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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北高行打了“内政部”一记耳光

台湾民众担任大陆地区“社区主任助理”遭罚锾10万,台北高等法院撤销原处分。(中时资料照片)

  中评社香港8月9日电/大华网路报今日“是非集”专栏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对于曾雅琦等27人担任大陆地区“社区主任助理”一职,遭“内政部”以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以罚锾10万元的行政处分案,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尽管“内政部长”徐国勇声言要上诉,而陆委会陈明通也表达支持,但两岸关系在台湾现行法制中并非敌对的“现状”下,徐、陈这两位政务官对法院的判决高调表达不服,其实恰凸显了政治决定凌驾了依法行政的现象。

  政务官是政策决定者,常任事务官则是依法行政的政策执行者,这是公务体系遵守法治的基本原理。“内政部”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赴大陆担任“社区主任助理”者,做出裁处10万元罚锾的行政处分,此为“依法行政”层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政务官所做出的政策决定。

  因此,当法院的判决认为“内政部”在政策执行上并未依法行政时,政务官若高调地表达不服,其若是因不了解自己的职务角色与职能,就是有靠政治力压迫司法独立的意图。事实上,无论徐国勇或陈明通高调质疑法院判决所持的理由,无非都是这些主任助理们“被统战”以致影响“国家安全”,但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体现的两岸“现状”,却又非处于有高度“国家安全”疑虑的“动员戡乱时期”。

  从本案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的规定来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固然认定“社区主任助理”属陆委会公告之大陆地区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的职务,但是否亦符合陆委会“公告禁止”的职务?却持否定的看法。也因此,法院法官甚至指出,对担任“社区主任助理”施予罚锾的处罚,甚至还因侵害工作选择权而有违宪之虞。
  因为,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的立法理由为“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及安定甚巨”,而陆委会公告禁止担任的职务,又须以“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对台统战工作”及“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三项原则为前提,但法官认为担任大陆地区“社区主任助理”一职,并不至于达致上述应予禁止的理由。

  简单说,“内政部”认为到大陆地区担任社区主任助理者,是对“国家认同”与忠诚产生“异心”,而且这些职务具有“对台统战工作”的作用,因而“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及安定甚巨”。然而,这些据以作为裁处的法规规范,在2004年时已然存在,但现今却将赴大陆交流与工作采取最宽松的标准,认定“影响台湾地区之安全及安定甚巨”,显然系以政治决定凌驾了法律的规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决中,还写下了一段发人深省及值得赞赏的一段话:“法律的适用贵在安定,符合明确性的法律方足为人民行止的依据,各政党对于‘国家定位’立场既有不同,随着政党轮替已然为台湾民主常态,则民众恐因政权更迭致政策主张翻异,而陷于无所适从的窘境”。换个角度来理解,法官的意思无非也是认为,“内政部”的裁处是基于政治决定,而非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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