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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为了政治操作不欢迎通缉犯到案?

  中评社香港10月18日电/大华网路报今日“是非集”专栏说,遭到台湾终生通缉的港人陈同佳,近来传出其有意来台归案,但却遭到民进党政府百般阻挠。“行政院长”苏贞昌甚至说“我们不容许一个杀人犯自由来去”,意味了即使陈同佳自愿来台接受法律的制裁,民进党政府还未必愿意贯彻基于“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司法追诉权。苏贞昌是律师出身,他表达这般违反法律常识的立场,目的当然是把司法问题政治化处理,故也不惜欺罔不谙法律的民众。

  以一般常识或社会大众通常的认知来说,被政府发布为通缉犯者,各司法警察机关均要合力将之拘捕到案,而这也是发布通缉令的目的。因此,如果通缉犯自愿投案,又何以可能发生如苏贞昌所称“我们不容许一个杀人犯自由来去”的情形?亦即,被台湾通缉的杀人犯要来台湾投案,难道政府还有“不表欢迎”的余地?

  我们试想一状况,如果在台湾逮捕另一位泰国籍犯罪人,发现他是非法入境的偷渡者,此刻政府首先要做的难道是“不表欢迎”而递解出境?然后,再发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请他办理合法入境申请程序经签证核准后再进入台湾投案?或者寻求与泰国政府建立“司法互助”,请求泰国政府把在台湾犯罪的泰人送来台湾受审?事实上,政府基于“国家主权”的基本作用,对于在“国境内”犯罪的任何人,皆应负有积极主动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至于是否为依法入境的身分,都无法阻却刑事追诉权的进行。

  专栏说,依据“我国”《引渡法》第4条前段规定:“请求引渡之人犯,为中华民国国民时,应拒绝引渡”,亦即指“我国”人如果在“国外”犯罪,即使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亦为“我国”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时,“我国”亦不会接受外国之引渡要求,将“国人”引渡至犯罪地国受审。这项“国人不引渡”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之引渡通则,但当陈同佳愿意主动来台投案时,民进党政府却称要与港府依“司法互助”,由港府将陈同佳移交给台湾。一句话,诸如此类的说法,乃因民进党政府有意欺骗台湾民众。

  为什么犯下杀人重罪的陈同佳自愿来台投案,愿意接受台湾法律的制裁,而民进党政府却百般的阻挠呢?说穿了,因陈同佳在台湾杀害女友事件,导致了去年香港引发“反送中”的长期动乱,而一旦陈同佳来了“台”而非“送中”,直觉上让“反送中”的正当性失去了一大支柱。

  在香港“反送中”事件中,民进党政府极力混淆法律上的视听,成功误导台湾民众形成了“反中”情绪。如果陈同佳自愿来台受审,当时种种的误导可能会被逐渐看清,而民进党将法律事件操作成政治问题,也将会因陈同佳来台归案,而少了一个得以继续操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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