9人遭羁押

  中评社台北8月9日电/“立委”陈超明、苏震清、廖国栋涉嫌收贿,日前遭北院裁准羁押。陈超明等3人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等3人涉犯重罪且有串证之虞,昨天深夜驳回抗告,羁押确定。

  中央社报道,高院昨天还驳回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前太流公司负责人李恒隆、是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郭克铭的抗告;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赵正宇办公室主任林家骐的抗告,则于前天遭高院驳回。

  本案第一波遭裁定羁押禁见的8名被告全提出抗告,全数遭驳回。原本获交保的“立委”赵正宇,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重开羁押庭,改裁定羁押禁见,全案羁押人数已达9人。

  高院新闻稿指出,陈超明、苏震清、廖国栋涉犯收贿重罪嫌疑重大,依客观社会通念合理判断,足以认定陈超明等人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高院指出,李恒隆疑似自不详管道,获悉检调已怀疑他犯罪,即与苏震清谋议,由苏震清开立支票给李恒隆,作为双方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苏震清于搜索前几天,还针对收受李恒隆款项的细节,在办公室询问余学洋,与同案被告就部分重要案情供述也有出入。

  此外,廖国栋就收受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袋过程,与同案被告等及证人说词不一;且陈超明等人均有避重就轻、相互推诿卸责的情形,参酌本案罪行严重危害民主与法治,羁押禁见尚属适当、必要,合乎比例原则。

  针对陈超明的抗告理由,高院认为,陈超明事前是否知道新台币100万元来源为何、是否为单纯的政治献金,以及陈超明有无胁迫“经济部”派员出席公听会,无碍于羁押原因及必要性的认定。

  高院也指出,苏震清与李恒隆间的金钱往来是否为借贷、“经济部”是否因廖国栋召开会议而有相应的特定行政行为、丁复华有无假借廖国栋之名私吞款项、“立法院”是否即将开议,都不影响是否羁押的判断。

  全案起于台北地检署查出,李恒隆涉嫌行贿苏震清、廖国栋、陈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企图藉公司法修法或施压“经济部”,夺回SOGO经营权;赵正宇则涉嫌收受殡葬业者贿赂,协助业者施压营建署。

  北检7月31日发动搜索、约谈行动,并在赵正宇住处扣得920万,全案持续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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