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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一国两制下三权最终话语权都在中央

梁美芬(左二)昨日以“《基本法》下的三权制衡”为题发表演讲。(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9月13日电(记者 沈而忱)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12日在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主办的讲座中,以“《基本法》下的三权制衡”为题发表演讲。梁美芬指出,在“一国两制”的架构下,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最终的话语权都在中央。

  梁美芬表示,基本法体现了主权、高度自治和维持现状三个原则。基本法第一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体现了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第二条写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体现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第五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体现了维持现状。

  梁美芬提到,由于中央享有香港的主权,基本法下的三权制衡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旦涉及到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基本法中都会写明,中央享有最终的话语权。

  香港的立法权主要在基本法第十七条中体现。梁美芬解释道,香港本地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一般情况下由特首签署后刊宪,完成整个立法程序。为了避免香港踏出“一国两制”的红线,第十七条第三段写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这说明香港的立法权是高度自治下的立法权,如果香港的法律违背中央和地方关系,或是违反国家利益等,此法律则无法生效。此外,第十七条亦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梁美芬提到,这也体现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因为地方性法规报中央备案是全国省份都需要做的事。

  香港的行政权主要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中体现。梁美芬强调,第四十八条第八款需格外注意。第八款写道,行政长官的职权之一是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她解释道,中央政府可以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以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而行政长官必须执行。

  香港的司法权主要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体现。梁美芬表示,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条涉及对基本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段写道,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她指出,普通法中对法律的解释权力在法官,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做出解释,香港有部分人认为,人大释法干涉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其实他们没有正确理解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不过,同样在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段写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梁美芬认为,这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但香港法院释法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只局限于高度自治的范围内,如果涉及到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时候,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香港所谓的三权,都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基本法内一有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都会写明由中央决定,或由人大释法。”梁美芬总结道,所以无论是行政、立法、司法,中央都有最终的话语权。

  梁美芬指出,基本法中还有两条条文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行政主导”的概念。第四十三条第九款涉及立法会议员对行政长官的弹劾,这是立法对行政的制衡,但弹劾案提出后,仍需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央决定是否罢免特首。另外,第七十四条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也十分明显地体现出行政权占据了主导地位。

  梁美芬谈到,现时香港逐渐走入极端化,甚至有声音认为,三权分工就是丧失法治。她表示,前者是一个政治制度,法治则主要涉及司法审判,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行政主导之下,法院依然有独立的审判权。

  此外,梁美芬亦提到,反对派计划的否定财政预算案、瘫痪立法会等行为,都是不符合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因为这些行为让香港陷入混乱,而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正是要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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