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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答中评:香港三权分工 各自制衡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博士(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9月4日电(记者 沈而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日前明确表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反对派却齐声表示质疑。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博士对中评社记者表示,香港由始至终都没有“三权分立”,只是三权分工,各自制衡。他强调,行政主导绝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傅健慈指出,特区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清楚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傅健慈续指,《基本法》亦通过一系列条文的规定,保障了特首的宪制性权力超然立法、司法机构之上。《基本法》第四十九条提到,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第五十条提到,在一定情况下,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第七十六条写明,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特首对司法机构的领导,亦在《基本法》中有所体现。傅健慈表示,第四十八条第六款提到,特首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第八十八条提到,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行政主导绝对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傅健慈强调,行政长官从来没有干预司法独立,只是基本法授权他委任法官,至于如何编排审讯的程式、由哪个法官及哪个法庭去审理案件都是由司法机构独立负责;案件的审理是按照香港现有的法律去审,法官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保障,在审案时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涉。

  傅健慈表示,香港由始至终根本不是三权分立,只不过是三权分工,各自制衡。他认为,向社会厘清这个概念,需要特区政府从教育上正本清源,也需要社会的有识之士站出来,向市民宣传和教育。

  针对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指《基本法》清晰界定三权分立,傅健慈反驳道,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责任,需要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大律师公会的说法没有法律基础和事实根据,如此声明只会损害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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