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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看香港“三权分立”

  中评社香港9月2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毋庸讳言,回归以来香港社会所出现的诸多乱象,多是一些别有用心者拿基本法说事,故意歪曲误读其立法原意,以所谓民主、法治、人权旗号攫取社会“法律高地”“道德高地”,就政制发展、中央管治权及选举事务等发起周期性抗争活动,进而积习到现在国家安全都受到严峻挑战的局面。天下事物极必反,是可忍孰不可忍。9月1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就香港社会对特区“三权分立”的误解问题郑重宣布,“从今天开始、从我这届政府开始,我们很重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正确的说话要有胆量说出来,否则不断把不正确的说话或混淆的说话传播开去,便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林郑月娥说“香港没有『三权分立』”是十分正确的,也道出了坚实的理据。但是她主要从香港自身而言,本文拟从国家层面来辨析澄清一下为什么“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的政治安排。
 
  “一国两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始至终、由上而下都没有“三权分立”的安排

  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在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将“一国两制”确立为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方略。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将“一国两制”确立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显着优势。

  “一国两制”既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具有该制度的一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另一角度,习近平总书记也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及法治道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国两制”不走西方“三权分立”的路子,并不是始于今天,早在回归前香港基本法制定时,邓小平同志就定下了这一立法指导思想。1988年香港基本法还在起草时,小平同志就指出,“香港的稳定,除了经济的发展以外,还要有个稳定的政治制度。我说过,现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今后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动乱,那是很不利的。这是个非常实际的严重问题”。

  写到这里,我们只能深深钦佩小平同志的高瞻远瞩!现在围绕香港管治权的激烈斗争,不就是香港内外反动势力妄图通过建立一套所谓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来“全部废除”行政长官“武功”并“完全架空”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吗?他们的阴谋必定不会得逞!

  作为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的“三权”既不完整、也可调整

  新近颁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第二条规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法第一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规定,首先解决的是香港回归祖国和国家主权完整与独立的问题。基本法第十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首先解决的是香港特区与中央政府的位序问题。正如香港国安法所强调的,这两条就是整部香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衷心接受和严格遵行了这两条规定,香港政治就会清明、社会就会繁荣稳定,香港在国家发展的空间就不可限量。

  明确了香港特区与中央的位序关系之后,我们就很容易理解香港作为单一制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虽然其“享有高度自治权”,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这些权力最终受到国家与中央的规限和约束。

  首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于中央的授权,既不可能有“天然至高”的权力,也没有所谓的“剩余权力”。因此,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完全没有可能按照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从“源头上”去设计,进行有关“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无需争辩的是,关于特区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制的创制权只能来源于国家宪法及中央权力。

  其次,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既非“无限”也非“笼统”,而是具体表现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上,中央依据基本法在这三种权力上的具体规定,就反映了对其授权的“高度”和“限度”。

  最后,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既不完整,也可调整。以行政权为例,从回归开始特区就不具备外交权和防务权;而随着香港与内地交往合作的深入,中央也可授权扩大香港的行政管辖权(如港方深圳湾口岸及深圳河河套地区等)。再以立法权为例,特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有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再如,维护国家安全作为中央事权,通过香港国安法的制定、颁布与实施,更能凸显中央与香港的位序秩序及特区三项权力的变动调适情况。

  无“三权分立”、有“三权分工”,当前要注意加强“三权”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规定,既进一步强调了中央和香港的这种中央-地方行政位序关系,也突出了行政长官在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中的政治地位,从而坚实地支撑起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体制,并将所谓的“三权分立”真正送进了历史故纸堆。

  我们知道,从基本法制定时,作为政治概念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起草委员会之间形成共识,因此香港基本法当中并无“三权分立”的明确规定,但是这也不能否认基本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分工现象,这种分工就是为了明确和强调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支持、配合、制衡、监督关系,以及进一步凸显行政长官的行政主导地位。

  应该说,在回归以来的实践过程中,香港特区“三权”之间的支持与配合少了,制衡与监督多了,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的有效施政,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立法、司法行为更进一步侵蚀到中央的多项权力。这种现象已经违背了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制架构的基本精神,必须予以矫正,而教科书及舆论再过度渲染和传播“三权分立”就更加南辕北辙、就会进一步加剧“三权”撕裂及立法、司法坐大的恶果。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看在眼中,忧在心里。在视察香港时特别强调特区行政、立法、司法“大家都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管治香港的核心力量,都是关键少数”,“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团队是一个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指出“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处理好行政、立法关系,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确保政府依法施政的顺畅、高效;要自觉维护管治团队的团结,坚决维护行政长官的权威,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共同维护政府整体的威信和声誉”。

  根据香港政治社会发展的最新特点,新颁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更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特区“三权”之间相互支持和相互配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香港国安法总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二款进一步将“三权”作为“管治香港的核心和整体”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在香港国安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也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合作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其中,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第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总之,“三权分立”是源自西方并适合西方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理论和制度体系。它既不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的“一国两制”。而它之所以不断在香港冒起并有不少拥趸,一方面因为不知根底而受人蛊惑,另一方面则是“崇洋媚外”“挟洋自威”在作祟,因此必须正本清源,从根子里把它从香港政制中拔除掉。

  (作者为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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