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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欧阳娜娜成“台独”恐吓政治的祭品?

  中评社香港10月1日电/大华网路报今日时评说,台湾艺人欧阳娜娜、张韶涵日前为大陆中央电视台录制庆祝十月一日建政晚会节目,欧阳娜娜更和众多明星一同高唱爱国歌曲“我的祖国”,引发不少台湾网友的挞伐,民进党政府的大陆委员会则声明“勿沦统战样板!…若涉及两岸相关规定,将依法查处”。而“行政院长”苏贞昌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则说:“我们是自由民主的国家,有些人他享受我们的资源…,还跑到对岸去唱不适当的歌,国人自有公评”。民进党政府官员把“我们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和“将依法查处”放在同件事情上,令人觉得格外讽刺。

  根据“文化部”指出,欧阳娜娜可能涉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之1条第1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下列行为: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构)、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因而依同法第90之2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可能涉及违法的行为态样是“合作行为”,而“合作行为”通常则是指须持续推动,且双方签订有合作方式的意向书或协议。因此,如果“文化部”将依上开法律规定开罚欧阳娜娜,实有高度恣意扩大处罚性法律之适用范围的疑义。故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原理上,乃高度具有涉及滥权之虞。

  更何况,欧阳娜娜参加大合唱“我的祖国”,此固然可算是配合了中共“统一战线”的工作,陆委会认为此行为沦为“统战样板”,也还有其理据。只不过,“统战”对自满于拥有自由民主体制的台湾,何须惧之如同遭遇凌厉攻击?难道台湾民众的判断能力不足,还需要民进党政府用权力来指导?

  更须严肃面对的问题是,欧阳娜娜只不过是位小女生,因自己的认同而参加大陆电视台“我的祖国”大合唱,难道就会对“国家安全”或利益造成影响?尤其,即使欧阳娜娜等台湾艺人沦为“统战样板”,此仍不能与违反法律画上等号。然而,民进党政府经常搬出行为其实并不该当违法要件的法律条文,声称要对其视为政治不正确者的行为予以处罚,这无非是用滥权手段制造“恐吓政治”而已。

  四年多前蔡英文当选发表演说时,特别强调台湾人就是自由民主的,“只要我当‘总统’一天,我会努力,没有人需要为他的认同而道歉。”这段话说来具有自由民主精神的大器与对个人之尊重。但自从蔡英文执政迄今,事实证明她领导的民进党,只是善于使用漂亮的辞语,在国际间掩饰其推动“台独”而力行“恐吓统治”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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