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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经取得长足进步

  中评社北京9月22日电/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成为中美贸易谈判中的焦点。美方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2019特别301报告》《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指数报告》)中要求中国从多个方面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比如,美国商会经过测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排名为全球第28位,中国在“快速禁令式救济和屏蔽线上侵权内容”“商业秘密以及涉密信息的保护”和“民事与程序救济”等指标的得分不理想。然而,日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总指数国际排名升至第8位,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中外不同机构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排名相差悬殊,需对此客观判断,现从三个方面客观展现中国取得的进步。

  快速禁令式救济和屏蔽线上侵权内容

  《指数报告》认为:“权利人在中国持续地就‘通知+删除’程序的无力、针对中小企业的缓慢以及制止重复侵权的不充分提出了担忧。”

  “通知+删除”程序,是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为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明晰互联网平台责任而建立的规则。我国最早于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了该规则。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发展了该规则,覆盖到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修改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适应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需求。此后经过《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的发展,该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审理了相当数量的有关案件,出现了一系列经典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边界。

  正如《评价报告》所言,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可谓一个缩影,应当得到客观评价。

  商业秘密以及涉密信息的保护

  《指数报告》认为,“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挑战,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比其他管辖区更弱。”

  实际上,我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仅在司法上出现了高额赔偿的判决,而且完善和统一了有关保护和管理规则。立法机关于2019年专门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今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降低相关刑事犯罪的入罪数额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执法机关查处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更具体的规范。

  通过修改法律,制定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方式,我国不仅强化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还统一了相关案件的执法尺度。

  民事与程序救济

  《指数报告》认为:“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改革并未减少低劣专利和商标大量存在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2014年,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广州、上海三地相继设立。2016年,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得到全面推行。自2017年起,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在南京、武汉、成都等21个城市先后设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中国三地互联网法院的一些创新措施提高了相关案件争议解决的效率。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审结的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此外,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立法者对《商标法》的有关条文做了修改,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不断提升商标使用的价值。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客观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当下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因此在看到成绩的时候也要看到不足,既要客观展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就,也要继续强化一些指标的优化。

  来源:中国网  作者:郝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生)、刘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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