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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谈童养婚俗


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汪毅夫(中评社网络资料图)

  中评社北京6月18日电(作者 汪毅夫)近日,我在中评网上写了几篇有关妇女问题的短文。有台湾青年教师要我谈谈童养婚俗,说是曾听长辈说起“媳妇仔”(即童养媳),也想知道我的看法和说法。                              

  12年前,我在《清代福建的溺女之风与童养婚俗》(收拙着《闽台妇女史研究》,海风出版社2011年版)一文里说,溺女之风是一种古老的恶俗,它剥夺了无数女婴的生存权,并且威胁着所有女婴的生存权;“严禁溺女” 、“董行育婴” (即设立育婴堂)和 “劝扶苗媳”(即劝养童媳)是清代官府遏制溺女之风的主要举措;“童养”和“育婴”相配套,亦是救济女婴的“因风成俗,随地制宜之一法”,清代官方“法律不禁,听从民便”;然而,当童养婚俗参与维护女婴的生存权时,预先(而不待其年届婚龄)剥夺了其婚姻自主权,童养婚俗亦是侵犯女权的陋俗。                                     

  同清代福建其他各地一样,台湾童养婚俗也颇盛行。清人笔记《台游笔记》(作者佚名,书收《台湾文献汇刊》第5辑第8册,九州、厦大出版社2004年版)记录了台湾的童养婚俗和招赘婚俗相配套的情节。该书记:“无子买女亦称媳妇,媳妇再买之女曰孙媳妇。每见丧家门口标曰:亡故几代大母。盖以所买之媳妇称呼,并非子孙,甚至六、七代,八、九代不为怪也”;又记:“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童养媳和养女一样,都是从小买来、从小养大。但童养媳是有预定的婚配对象(主家的儿子)、预定用于“续宗”(传宗接代)的,养女在主家虽和童养媳一样从小担任劳役,但年届婚龄一般要外嫁。

  在《台游笔记》所记“无子买女亦称媳妇”的情节里,“买女”是为“赘婿”,“买女”当做童养媳是预定要用于“续宗”的。尽管“买女”和“赘婿”都同主家的血缘亳无关联,尽管这种“续宗”的做法理所当然地被批评为“乱宗”,但“买女赘婿”居然流为风气。《台游笔记》所记“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说的是,当主家儿子未成年而死、未婚育而死,其预定的婚配对象童养媳可以“招夫”即“赘婿”,实现其预定的“续宗”的功用。这也是童养婚俗同招赘婚俗的配套,其婚生子女同主家的血缘也毫无关联,这种“续宗”的做法也理所当然地被批评为“乱宗”。          

  实际上,上记情况也见于闽南地区。另一种清人笔记《问俗录》(作者陈盛韶)记:“(闽省)诏安买女赘婿,孀妇赘男,以承禋祀,守丘墓,分守家业,仰事俯畜,无异所生,族中人亦不以乱宗为嫌”。看来,这又应了“闽台两地,事事相同,连社会问题也大体相同”一语。               

   2018年6月17日记于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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