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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纵论香港政体:行政主导非常明显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政治体制研讨会”10日下午举行。(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10月11日电(记者 沈而忱)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及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政治体制研讨会”10日下午举行。数位法律界资深学者就“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政治体制展开探讨。与会者一致认为,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基本法条文看,行政主导都是香港的政治体制,行政长官是其中的核心。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均来自于中央。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指出,讨论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全面理解基本法条文,切忌断章取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第一,把握立法原意,邓小平当年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清晰否定了三权分立,成为当时基本法起草时的指导思想。第二,必须把基本法放到中国宪制制度之下来理解,必须从高度自治权的来源出发,香港无论是行政长官,还是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都来源于中央授权,香港政治体制的结构和功能要服从中央管制权的需要。第三,讨论香港政治体制需要遵守逻辑,反对派谈特首普选时,把特首的地位和权力描绘得非常高,但一谈到香港的政治体制,又贬低特首的地位和权力,将它置于三权分立中的普通位置,存在双重标准。第四,尊重政治常识和基本政治公理,任何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行使,是为了防止独裁、保障人权的需要,让各个权力相互配合,而不是为了扯皮、内耗。

  前全国人大常委、香港特区政府首届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探讨了香港回归前后的行政立法关系。她提到,基本法按照1990年港英政府和立法局的关系,设计出行政主导,但是现在已经无法落实,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立法会议员的权力来源起了变化,由港英时期的委任为主演变为回归后的选举产生,批评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第二,行政机关的影响力缩减,按照基本法,香港终审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对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反对派政客频频提出司法覆核,阻碍政府施政,司法机构的影响力在市民心里得到提升,而行政机关的影响力相应减弱。第三,外来势力的影响、教育上的缺失,以及特区政府施政令中产阶级跟青年离心,香港不少网媒配合外国势力偏颇批评中央和特区,甚至造假煽动,不少“反中”的老师亦对学生洗脑;此外,畸形楼价使得中产对特区政府反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强调,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制。香港的政治体制是由中央决定的,探讨这个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基本法的原意和制定机关。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说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王磊认为,这个制度包括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所以香港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三权分立不是政治体制的表述,它和政治体制是两个层面,是更具体的权力配置,是政治体制下位的一个概念。

  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张定淮谈了香港政治体制的特征问题,从“一国两制”的政治逻辑角度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说法是错误的。他表示,从基本法对行政、立法两大权力主体的倾斜性配置非常清晰。基本法明确提到,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说明行政长官的权力是要高出其他权力主体的,体现了现实规律上的行政主导。回归后香港的行政主导运行不畅,反映了行政权力的运行未来还存在着发挥主动性的巨大空间,需要行政长官发挥政治智慧、政治技能、政治能量。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叶海波从结构、历史和规范三个角度,来理解香港的行政长官制。从结构角度来看,必须思考中国和香港之间的关系,由谁来代表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清楚写道,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对特区负责,也对中央负责。因此香港整个政治体制都是围绕着行政长官来设计的,行政长官具有超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的超然性权力。从历史角度看,必须思考三权分立意味着什么?香港的三权同根同源,都是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功能互补性和韧性协调性。从规范角度来看,就是基于基本法的文本条款,在基本法中有专门一节来规定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制度亦有一个整体框架。

  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资深大律师胡汉清从西方国家的角度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他表示,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来判断,香港不是三权分立,因为香港行政会议中的成员可以是立法会议员,有了双重参与,便不能称之为三权分立。此外,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怎样向中央政府负责?就是依靠特首,不存在立法会主席和首席大法官对中央政府负责,而是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都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教授王禹认为,行政长官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他表示,行政长官制有三个要素,行政主导、立法监督和司法制度。行政主导非常明显,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表明,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内容是有限的,对中央的负责则是无限的;基本法第七十四条表明,立法会讨论的议题由行政主导。另外,香港的政治体制不仅有相互制约,还有相互配合。中央授权香港是希望香港能够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如果政局不稳,便违背了中央授权香港高度自治的初衷。他建议今后香港政治发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都要围绕怎样进一步建设和巩固行政长官来考虑,这样才能使香港的“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指出,三权分立这个概念绝不能用于对抗中央和“一国两制”,香港从来没有过三权分立,而是发挥三权互相制衡。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中央都有最终的话语权。虽然香港有终审权,但如果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享有最后的话语权,包括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果跟中央地方关系有抵触,中央可以发还该法律,且该法要失效,由此来看,香港的立法权亦受到了中央的监督,受到了“一国两制”的制衡,不能违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伤害中央利益。她续指,只有承认中央的最终话语权,香港才有更大的空间。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就是敢言执行主席陈晓锋表示,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政治体制和一种法律原则时,强调的内容是不同的。从政治学的角度看,香港的政治体制无论是在殖民统治时期或是在回归后都可以形容为“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原因是港督与行政长官都拥有庞大的制定政策和人事任免的权力。立法机关的权力相对少很多,而司法机关则只有在诉讼出现时才有机会发挥“制衡”行政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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